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原因,是本文首先予以讨论的问题。具体到经济法的研究框架中,对改革原因的分析无疑应回归到市场因素的考量中。因此,与其说是探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原因,毋宁说是探讨为何国家在现阶段将该问题提升至如此高度。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原因,是本文首先予以讨论的问题。具体到经济法的研究框架中,对改革原因的分析无疑应回归到市场因素的考量中。依照我国经济法学家漆多俊先生的“国家调节理论”,法作为社会关系的反映,尤其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的反映,其最根本的研究角度应是社会经济的分析,因此就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衍生而言,市场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的基本载体,应成为具体问题分析的起点。而也正是围绕市场及其在生产社会化中所暴露出的市场竞争障碍性、市场主体唯利性和市场调节滞后与被动性三种缺陷,国家调节以及规范国家调节的经济法体系才得以建立。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新词,但严格来说,供给侧作为重要的经济学概念却并不让人陌生,甚至中国有关供给侧方面的管理始终伴随着整个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1992年,我国经济改革正是以供给侧改革为主,主要包括土地改革、劳动力政策改革等方面[4]。因此,与其说是探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原因,毋宁说是探讨为何国家在现阶段将该问题提升至如此高度。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今天,市场始终是经济运行和改革最为核心的载体,事实上,供给侧经济管理也正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之上,所以从市场方面寻找改革原因既是经济法学研究框架的逻辑起点,也是对改革问题进行分析的现实考量。(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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