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制定关务紧急实施办法接收收复区

制定关务紧急实施办法接收收复区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收之初,蒋介石命令陆军总部“指导监督并得全权处理收复区内一切党政各事务” 。(三)调派现在汕头、厦门、汉口、广州附近之海关税务司五人配备少数干员,就近前往接收潮海、厦门、江汉、粤海、九龙等关,并恢复关务。(四)俟东三省接收后,派税务司四人配备干部人员前往接收大连、安东、延吉、滨江等关,并恢复关务。(三)接收收复区各关,截至接收时止结余款项及有价证券。

制定关务紧急实施办法接收收复区

抗战胜利伊始,国民政府并未做好战后复原的计划与安排。接收之初,蒋介石命令陆军总部“指导监督并得全权处理收复区内一切党政各事务(1) 。1945年8月3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各部会署局派遣收复区接收人员办法》,对收复区接收人员派遣办法做出规定:各部会署局报经行政院核准后,可派遣特派员或接收委员会进行收复区直属各机关及事业机关接收工作;各部署局得依其接收之机关及事业之性质,分别派遣接收委员,如接收之机关较多,事业较巨者,并得分区派遣特派员,所有在各该区内之接收委员,应受特派员之指导;特派员办公地址,应以各区受降军事长官驻在地为原则,并设置办公室,于接收完毕时撤销,前项办公处人员以就原特派机关之人员调用为原则,其员额应呈经行政院核定,并将名册呈报备案。(2) 另外,特别指出特派员及接收委员均由各部会署局呈行政院核转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另派,并受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之指挥监督。第一批特派员包括京沪、冀鲁察热、晋豫绥、鄂湘赣、粤桂闽财政金融特派员,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南京、青岛市“四行两局”接收委员,京沪、平津、武汉、广东区交通通信特派员,苏浙皖、湘鄂赣、冀察绥、鲁豫晋区经济工矿特派员。(3) 在该办法正式公布前,财政部于8月16日任命丁贵堂为财政部驻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公署专门委员(4) ,等待接收工作的正式启动。

9月5日,陆军总部成立党政接收计划委员会,何应钦任主任委员,谷正刚、萧毅肃任副主任委员,下设六组分别掌管党团、经济(含粮食、农林、水利、内政等)、内政(含教育社会、司法、卫生、地方行政等)、财政、金融、外交等机构接收计划的制定。对于海关接收,计划委员会将其划入财政类,规定“凡中央直接主办及应直接接收而不属于某一省市者,由各主管部会特派员报由本部后,以命令指派之。财政事业,包括各日伪银行、海关、盐政等各事业机构及其资产等,均由财政部所派各区特派员及接收委员会分别接收完竣”(5) 。党政接收计划委员会虽为一“幕僚性质之机构”并不实际执行,但海关在其接收框架下已归入财政事业类,明确由财政部派员接收完成。

9月27日,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公布驻京沪等大区财政特派员办公处接收各关人选,详见下表:

表9-1驻京沪等大区财政特派员办公处接收海关各关人选一览表

(续表)

资料来源:《海关总税务司署渝常字57号通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1)/26154。

10月2日,财政部颁布《接收收复区关务紧急实施办法》,对沦陷区海关的战后接收制定详细办法,涉及关所及关产接收、缉私艇接收、航标及灯塔恢复、敌伪税款调查与接收、未缴纳税款货物清理、关务人员甄别接收、账册税单准备、内地关所撤离、稽征关税等9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派员接收收复区关所及关产,次第设置江海、九龙、粤海、潮海、厦门、江汉、胶海、东海、津海、秦皇岛、大连、安东、延吉、滨江、台南、台北各关所,其办法如次:

(一) 派海关副总税务司率同高级关员数人前往上海接收海关总税务司署上海办事处及江海关,并恢复各该处关之业务,国定税则委员会及税务学校在沪原有公物及档案,并派该副总税务司就近代为接收。

(二) 派税务司四人并配备少数干部人员,先到集中上海,一俟地方情势许可,即行分途前往胶海、津海、秦皇岛等关,并恢复关务。

(三) 调派现在汕头、厦门、汉口、广州附近之海关税务司五人配备少数干员,就近前往接收潮海、厦门、江汉、粤海、九龙等关,并恢复关务。

(四) 俟东三省接收后,派税务司四人配备干部人员前往接收大连、安东、延吉、滨江等关,并恢复关务。

(五) 选派熟悉台湾情形之税务司二人,并配备少数干部人员,先行集中上海或厦门,俟情势许可,即行前往组设台南、台北两关,执行关务。

(六) 各关所有房屋、地基、码头、船艇、灯塔、标志等一切关产,分由前往接收关务之税务司及前往接收海务之海务副巡工司秉承财政特派员通知当地军警机关协助,予以接收,凡已接收一切关产,即由海关使用,其暂不使用者,应一律封存,如需要启封使用时,仍报由特派员备查。

