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江海关沦陷后的长江引水员管理

江海关沦陷后的长江引水员管理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海关沦陷后,长江沿岸的实际引水工作因战事原因大多停摆,总税务司署对引水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重心遂转为对引水员的管理,以防止引水员私自引水引发军事威胁与造成经济损失。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仍按期召开会议,并向中央各部报送会议记录。

江海关沦陷后的长江引水员管理

引水亦称“领水”“领江”“领港”“带水”,后统称“引航”,是指由熟悉港内航道、江河航道并具驾驶经验的专业人员,引领或驾驶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江、河、内海一定区域航行。(88) 1868年10月,总税务司署通过《引水章程专条》基本确立了海关的引水管理体制,并掌控了引水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曾于1931年动议收回海关引水权,未果。

1932年一·二八淞沪战争爆发后,中国政府指令上海港务长设法阻止该港外籍引航员为日本舰船服务,港务长随即向上海领事团体、外国总商会和上海引水公会致函,提出此项要求,但领事团代表称“中国与日本之间并不存在正式的战争状态”(89) ,无法不让上海引水公会成员正常工作。故此,淞沪抗战期间外籍引水员引导了大量日本战舰与货船。所有的日本籍引水员,则直接接受日本海关调遣,为日本军舰提供引航服务(90) ,以上种种导致国民政府迅疾推动施行《引水管理暂行章程》。

《引水管理暂行章程》规定,为管理各口引水事务起见,除军港应由海军部主管外,均由在沿海及沿江各口设立的引水管理委员会管理,引水管理委员会负责检定各该区域内合格引水人之任用及监督其职业之行为,不再培养新的外籍引水学员。(91) 章程颁布后,由于日方始终坚持反对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接管原有的上海引水公会,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只得建议国民政府,“把上海情况暂时放下,上海引水公会维持原状;公布1934年6月批准的引水章程。当前仅在那些只有在中国引水员被雇用的口岸或地区,诸如广州、福州、温州和扬子江中上游施行”(92) 。江海关沦陷后,长江沿岸的实际引水工作因战事原因大多停摆,总税务司署对引水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重心遂转为对引水员的管理,以防止引水员私自引水引发军事威胁与造成经济损失。

长江下游区域。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仍按期召开会议,并向中央各部报送会议记录。八一三淞沪抗战后,长江下游华籍及各关系国船只停止航行,引水人实无业可执,引水管理委员会的职责遂转为监督各该引水人之行动勿为敌人利用,该会遵照政府命令,对失业之引水人及学习引水人,无论原系长期或短期引水者一律发给生活贷金以资救济,但要求“凡引水人员领取此项贷金者均须将执业凭照缴会保管,并须于每星期内亲赴该会报到三次以防其为敌人所雇佣,此项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成效颇佳,在原系长期之引水人共162名中私自非法引水者仅有9名,而在原系短期之引水共56名中则绝无此种擅自非法引水之事发生。但在此物价飞涨之时,各引水人仰事俯畜所需应使之无虞匮乏,则该会方能对之作严格之管理,政府有鉴于此及此故对于贷金数额曾酌予提高,而对因公殉职或受伤或病故之引水人亦酌给抚恤金以示体恤”(93)

长江中游区域。汉宜湘区引水管理委员会(即长江中游管理委员会)于1938年7月在汉口成立。同年10月,国民政府由武汉撤出后,该委员会迁至宜昌,继于11月迁至重庆。长江中游轮运停顿后,该会之工作集中于该区引水人员之登记与向重庆及万县两地的撤退,并自关税账内垫款向引水员发放失业贷金以资救济。

长江上游区域。长江上游引水管理委员会于1938年7月在宜昌成立。由于战事紧迫,在1940年6月宜昌沦陷前,该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为引水员之登记与撤退办法,引水业务并未得以实施。

