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另一方面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国家调节的一种,不可避免地涉及国家权力和国家经济职能的行使,从法学基本理论出发,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和授权,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是如此,所以改革的推进落实也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本文接下来的讨论也将围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的、国家调节的法律规制和保障来展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和优化政府干预,通过何种形式实现它,也即“怎么改”,是本文接下来研究的重点,而该问题不仅涉及理论应然层面的探讨,也需从实然层面予以把握,因此研究的过程中在关注“应该”如何实现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可以”怎样的考察。
问题回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来,尽管其改革的实质是为使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调节作用,但就改革本身而言,它却仍然是一种国家调节,经济法中的国家调节不仅包括对市场缺陷的补救,也包括对以往国家调节失误的纠正[24]。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如何实现市场调节的强化,其实际上是在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更好地进行国家调节以实现市场机制的应有作用。结合漆先生“国家调节理论”的“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研究进路,对于国家调节的法律规制和保障不仅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所在,更是解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路的最好范式。(www.daowen.com)
在前文所分析的具体国情中,我国市场调节的困境多是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框架下,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路问题,最终将落脚在如何通过法律来限制和规制国家调节上。从另一方面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国家调节的一种,不可避免地涉及国家权力和国家经济职能的行使,从法学基本理论出发,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和授权,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是如此,所以改革的推进落实也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本文接下来的讨论也将围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的、国家调节的法律规制和保障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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