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改各关监督署组织规程的同时,汪伪财政部对关务署组织法修正条文也进行修改,修改以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修正条文为基础,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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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总务科掌左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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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典守印信之事项
修改:将“典守印信”修正为“印信之典守”。
原因:期与其他各款文句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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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公用物品之购办及核发事项
修改:新增条款。
原因:关于公用物品之购办及核发事项,原第四款仅列物品之登记及管理事项,对于物品之购办与核发并未规定,故拟增列第四款以示周密,并期与税务署、盐务署组织法之规定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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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关于本署统计资料之汇集及编制事项
修改:新增。
原因:因主计处现在尚未恢复,而统计关系,税政至为重大,爰将关政统计事项规定由总务科掌理,明定职守以便指挥,故增列第七款。
八、 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修改:删去第二个“之”字。
原因:以示简洁,并期与税务署、盐务署之规定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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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关政科掌左列事项:
一、 关于关政之规划及施行细则(不变)
二、 关于各种关务法规之拟订、审核及解释事项
修改:去除“审核”二字。
原因:审核必须由上级机关办理以昭慎重,将审核二字改为修改。
三、 关于各关之组织及关卡设置或裁并事项(不变)
四、 关于各关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绩之监督事项
修改:将第一个“之”字删去,以示简洁。
五、 关于税务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审核拟订及考核事项(不变)
六、 关于征免税项之考核事项
修改:关于征税项及减退税案件之审核及关税税款收支之稽核事项。
原因:原条款中只规定审核税项之征免,对减税、退税案件及收支稽核等项均漏未规定,爰加修正,庶与财政部组织法之规定相符。
七、 关于货物进出口之禁止及漏税之防止事项(不变)
八、 关于违禁科罚案件之处理事项 (不变)
九、 关于各关关产管理及建筑修缮工程之监督事项(不变)
十、 关于海关代管事务之监督事项(不变)
十一、 关于本科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不变)
十二、 关于关政其他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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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关务署署长综理全署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关及职员
修改:关务署长综理全署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关及职员,副署长辅助署长处理署务。(www.daowen.com)
原因:依照财政部组织法规定,各署设置副署长一人,爰于本条例第二项增订权限。
第八条 关务署设秘书二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办理机要文牍及交办事务
修改:关务署设秘书二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机要文牍,综核稿件及其他交办事务。
原因:
1. 现值争端关务之际,秘书事务固已较繁,且对外尤多交涉,似应延揽熟谙外国文语之秘书方可肆应裕如。
2. 本组织法关于各员司之官等已另为规定,故在本条删去“荐任”二字。
3. 因“长官”二字较“署长”含义为广之故。
4. 增“综核稿件”及“其他”字样以示周密。
第九条 关务署设科长三人荐任,科员24人至30人,助理员9人至15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修改:关务署设科长三人,科员24人至30人,助理员9人至15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原因:删去“荐任”及“委任”之理由间第八条说明2。
第十条 关务署设编译二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分掌关于关务署制度法规及图书文件之编译事项
修改:关务署设编译二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关于关务署制度法规及图书文件之编译事项。
原因:
1. 删去“荐任”,理由同前。
2. “署长”修正为“长官”。
第十一条 关务署设视察二人荐任,呈署长之命分赴各关考察关务成绩及查办临时发生之案件
修改:关务署设视察二人,呈长官之命分赴各关考察关务成绩及调查临时发生之案件。
原因:
1. 删去“荐任”原因如前。
2. 因视察只能负调查案件之责,无查办之权,故将“查办”二字修正为“调查”字样。
第十二条 关务署设会计主任一人荐任,统计员一人,科员八人至十人,助理员三人至五人委任,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受署长及财政部会计长之监督、指挥
修改:关务署设会计主任一人由财政部派科员,助理员若干人由署长遴员,呈请财政部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岁计会计事务,并受财政部长官之指挥监督。
原因:
1. 在主计处未设立以前,所有会计、统计事务既奉国府明令由各机关于职员中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故依照财政部组织法之规定,于关务署设置会计主任办理岁计会计事务,由财政部委派,并将统计事务规定由该署总务科掌理。
2. 科员助理员之员额为适应事务之繁简而便伸缩计,故不加规定。
3. 将来主计制度恢复当再改订以符旧制。
第十三条 关务署秘书、科长、编译、视察及科员6人荐任,其余科员助理员委任
修改:增加。
原因:
1. 将关务署各级人员之官等合并规定领列专条以期与财政部组织法及盐务署组织法所规定之条文一致。
2. 增订荐任科员员额既提升其官等以资激励,又限以人数免涉宽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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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关务署办事规则由关务署拟订,呈请财政部审核之
修改:关务署办事规则及各关监督公署组织章程由关务署拟订,呈请财政部核定之。
原因:增加“及各关监督公署组织章程”以期周密。(9)
汪伪关务署组织规程修改之处虽多,但主要集中于文字表述与细化责权,并无其他本质性的修改,只是将关务署对关务法的审核权限上移至财政部、视察(员)对各关关务成绩的“查办”改为“调查”。依此规程,汪伪政权关务署的职责以监督、调查为主,并不能直接凌驾于伪总税务司署之上处理关务。
此外,汪伪财政部为确定关税税率、改进税务设立海关税则委员会,下设总务、进口、出口、资料四组,其中进口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及改订进口税则各事项,调查改订禁止进口货品各事项以及关于其他进口税事项;出口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及改订出口税则事项,调查及改订禁止出口货物事项,调查及改订转口税事项以及调查其他出口税事项;另设资料组收集相关文书。该委员会职员“以专任为原则,惟现以设立伊始,为因事制宜并节省经费起见,所有秘书及组长等职暂由委员兼任,不支兼薪,一俟会务增繁,于必要时再行由会呈请另行选派人员专任之”②。
汪伪政府通过对关务署、各关监督署及海关税则委员会相关规则的修订基本确定了财政部部级层面对海关的管理职权,但其仍以南京国民政府旧有框架为基准,并无大幅改动与强化,也没明确与伪总税务司署之间的关系,这也意味着汪伪政府对海关的控制处于相对松散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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