此外,华南方面由于海岸被封锁,福州地区闽江引水员因而失业,闽海关税务司只得呈准贷发相关人员生活津贴以维持生计。西江、北海及其他华南各地之引水人员海关曾于1939年间奉财政部之令、军事委员会桂林行营之江防部拟具管理计划实行,即在该地带之各引水人均须由当地海关验明持有凭照者方准执行引水业务。1939年,华南各地引水管理委员会完成了对所有执业及失业之引水人员工作的登记,并发放了财政部拨发的失业引水人员之救济贷金。(94) 延续至太平洋战争爆发,海关总税务司署对引水员的管理也仍停留在“继续办理并设法使各关引水人之生活能以维持而免逃亡或资敌情事”(95)

自东北海关、华北海关、江海关被日方侵占至太平洋战争爆发,海关一直在所谓的行政“完整”设定下继续各项业务。需要承认的是,海关努力维持的行政“完整”确实为海关在战时延续既有运行体系提供了支持。首先,海关没有放弃关税征收,虽然税收总数骤降,但毕竟不至于“颗粒无收”,且由于总税务司署的存在使得税收款项仍得以存储于专项账户中;其次,海关仍可从沦陷区关税账目下支取部分关务费用,维持沦陷区海关的战时运行;再次,海关坚持缉私,并采取扩大关区、增设关卡等方式适时弥补了因口岸沦陷而造成的税收损失;最后,海关发放补助金以维持对引水员的管理,降低了引水员利用职业技能投敌造成作战困境的可能性。

但是,这种形式的“完整”并不能掩盖海关实际的窘境。海关向以外债之担保税收机构而处于一种行政优势之下,加之负有缉私之功能,更可以拥有武器、设置电台,在公海内追捕可疑船只,长期游走于国境线上。然而在战争状态下,海关外勤人员与海上缉私舰艇的工作受阻迟滞,海关只得在后方增所设卡,却又与后方缉私和检察机关发生业务重叠,导致缉私处(署)的设立,海关缉私功能全面收缩。军统局局长戴笠通过对缉私处的管理,全面控制了政府的秘密走私机构,组织盈利数亿元,供给和扩展它邪恶的网络,导致其在战争胜利后意图接管海关,并不断制造事端控告海关腐败。(96) 海关行政“完整权”没落的隐患就此种下。

(1) [日]户部良一著,金昌吉、诹访一幸、郑羽译:《日本陆军与中国:“支那通”折射的梦想与挫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26—227页。

(2) 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6页。

(3) “华北海关”概指天津、秦皇岛、龙口、威海卫、烟台青岛等六地海关。其中津海关、秦皇岛海关分别下设北平、塘沽、葫芦岛、山海关等分关,为华北税收的主要来源。津海关的地位更是仅次于江海关,该关1937年的关税收入为全国关税的10%,本文所讨论的华北海关问题主要围绕津海关展开。

(4) 《备忘录:1935—1937年的华北走私,起源与发展及对英国中国海关利益的影响》(1937年7月), FO371/20944。

(5) 王建朗、黄克武主编:《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民国卷》上,第405页。

(6) 郑会欣编选:《有关日本策动华北走私情况档案史料选》,《民国档案》1987年第4期。

(7) [日]户部良一著,金昌吉、诹访一幸、郑羽译:《日本陆军与中国:“支那通”折射的梦想和挫折》,第224页。

(8) 叶笑山、董文中编:《中国经济年刊》,重庆:中外出版社1936年版,第11—12页。

(9) 《备忘录:1935—1937年的华北走私,起源与发展及对英国在中国海关利益的影响》(1937年7月), FO371/20944。

(10) 1929年国民政府获得关税主权,自行修订税则后,走私日盛。1931年2月,总税务司向关务署呈请设立缉私科获准,海关自此正式设立缉私机构。缉私科建立后,积极建造缉私舰艇,至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时,海关缉私舰艇总数已达84艘。

(11) 骆耕漠:《惊动全球的华北走私问题》,《世界知识》第4卷第6期,1936年,第286—287页。

(12) 《梅乐和致秦皇岛税务司急电》(1937年7月16日),Inspector General'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s with Kuan-Wu Shu,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6)/1231。

(13) 《本瑟姆致梅乐和信函》(1937年7月19日),Inspector General'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s with Kuan-Wu Shu,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6)/1231。

