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不久,在1938年10月重庆召开的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上,黄炎培首次提出建议迅速设立中国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同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开始估计中国方面战争损失情况。193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抗战损失调查办法》,通知各地每隔半年上报调查统计资料。1944年1月,行政院成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并合并了已成立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32) 。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明确日本进行战争赔偿的原则。同年8月17日,蒋介石指示内政部长兼“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后更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主任张厉生“敌人投降后,关于抗战损失调查工作,应加紧进行,务于最短时间内办理完竣,以便据以对敌清算为要”(33) 。1946年9月,由中、美、英、苏、法、荷、加、澳、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成立了赔偿委员会进行对日索赔诸项工作,国民政府随之将“赔偿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委员会”。10月1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正式成立,抗战损失调查数据开始全面、系统地被汇总与整理。
1946年7月,远东委员会之赔偿小组商讨提出《抗战损失之项目》草案后,外交部不断敦促政府各部编列抗战损失;10月26日,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据外交部“关于日方劫自我国物资需要迫切,急请催查开列以凭交涉归还”(34) 之要求训令财政部关务署调查相关损失并填具表格,海关总税务司署对1932—1945年的关税损失作出估价。据其估算,如未爆发战争,此间的关税收入总计应为5980181207元,实际税收额则为350965932元,损失2470521846元;实际税收额只为应收总数的41.3%,税收损失率达58.7%。详情见下表:
表9-5海关关税抗战损失估计表(1946年)
(单位:国币元)
资料来源:李忠洁主编:《国民政府档案中有关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资料选编》,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14年版,第721页。为便于比对,本表将原表中的民国纪年改为公元纪年。(www.daowen.com)
附注:1.本表各栏国币价值系以战前币值为计算标准;2.可能收数以1932年为基期推算1935年、1936年、1937年平均增加率为5.11%,并据此增加率推算1938年以后之税收可能收数;3.1940年、1941年后方各关实收数仅占全国收数的12.39%,据此推算1942年以后各年实收数目;4.1932年至1937年损失数系九一八以后东三省各海关所损失之税款,其估计方法则系按照1927年至1931年东北各关税收所占全国各关税收总数之平均百分比13.67%计算;5.损失数字内不包括应付息金。
1947年间,财政部完成了对财政部暨所属各机关抗战损失的汇总并完成损失报告书。据该报告所载,“查敌伪在战争期间,我中央收入之损失共计法币3600000983886元(35) ,地方收入损失为590330988700元”,其中关税税收计数“系以二十五年为基础,加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平均增加率百分之五、八估算,并加三百倍计列。至经费支出估计数,则按战前各年海关经费支出平均占税收百分之十比例计算,以税收损失计数减去经费支出估计数,即为关税净损失估计数”(36) 。据此原则,1947年财政部估算抗战时期(1937—1945年)的海关关税损失约为949020510600元(按1947年币制计算,未减除经费支出),占抗战期间国税税收总损失的24%(按1947年币制计算,未减除国税税收损失之支出部分),同期盐税损失占16.3%、直接税损失占15.2%、货物税损失占40.6%、其他税损失占4.4%。关税具体损失数据详见下表:
表9-6 抗战期间国税税收损失估计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李忠洁主编:《国民政府档案中有关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资料选编》,第7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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