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各关监督组织规程的修订

各关监督组织规程的修订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又对于上述国税征税机关之监督,由中央政府委于华北政务委员会。1941年3月,汪伪财政部对管理海关的各关监督署组织规程进行修改。第二条各关监督署置左列各课。第三条各关监督署得设秘书一人至二人,掌理机要文牍、综核稿件及交办事项。第六条各关监督署应依据本章程拟具办事细则呈由关务署转呈财政部核准备案。第七条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据此而言,汪伪政府对海关监督一职并没有增加新的任务额,仍维持国民政府旧有框架。

各关监督组织规程的修订

汪伪政府成立前,为了筹取财政来源,于1939年9月向日方提出《有关“中央政府”财政问题对日本方面的希望》,其中对关税的要求是“除请求日本在其‘政府’成立前,望能于正金银行保管的关税中,以借款的形式,借支4000万元,作为政府的开办费用外,还请求日本,在中央政府成立后,将正金银行保管之关税,全部移交中央政府,以后每月之关税收入纳入中央政府国库,并希望日本将1939年1月前的外债与赔款基金以及关税剩余,以好意交于中央政府”(4) 。10月30日,日本兴亚院联络委员会同意在一定条件下,以借款形式,通融4000万元,至于其金额数目,以后应进行具体协商。“中央政府”成立后,对于关税之保管仍照以前一样,委托横滨正金银行进行保管,以充作“中央政府”的收入。剩余部分的处理,在“中国政府”国库制度未整顿好以前,暂时仍按过去之办法办理。海关关税原则上作为“中央”税收,但关税收入的剩余部分,也希望要考虑按一定比例给予蒙疆和华北。另外,关于外债及赔款的基金,按照“英日海关协定”,日本方面有保管的义务,所以仍由日本继续保管。在“新政府”成立以前,关于关余的剩余,鉴于战争中的特殊情况,应特别处理(5) ,就关税问题达成初步一致。

12月30日,汪精卫集团与日方签订《日汪协定》(《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双方对经济“提携”原则之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日、支、满三国”为举互助连环及共同防卫之实,关于产业经济等,基于长短相补、有无相通之旨趣,以共同互惠为主旨。

一、 “日、支、满三国”对于资源之开发、关税、交易、航空交通通信气象、测量等,为实现上述之主旨及以下各项之要旨,缔结所要之协定。

二、 华北、蒙疆之资源,尤其对于埋藏资源之开发与利用,中国由于共同防卫及经济结合之见地,应与日本以特别之便利,即在其他之地域,关于特定资源之开发利用,由于经济结合之见地,亦与以必要之便利。

三、 对于一般之产业,日本予中国之必要之援助。

关于农业则援助其改良,设法增加其产量,以安定中国之民生

四、 关于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之确立,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

五、 关于交易,采用妥当之关税及海关制度等,以振兴“日、支、满”间一般的通商,同时对于“日、支、满”间,尤其华北间之物资需给,应使其便利而合理。

六、 关于中国交通、通信、气象及测量之发达,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乃至协力,全中国航空之发达,华北之铁道(包括陇海线),日、支间及中国沿海之主要海运、扬子江之水运,及华北与扬子江下游之通信,应为日、支交通协力之重点。

七、 日、支协力建设新上海(6)

另外,在《日汪协定》附件中,对华北地区的海关相关业务作出特别规定:

……四、华北政务委员会之权限构成,在日、支新关系正常化之时,以能具体实现左记诸事项为限度,但在此以前,亦应以右限度为目标逐次整理之。

……(五)暂时规律华北政务委员会与中央政府间之主要事项:

1. 华北政务委员会为支付所要经费而采取确保必要收入之措施,因是之故,关税、盐税及统税,原则上虽为中央税,但关税收入剩余之一定比例,与盐税收入剩余及统税,暂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

又对于上述国税征税机关之监督,由中央政府委于华北政务委员会。(www.daowen.com)

2. 华北政委员会在某种程度内有起债券

3. 官有财产仍照现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逐渐调整之。

4. 海关、邮政及航空,应置于中央政府管理之下,然此等现状之改变则逐渐行之。(7)

上述协定及附件均涉及海关问题,要求汪伪政权成立后对海关作出相应之调整,采用妥当之制度。另外,华北伪政权对其治下区域的关税、海关行政权仍拥有相对自主权,不完全受制于汪伪政府,这就意味着长城线(不包括在内)以南之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及大体上旧黄河以北之河南省地域之关税及海关行政将暂不在汪伪政府控制之下,这一情况直至1942年有所改变。自1942年下半年起,华北地区的税收除大部分留存华北政务委员会外,一小部分交存汪伪南京政府,一小部分交存伪蒙疆政府。

1941年3月,汪伪财政部对管理海关的各关监督署组织规程进行修改。该组织规程以1935年11月19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修正公布的各关监督暂行条例为基础,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各关设监督一员承担财政部长及关务署长之命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办理海关行政事务,并对于税务司行使监督之职权。

第二条 各关监督署置左列各课。

(一) 总务课:设课长一员,掌理文牍、庶务、收发、出纳及一切不属他课事务。

(二) 计核课:设课长一员,掌理、审核各项账目表册及编制、统计各事务,各课酌设课员四人至八人助理各课事务。

第三条 各关监督署得设秘书一人至二人,掌理机要文牍、综核稿件及交办事项。

第四条 各关监督简任、课长荐任,课员由各该监督遴请关务署转呈财政部委任。

第五条 各关监督署因缮写文件得酌用雇员。

第六条 各关监督署应依据本章程拟具办事细则呈由关务署转呈财政部核准备案。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8)

该暂行条例与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条例相比,基本没有改动,只添加了第三条,为各关监督署增设秘书一人,进行事务性工作。据此而言,汪伪政府对海关监督一职并没有增加新的任务额,仍维持国民政府旧有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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