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大集体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性转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部分家庭集中提供了现实机会。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应在15年以上”。此后1993年中发11号文件又针对土地承包期限是否可以再延长,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浙江省宁波市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出现家庭农场的雏形:一批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者在当地农业部门引导下或者自发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寻求进一步参与跨区域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机会。
作为全国家庭农场发展缩影的江苏常熟的田娘农场,其雏形也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进城务工潮下大片田地撂荒。以高健浩为首的17户村民到常熟之外的昆山市正义镇承包了4800多亩粮田,成为苏南地区第一批跨市跨区域承包千亩以上土地的经营户。他们当时采用以家庭为单位分片精耕细作又统一协调的组织形式,算是家庭农场的初级版。在此“静悄悄”发展的第一阶段,能够总结出的农村经济发展的思想是:家户经营是农业生产保持中长期利益一致性的基础。“用婚姻和血缘关系,把生产劳动的最终成果与家庭成员的身份利益、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外来劳动力的怠工和敷衍。”[2]家庭农场的生命力就在于:能利用家庭的内聚力和劳力的天然分工,来适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与体力劳动的随机和不定时特点。
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强调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经营收益权和生产自主权。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关系界定为由承包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责任制关系。2007年《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虽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入股、继承的具体规则,但明确“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我国的家庭农场因此有了土地资源的制度性供应和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政策性延长。(www.daowen.com)
家庭农场由此进入了官方支持的以“试点”推进的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家庭农场的发展主要是靠政策进行“家庭生产”“适度规模”的培育,比如:(1)湖北武汉:2011年出台《武汉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下发《2011年家庭农场项目指南》。农场主需要具有5年以上产业种养经验并具有武汉市农村户籍。家庭农场的定位是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并至少有两名以上劳力固定地从事农业生产。家庭农场需要有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和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证明的承包年限10年以上的土地或水面。武汉模式的重点是首先对家庭农场进行资格认定,然后采取措施提高资金瞄准度,切实把发展农业的专项资金,补贴给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2)上海松江:上海松江区从2009年开始试水家庭农场。松江家庭农场被界定为以农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松江家庭农场承包经营的土地规模强调“面积适度”,即最少的农场的经营土地面积要80亩,最多不超过200亩。上海松江还强调家庭农场是本村农户“经营者自耕”,不仅原则上要求家庭农场主必须是本村农户,而且该农场也主要是依靠本家庭的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不能纯粹靠雇工进行农业生产经营。(3)吉林延边:吉林延边州2008年公布《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家庭农场的设立人较为宽泛,既可以是农村的种田大户,也可以是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租了一定面积土地的城乡法人或自然人。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要求“经营蔬菜、经济作物和水田的30公顷以上,经营旱田作物的50公顷以上”。农场设立的过程,需要首先由农业部门进行认定,然后再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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