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日中国海关协定》签订后的江海关处置措施优化

《英日中国海关协定》签订后的江海关处置措施优化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避免出现津海关关税保管权被日方攫夺的情况发生、避免各债权国不能按时收到债款,英、日在日本加速谈判,并于5月2日签订了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该协定规定:1.日本占领区各海关所征一切关税、附加税及其他捐税,应以税务司名义存入正金银行,在该行未设立分行的地区,应存入双方同意的其他银行。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甫一签订,日本总领事即向江海关提出要求。

《英日中国海关协定》签订后的江海关处置措施优化

由于中方始终不接受将税款存入正金银行,上海谈判陷入僵局。华中方面军司令松井石根扬言“他可能得接管海关,因为‘新的中国政权——叫什么无关紧要……必须从海关获得财政收入’”,并称可以协商偿还外国债务,“但必须理解,允许的偿还数额会比以往低很多”(58) ,而此时总税务司署从各关收到的汇款(可动用的)已经不够如数偿付2月份到期的外债和赔款(59) 。为避免出现津海关关税保管权被日方攫夺的情况发生、避免各债权国不能按时收到债款,英、日在日本加速谈判,并于5月2日签订了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该协定规定:

1. 日本占领区各海关所征一切关税、附加税及其他捐税,应以税务司名义存入正金银行,在该行未设立分行的地区,应存入双方同意的其他银行。

2. 所有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及救灾附加税按前项规定存入后,每隔若干日,最多不超过十日,应将应摊外债份额解存正金银行总税务司税款账内,以便在1937年7月尚未还清的以关税为担保的各项外债赔款到期时,如数偿还。

3. 偿还以关税为担保的各项外债和赔款,应作为全国各关所征关税的第一项开支,但经总税务司证明的海关经费(包括由各关分担的总税务司署经费)以及其他照例拨付的款项(过去一向在偿付外债以前从总税收中拨付的)应尽先扣付。

4. (甲)各关应摊付外债份额应按照本关税收在上月份全国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逐月核定。

(乙)应摊付外债份额以中国海关的进口税、出口税和转口税的总数为计算的依据,摊付数额按照上列曱项规定,由总税务司署征得日本及其他有关各国同意后确定。

(丙)华北和华中日本占领区某关税收不足应摊数额时,应由各该区内其他海关的税收补足。

5. (甲) 自1937年9月起停付的日本部分庚子赔款,现存于汇丰银行暂付账内,应即付给日本政府。(www.daowen.com)

(乙) 日本部分庚子赔款和1913年善后借款,以后应照以关税为担保的各项外债赔款偿还办法同样办理。

(丙) 1938年1月和2月应摊外债赔款(计3966576.32元)现存于上海汇丰银行,应即发放,以归还以该款作担保的透支款项。

(丁) 日本占领区各口岸汇丰银行海关税款账内,如有余款,应改存当地正金银行分行海关税务司账内,以便将来用于支付应摊外债份额。

上述办法应自1938年5月3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自1938年3月起征收的关税。(60)

5月4日,财政部部长孔祥熙一方面命令梅乐和与各国大使保持密切联系,一方面命令关务署将江海关的存款拨交中央银行。5月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照会英国驻华大使卡尔(A.C. Kerr),“英国与日本政府订立之关于中国海关的办法,中国绝不受其约束,并保留对海关的一切权利与行动之自由”(61) ,同时开始了长达半年的反制行动。5月21日,财政部命令将各关净收入数,应各按上月进口、出口、转口正税收入成数,摊算本月应付外债赔款、总税务司署经费及其他例拨各款,照现行办法分区集中,委托集中地点之汇丰银行按期转汇上海汇丰银行存入总税务司账户,以备照案支拨;各关净收入,除照前例办法摊汇上海数目以外,其余税款应令由总税务司令饬各关转知当地经手银行径汇汉口中央银行总行,存入总税务司账户以备按期拨付内债基金;各关每期摊解上海总税务司税款数目,应分别款目,按期直接分报部、署备核;各关每期汇解中央银行总行税款署数目,亦应按期分报部、署。(62) 1939年1月,国民政府宣布将以关税作为担保的债赔各款改为摊存办法,并指责日本侵华劫夺关税支配权是导致停付各债本息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否定了《英日中国海关协定》涉及的日本各种要求及其相应安排的合理性。(63) 至此,该协定实已无操作意义。

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非法协定甫一签订,日本总领事即向江海关提出要求。5月6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曾根益拜会罗福德,与他同行的还有南京伪维新政府任命的海关监督李建南、日本海军大佐楠木、中佐冈田、大尉藤田等人。李建南宣布伪维新政府任命罗德福为江海关税务司,要求其按照伪维新政府的命令办事,根据《英日中国海关协定》经管税款和拨解外债赔款摊款,除去经常开支和外债赔款摊款后的部分由伪维新政府处理、江海关规章制度(包括海关税则)以及人事变动由“政府”决定或批准;海关悬挂伪维新政府旗帜;税务司恢复拨付海关监督公署经费并停付前海关监督的临时费用,海关监督在海关的办公处所与住宅归新海关监督使用。(64) 梅乐和在收到罗福德报告后指示其除将税款暂存正金银行外,其他一概不予回应,江海关依然在总税务司署领导下,按照原有模式运作。

津海关、江海关的被攫夺是日本对中国海关攫夺的总实践与路径设计。与攫夺东北地区海关不同,日本对津海关、江海关所采取的武力行动相对和缓,特别是对于江海关,主要的原因是避免直接刺激在两地有巨大利益牵连的英、美等国。日本深知英、美等国最关心的是所谓的海关“完整性”与中国的国际债信,而“完整性”也罢、债信也罢,其最终的利益关切就是税款本身。海关总税务司署借辛亥革命之机获得税款保管权,将税款移至汇丰银行后,实际掌控了中国的关税资本。民国初年的关税自主运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海关改革没有撼动税款保管权,而抗日战争的爆发却使保管权发生了改变,造成海关实际的财务不自由,“英国的特殊地位和影响也无法持续,待到太平洋战争爆发,一方面总税务司梅乐和被日军拘捕和沦陷区所有海关遭侵夺,另一方面国民政府重建海关总税务司署并聘用美国人李度出任总税务司,中国海关也迎来了制度重构的新时期”(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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