(14) 1937年7月16日,梅维亮致信法国驻天津领事莱皮思尔(Lepissier), 希望在津海关遭遇困难或日方试图接管时,津海关所在地的法租界能给予保护。密信具体内容为:“(法租界)不允许除了中国海关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使用位于法租界的海关大楼;(法租界)警察将装备以保证海关大楼的和平与秩序,遏制日本试图与现行海关的对立行为。”《梅维亮致法国驻天津领事密信》(1937年7月16日),Inspector General'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s with Kuan-Wu Shu,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6)/1231。

(15) 《梅维亮致张勇年信函》(1937年7月17日),Inspector General'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s with Kuan-Wu Shu,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6)/1231。

(16) 《本瑟姆致梅乐和信函》(1937年7月19日),《梅维亮致梅乐和密电》(1937年8月7日),Inspector General'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s with Kuan-Wu Shu,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6)/1231。

(17)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页。

(18) 《日本对中国海关管理的计划》,Documents on British Foreign Policy1919—1939, Ser.2, Vol .21, Reference: FO6041/220/10。

(19) 《梅乐和致关务署呈》(1937年8月30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7卷(中),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620—621页。

(20)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5—6页。

(21) 《梅乐和致郑莱密信》(1937年9月9日),Inspector General'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 with Kuan-Wu Shu,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6)/1231。

(22) Questions Concerning Sino-Japanese Dispute, Tientsin,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1)/14864

(23) 《关务署致梅乐和电》(1937年9月15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7卷(中),第622—623页。

(24)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7页。

(25) 《梅乐和致梅维亮电》(1937年9月23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7卷(中),第623页。

(26)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11—12页。

(27)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16页。

(28) 进口税,从1842年中英缔结《江宁条约》起,到1929年实行国定税则时止,进口货物从价税税率为值百抽五,从量税率虽屡经修正,仍未达值百抽五实数;出口税,税率同进口税;出口附加税即出口内地税,凡出口货品交纳出口税外,一律另征2.5%内地税;复进口半税,凡在国内消费之已完出口税的本国货物,于到达指运通商口岸进口时,按当时出口税半数征收复进口税2.5%;复进口半税附加税,即复进口内地税,为复进口税之半,税率1.25%。

(29)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16页。

(30) Questions Concerning Sino-Japanese Dispute, Tientsin,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1)/14864。

(31) Questions Concerning Sino-Japanese Dispute, Tientsin,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1)/14864。

(32) Inspector General'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 with Kuan-Wu Shu(193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6)/1232。

(33) The Counsel General at Shanghai(Gau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ust27, 1937), FRUS.1937,Vol. 3,p.858.

(34)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China(August28,1937), FRUS. 1937,Vol. 3,p.858.

(35) The Ambassador in China(Johns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ust31, 1937), FRUS. 1937,Vol. 3,p.858-859.

(36) Documents on Britain Foreign Policy,1919—1939, Ser. 2, Vol. 21, p.283-284.

(37) Documents on Britain Foreign Policy,1919—1939, Ser. 2, Vol. 21, p.288-289.

(38)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China(Johnson)(September3,1937), FRUS.1937,Vol. 3,pp.858-859.

(39) The Ambassador in China(Johns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September8, 1937), FRUS.1937,Vol. 3, p.861.

(40) The Ambassador in China(Johns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September18, 1937), FRUS.1937,Vol. 3, pp.864-865.

(41)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the British Embassy Aide-Memoire, FRUS.1937,Vol.3, p.867.

(42) 罗志如:《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集刊第四号:统计表中之上海》,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32年版,第93页。

(43) [美]阿瑟·N.杨格著,李雯雯译:《抗战外援:1937—1945年的外国援助与中日货币战》,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93页。

(44) Sino-Japanese Dispute, 1937 Shanghai,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1)/14878。(www.daowen.com)

(45)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16页。

(46) Inspector General's 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 with Kuan-Wu Shu (193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6)/1232。

(47)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50—51页。

(48) The Consul General at Shanghai(Gau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November23, 1937), FRUS.1937,Vol. 3, p.878.

