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海关被劫夺后,华北临时政府于1938年1月21日颁布新税则,修改了254种商品税率,并废止了二五附加税。“在输入品方面,小麦、面粉免税,砂糖、海产物、纺织物类以及日本榨取华北所必须之工业生产要具,如铁、钢板、锌板、机械类税率均大为减低。在输出方面,棉子(籽)、棉花及矿物免税,羊毛类减少2.5%。”(68) 江海关被劫夺后,伪维新政府于1938年6月1日颁布新税则,取消二五附加税而代之以五成救济附加税,并先于5月31日由伪政府财政部部长陈锦涛通知江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修改国民政府所定之海关税则。自此,沦陷区内之关税税则归为统一,“凡商品输入日军占领区域之关税而免税者,包含血清痘苗、农用种子、开矿机器及工具、矿车马达铲、挖掘机,各项机器零件、鼓风机、转炉、碾铁机以及各项采矿冶金用之机器;农用机器及零件亦同受之优待。出口货中之免税品,包含铁、亚麻籽、棉籽棉花等;汽车税减百分之二十;人造丝、布头货税减至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五;海产品税亦减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磁(瓷)器及洋灰之税减半;其他货品减税者,包含本色棉布、波形或平形铁板,鲜鱼、盐青鱼、海带、鲜苹果、硫酸、亚莫尼亚,纸类及肥料”(69) 。以上税则的修改在便于日方榨取中国出产之原料并利于侵销本国商品的同时,导致了关税大量流失,使国民政府赔偿对外债款的压力增大,“查江海关税收近全国30%以上,合以其他陷敌各关几占60%。若悉照伪税则征税,收数必然锐减,海关所有债务势将无力偿付”(70) 。
至1938年末,凡税收未能解交总税务司入账之各关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仍能行使职权之各关,即秦皇岛、天津、烟台、威海卫、青岛、上海、厦门等7个海关;第二类,名义上继续开设而实际上不能工作或无法收税之各关,即汉口、广州2个海关;第三类,被迫暂时闭关,关员也被迫暂时撤退之各关,即岳州、九江、芜湖、南京(金陵)、镇江、苏州、杭州、三水等8个海关;至1939年,又新增龙口、琼州两关税收无法解交总署,汕头、江门两关无法工作,金陵关被迫关闭。(71) 同时,关口的收缩导也致非沦陷区税收减少,至1940年,非沦陷区的关税税收仅为全年关税收入11.45%,是沦陷区全年关税总收入的12.9%,具体数字见下表:
(单位:海关金)
资料来源:China Custom's Claim against Manchukuo, Customs Revenue Collection in the Occupied and Free Areas, etc,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9)/4302。
此外,沦陷区的关税及救灾附加税与进出口附加税被冻结,无法动用也加剧了海关支付债务的压力。至1940年底,共计有79307480552元税款被冻结。详情见下表:
表3-2沦陷区各关被冻结关税及救灾附加税与进出口附加税统计
(单位:国币元)(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海关总税务司署1940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与此同时,沦陷区伪政权在日军武力支持下自行印发钞票,且将伪政权货币与法币的兑换比率定为1∶1,使得各关完纳的税款实际币值降低。1939年上海以北各沦陷区口岸只有威海卫曾收得少数法币税款;1939年9月后,正金银行拒绝江海关以关金券存入税款,要求以“华兴票”存入,各关纳税货币种类详见下表:
表3-3沦陷区各关完纳关税所用货币种类统计
资料来源:《海关总税务司署1939年工作概况》《海关总税务司署1940年工作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海关总税务司署档案,679(8)/163。
由于沦陷区各关或停止解交税款,或关闭,且所存税金被冻结,总税务司遂向中央银行请求透支支付以关税为担保之债款。1939年5月,总税务司署与中央银行签订透支合同,支付周息7.5厘进行透支。其详细数字为:1938年结欠总额17655088154元、1939年底结欠总额为19744750433元。结欠总额之利息由总税务司账下开支,但税款仍需透支。1937年9月1日至12月20日透支5521694元(周息2厘)、1937年透支702423627元(周息7.5厘)、1938年透支1396738652元,共计2104683973元。(72) 然而透支并非长久之计,因战争导致的财政困难无法短期解决,“1937年财政亏损数占实际总支出的56.24%,其后亏损数额有增无减,1941年达到了最高,为86.58%,以年平均计算是74.09%”(73) ,国民政府决定改变债款赔付方式。
1939年1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海关担保债赔各款改为摊存办法的通告》,将海关税款摊存的赔款各款划分为战区与非战区,将非战区海关摊存数额分别存入中央银行账户,备偿外债、内债。(74) 通告称“政府为维持债信暨保障债权人利益,虽在万分困难之中,仍准海关总税务司历商银行垫付,业已十六个月,数达国币一万万七千五百万元,且由中央银行供给应需之外汇,使海关担保债赔各款得以按期全部偿付,实已尽最大之努力”,由于“税款既为日方所勒存,总税务司不能自由动用,而日人则以之为侵略我国之工具,长此以往,岂得谓平”,决定“本月十三日电令总税务司,所有海关经征税款自应以用于海关担保之债赔各款。在战区外各关应摊数额,仍即提交银行存入总税务司户以备偿付。其战区内各关应摊债额倘能照解,并将以前勒存之大宗税收仍由总税务司照旧支配,则对于应付债赔各款应需之外汇,本部仍当通知中央银行照数售结,以符政府始终维持债信之旨”(75) 。自此,以关税为担保外债之1898年英德续借款、各国庚子赔款、善后借款、内债之1928年金融长期公债、1936年统一公债、1936年复兴公债及内外债款统一整理基金均采取赔款摊存办法。
总税务司署除按国民政府命令将海关所收税款用于债赔摊存外,还按惯例从关税及进出口附加税账目下解拨后方关进出口税附加税收入、各政府机关经费、海港检疫管理处经费、平津教育经费、后方各关所收支外国卷烟进口税之八成、各关所收之行政收入(1940年增加)至国库;从总税务司及后方各关之关税账目下拨付税务专门学校及两分校之经费及生活津贴、国定税则委员会之经费及生活津贴、各关监督经费;从沦陷区各关之关税账目下拨付上海防疫经费、厦门防疫经费、天津海河工程局经费(76) ,维持总署及其他相关机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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