(七) 沿江原有之关所,由临近各关派员前往接收,并保管其关产及文卷公物,暂缓恢复工作。

二、 设置及接收巡艇,并充实缉私力量,其办法如次:

(一) 派海务巡工司随同海关副总税务司赴沪,接收海关总税务司署上海办事处之海务科。

(二) 收复区原有海关巡艇及由伪海关添置之巡艇,统应由该海务副巡工司秉承特派员并通知当地军警机关协助,迅速接收。

(三) 为防止海上走私,应划分区域,以大连、上海、九龙等地为总根据地,先就所接收巡艇统筹匀用,分区配备,执行沿海巡缉工作,如不敷用,另行设法补充,或租用或购置,以能在最近期内租到或购到,俾克赶速设置为目标。

(四) 划定陆路货运进出路口,以便集中力量,查缉私运。

(五) 配备关警队于陆路货运出入要口,并组织汽车巡查队,在未设置关所各线路逡巡,充实缉私力量,以防偷漏。

三、 恢复航行标志及灯塔,其办法如次:

(一) 为恢复长江航行设备,由部向主管燃料机关接洽,请其尽速配发测量轮船,急需柴油6000吨;如油料一时配发无望,即赶造木船,以作恢复航行设备之用。

(二) 由沪调派收复区之灯塔供应船,分往长江口外南北沿岸,实地勘察灯塔损坏情形,以凭决定修理及重建程序。

(三) 利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供给我方之器材先尽最紧要地点装置临时设置。

四、 调查并接收敌伪留存税款及其他款项,其办法如次:

(一) 收复区各关在被劫夺时经征之税款,照下列三时期分别清查:

甲、九一八至七七

乙、七七至一二八(太平洋发生战事之日)(www.daowen.com)

丙、一二八至接收日

(二) 清查收复区各关被劫时结余现款。

(三) 接收收复区各关,截至接收时止结余款项及有价证券。

(四) 敌伪移存日籍银行之关款与敌伪移用及支配之税款,分别查明确数以便向日方清算。

五、 清理留存未税商货补税放行,其办法如次:

(一) 在敌军占据时期商民运存收复区之洋货,无论其进出口货税及保税机关存储或向他埠转运,凡未照国府颁布税则纳税者,应予一律照征进口税放行。

(二) 洋货在收复区商铺门市出售者,不再征税,以免搜查致涉及烦扰。

六、 甄别接收关务人员,分别去留,其办法如次:

(一) 接收收复区各关所需之人员,应尽量从各后方关抽调前往工作。

(二) 在太平洋战事发生以前,已由海关总税务司署核派为税务司、副税务司及其他同等地位高级官员,未于卅二年底来归而仍在沦陷区海关服务者,除确被敌伪监视不得脱险者外,仍依本部核定原案一律革职,永不录用。

(三) 中下级关员确实不能来归,并无附逆情事者,仍依本部核定一律照太平洋战事发生前已由海关总税务司核定之原资录用;但曾充分支关独当一面主管职务者,应从严审核,非经查明确无附逆情节,不得追予录用。

(四) 收复区各关低级人员,准予就地雇用,以资补充。

七、 准备账册税单:

(一) 由重庆总税务司署充分准备账册税单,尽量设法运济收复区各关应用。

(二) 接收在沪之海关造册处、印刷厂,赶速印制簿册关单,分发收复区各关备用。

八、 分别撤移内地关所:

(一) 兰州关、西安关、汀(沙)市关、洛阳关、宜昌关、禹县关、曲江关、上饶关、长沙关等九关应陆续裁撤。

(二) 内地关所裁撤步骤随收复区关所接收情形配合,而定期于年内逐步完成。

九、 海关稽征关税办法:

(一) 军事甫告结束地方,商务一时难全恢复,海关在收复区初接收关务之时,对于进出口货物仍暂适用我政府所颁之现行关税税则,其中统税货品并暂照海关代征统税办法办理。

(二) 战时一部分进口货准按原税率三分之一缴纳,进口税办法(依照部案规定该项减税办法,以施行至战事结束之时为止),各关应予停止执行,并照原税率恢复征收全税。

(三) 战时专案规定之免税物品,如洋米、汽油、柴油、救护药品卡车等暂仍照案免税。

(四) 战时部案规定接近封锁线海关,对运出封锁线之国货暂予适用出口税则征收关税之办法,应即取消。

(五) 在太平洋战事发生以前,收复区各海关原为市政机关等代征之码头捐及濬河捐等,暂行照旧代征。

(六) 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运来之善后救济物品(如米粮、食物、医药、载重车及其他为善后工作所必需之物品)暂由海关验凭承办善后救济专管机关证件先放,仍应补办免税手续。

(七) 盟军供应物品及租界法案物资,仍照院令规定手续免税放行。

(八) 在收复区伪海关实行之税则及原证之转口税与其他非法税捐应一律取消。(6)

此法令确定了战后各关所的设立地点与接收人员配备,设定了战后缉私工作方案、航行标志及灯塔恢复办法,敌伪所存税款的清查办法及关员甄别方法等,成为海关接收的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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