(49)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December4, 1937), FRUS.1937,Vol. 3, p.895.

(50)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55—59页。

(51)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November24, 1937), FRUS.1937,Vol. 3, p.879.

(52) The Consul General at Shanghai(Gau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December2, 1937), FRUS.1937,Vol. 3, p.894.

(53)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59—61页。

(54)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61页。

(55) 《日本占领期间的上海海关问题》(1938—193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6)/213。

(56)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66页。

(57)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67—69页。

(58) [美]阿瑟·N·杨格著,李雯雯译:《抗战外援:1937—1945年的外国援助与中日货币战》,第94页。

(59)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89页。

(60)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98—99页。

(61) 《国民政府外交部致卡尔照会》(1938年5月6日),《英日海关协定》,台北:“国史馆”藏,020-041102-0009-0039,转引自傅亮:《民国海关税款的保管与分配》,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17年。

(62)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110页。

(63) 吴景平:《抗战初期中国海关制度的嬗变——以国民政府停付关税担保债赔各款为中心》,“首届近现代中国制度史前沿论坛——近现代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演进”论文,河南开封,2008年,第342—343页。

(64)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一九三八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第162页。

(65) 吴景平:《抗战初期中国海关制度的嬗变——以国民政府停付关税担保债赔各款为中心》,“首届近现代中国制度史前沿论坛——近现代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演进”论文,第349页。

(66) 《海关总税务司署1939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67) 《海关总税务司署署1940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68) 《我国海关被劫实录》,《财政评论》第1卷第3期,1939年,第201页。

(69) 《我国海关被劫实录》,《财政评论》第1卷第3期,1939年,第202页。

(70) 《财政部致外交部公函》(1938年6月2日),《南京维新政府擅改税则》,台北:“国史馆”藏,020000001508A。1938年关税担保的外债、赔款的偿付金额约为7800万元、内债金额约为1.29亿元,当年的海关余额为7700余万,尚不足支付外债与赔款金额。《民国以来海常各关税收暨其所负之外债与赔款内债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32册,第69页。

(71) 《海关总税务司署1939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72) 《海关总税务司署1939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73) 关吉玉:《四十年来之民国财政》,《中国经济月刊》1951年第17期。

(7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财政经济”(2),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95—796页。

(75) 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2)》,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274页。

(76) 《海关总税务司署1939年工作概况》《海关总税务司署1940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77) 《海关缉私条例》(1934年6月19日),徐百齐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3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181—3183页。

(78) 孙宝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缉私研究(1931—1945)》,第93页。

(79) 延安时事问题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沦陷区》,延安:解放社1939年版,第152页。

(80) 《海关总税务司署1939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81) 《海关总税务司署1940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82) 延安时事问题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沦陷区》,第152页。

(83) 财政部海关总税务司署编:《十年来之海关》,第17页。

(84) 《海关总税务司署1940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85) 财政部海关总税务司署编:《十年来之海关》,第19页。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各区货运稽查处均被裁撤,改归海关办理。

(86) 财政部缉私署编:《十年来之缉私》,北京:中央信托局印制处1943年版,第12—13页。据魏斐德记载,缉私署的雇员人数达到6万。见[美]魏斐德著,梁禾译:《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北京:新星出版社2017年版,第416页。

(87) 朱偰:《孔祥熙与戴笠争夺缉私权》,寿充一编:《孔祥熙其人其事》,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284页。

(88) 张代春:《论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沦丧》,《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

(89) 徐万民、李恭忠主编:《中国引航史》,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90) 徐万民、李恭忠主编:《中国引航史》,第109页。

(91) 《引水管理暂行章程》,《航业月刊》第2卷第11期,1934年,第19—21页。

(92) 《关于中国领水引水问题备忘录》(1935年7月5日),《中国近代海关历史文件汇编》第7卷,上海:上海市统计监察总局1938年版,第354页。

(93) 《海关总税务司署1939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94) 《海关总税务司署1939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95) 《海关1942年工作计划》,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96) [英]方德万著,姚永超、蔡维屏译:《潮来潮去:海关与中国现代性的全球起源》,第384—385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