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规制法: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

市场规制法: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市场失灵而产生,也以强化市场调节为根本任务,依照国家调节的三种方式,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宏观引导调控法组成。依据漆先生的理论,应以市场规制法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法律保障。正是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认为,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也应符合市场规制法的相关要求,防止市场竞争机制遭到扭曲和破坏。

市场规制法: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

国家调节的过程中必然涉及被调节者对于调节行为的服从和接受问题,因此要顺利有效地实施国家调节,还需要有法律予以保障[3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市场失灵而产生,也以强化市场调节为根本任务,依照国家调节的三种方式,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宏观引导调控法组成。依据漆先生的理论,应以市场规制法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法律保障。

首先,相较于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以竞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规制法是维护市场竞争、保证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的最为直接的法律规范,通过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打击和规制,将市场机制中存在的“市场障碍”予以排除,从而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保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

其次,市场规制法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之初是为了防止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以及不公平交易行为,但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对竞争秩序破坏最大的却是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32]。而具体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出背景中,政府行政垄断行为的产生也多是源于经济职能的行使,在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干预之时,因为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相应规范的理解存在偏差,而致使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所以有必要将政府行为纳入以竞争法为主的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在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的同时,也通过完善竞争法的内容,将政府与市场竞争有关的行政行为并入市场规制法的轨道中。例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要求行政机关“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33],尽管该制度尚未正式上升到法律高度,但是它与《反垄断法》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法规一道,成为规制政府反竞争行为的两翼[34]。更为重要的是,它对于国家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调节市场经济活动时应如何防止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提供了依据和准则,而这正是市场规制法保障国家调节的应有之义。(www.daowen.com)

最后,除了行政垄断行为之外,当前的国家投资经营也有诸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产生。如前文所述,在“僵尸企业”的问题中,国有企业占了大多数,尚且不论那些身处重要行业或者是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主要依靠,众多国有企业从社会层面上创造的就业岗位,及其所缓解的社会压力也会使各地政府有强烈动机去保护,甚至是补贴其发展,哪怕许多国有企业依照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则早应被淘汰。产能过剩的问题同样也与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行为有关,正常情况下,民营企业由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产品、产能如何安排都需依照市场情况自行决定,盲目生产只会导致其生产经营困难乃至破产。但国有企业由于体制问题,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影响较多,甚至很多任务都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即便是现在的去产能的改革任务,也还是以行政指标的方式强制企业执行。而以上种种问题最终使我国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出现市场失灵,由于市场失灵又使得供给和需求出现结构性失衡。正是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认为,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也应符合市场规制法的相关要求,防止市场竞争机制遭到扭曲和破坏。当然,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35],其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无疑应该制定专门的特别法[36],而事实上,国有企业相关法律制度也正是国家投资经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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