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攫夺津海关税款保管权与南京政府的反应

日本攫夺津海关税款保管权与南京政府的反应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务署收到梅乐和的电文后,并没有第一时间作出回复。然而梅乐和虽接受了关务署的命令,但仍坚持表示如果不接受日本所提的条件,津海关与秦皇岛海关的行政完整性就无法保持,而只有保持这两关的行政完整,才能维护中国政府在华北的主权和内外之债信,并以财政为威胁,要求政府“对于日方所提条件,似应予相当考虑” 。9月22日,梅乐和与关务署代理署长郑莱商讨津、秦两关相关事项。

日本攫夺津海关税款保管权与南京政府的反应

1937年8月30日,津海关税务司梅维亮接到日本天津总领事堀内干城的口头通知,称“日方对于海关并无干涉之意,惟海关在日本占领或管理区内,应照以下三项办法办理:(甲)海关税收除应摊付外债部分可照常汇解外,其余税款在全部问题尚未解决以前,应存于日方认可之银行,暂为保管;(乙)海关在前项区域以内,所有中国当局进口军火,即领有国府护照,亦不准放行;(丙)上项余款应暂存横滨正金银行保管,否则应另筹日方认可之方法,担保该项余款不移作不正当用途。以上条件海关如能照办,日方对于海关及关产允予充分保护,并制止日人在上项区域内私运,且在双方可举行交涉以前,亦不提出要求修改现行税则。倘海关不予照办,日方恐必将上项区域内之海关接收,由日方完全管理。至关税应摊付内债部分,除与外籍人民或团体有关系之内债外,暂不能考虑,俟关系各国持票人商有办法,再行办理”(17)

当天,梅维亮即将日方意图电告梅乐和,表示“日本同意给予海关及关员全面的保护与协助,尝试尽力抑制日本人在该地的走私,不要求改变现状,直到事情通过谈判解决。如果拒绝接受这些条件,那么将需要接受一个纯日本控制的海关的现实。另外,国内贷款份额将不被考虑,除非这些贷款与外国或外国机构有关,或者直到国际协议达成。目前准备这样处理的海关只包含天津和秦皇岛,但是未来可见的是将扩展至青岛,甚至上海(18) 。梅维亮同意日方的建议,只是对于关余的存放问题有所保留,建议需在普遍的国际保证下将其存入汇丰银行,并将此电报内容通过英国驻天津领事报告给英国外交大臣艾登(Robert Anthony Eden )。

梅乐和同意梅维亮的看法,随即呈请关务署采纳梅维亮的建议。因为“一、津、秦两关应摊付之债赔各款部分,仍得照旧汇解上海,由职照付,因之中国对外债信,即可藉以维持;二、海关为中央政府所属机关,津、秦各地海关如能照常执行职务,非止海关行政完整得以维持,而中央主权亦得藉资表现于各区域;三、所有余款,中国政府在战事未结束以前,固不能动用,而日方亦不能予以处置,候将来战事结束以前,该项余款自仍属中国政府所有;四、所有津、秦两地海关所需之经费,自当就地由所收税款内截留开支;五、如接受其所提办法,则所有该两区域内走私漏税情事自当减少;六、日方所提乙项要求,无关轻重,缘现时各该口岸已无中国当局报运之军火进口”;并提出如果“对于日方所提要求拒绝接受,则其结果必致各该处海关被劫,非止该两关全部税收悉归损失,即上述种种利益亦将根本不能保持”。至于中国政府以关税为担保发行的内债问题,梅乐和认为“所有以关税担保之内债,已经政府发行,散布民间,而持票人则无论中外人民及公私团体皆有,即现在处于日军势力范围内人民团体亦大都持有此项债券甚多。故津、秦两关税收,应摊付内债部分,亦应继续由各该关于所收税款内照旧拨付,以全债信而维持票人之利益”(19)

关务署收到梅乐和的电文后,并没有第一时间作出回复。9月7日,梅乐和再次电呈关务署,称日方催促从速答复,请求关务署早日定夺,“查关于在津、秦一带海关缉私事务,日方已予以相当协助,并经决定办法,取缔私运,但如对日方所提要求,不予从早解决,恐彼所予海关之协助,不克继续照办。现准秦皇岛关税务司报告,伪冀东自治政府日方首领,已在设法煽动反对海关,驻榆日方当局在对于海关所提要求未得解决以前,不愿制止冀东浪人反对海关之举动等语,为此电请转呈政府,对日方所提要求迅赐考虑,予以接受,以挽危局而免纠纷”,认为“惟为中国在津、秦一带最大利益即中国主权起见,窃以为其他一切牺牲,未尝不可让步”(20) ,并要求赋予梅维亮谈判权,与日方商洽关税保管权问题。

此时淞沪战场正处于胶着状态,战略部署开始转为“攻势防御”,国民政府一来无暇顾及,二来仍希望战事能够有所转机以增加谈判资本,三来希冀英美等国能予以干涉,故而迟迟未回应。9月9日,财政部次长徐勘电告梅乐和,称蒋介石希望将津海关问题搁置本月底,关务署希望总税务司寻求办法与途径解决此问题,或者命令津海关税务司这样做,目的只有一个,即尽可能长时间地拖延问题。(21) 梅乐和收到电文后表示会寻求办法和途径实施蒋介石的命令,但却未向天津税务司发布命令,因为其认为过分的耽搁会导致津海关与秦皇岛海关被夺,直接损害中国的“主权”与声誉,并直言“如果没有得到日本的妥协,总税务司(假设政府不反对)将进一步命令天津税务司非正式地通知日本当局,其没有收到总税务司明确的命令,但将主动临时停止将当地税款汇往上海(除了天津负担的国内外贷款和赔偿份额外)”(22) ,相当于拒绝了拖延谈判的建议。

9月15日,关务署将财政部对于日本领事所提三项办法的决定密发梅乐和,“(三项办法)碍及国家主权,且自敌方非法封锁我国海岸之后,对于海关巡船任意毁击,显已干涉海关行政。关税收入关系担保偿还内外债务及赔款,该总税务司责任重大,自应于不妨碍国家主权及关政统一范围之下,力为维护。如遇有某关不能执行任务时,应即将该关宣告封闭,立于附近相当地点,另行设关征税。同时并应预筹由他关代收该关税款办法,以图补救。其封闭时应有对外之必要文告,及其他必要布置,均应预为筹拟”(23) ,要求总税务司署以闭关对抗日本的威胁,并以竭力维护关税收入为目标与日本谈判。然而梅乐和虽接受了关务署的命令,但仍坚持表示如果不接受日本所提的条件,津海关与秦皇岛海关的行政完整性就无法保持,而只有保持这两关的行政完整,才能维护中国政府在华北的主权和内外之债信,并以财政为威胁,要求政府“对于日方所提条件,似应予相当考虑”(24)

9月22日,梅乐和与关务署代理署长郑莱商讨津、秦两关相关事项。次日,梅乐和电令梅维亮,要求其对于日方所提要求,应遵照下列范围进行交涉:(一)所有税收,应由非日籍之中立银行收解存储;(二)扣解征收费用;(三)扣解津、秦两关应摊付赔款及内外债基金;(四)扣除以上各项外,余款暂存第一条所指之中立银行,以待战事结束。对于拨付内债基金事,应以内债关系中国金融基础,维持中国金融之稳固于各国均有相当利益等语为词,极力要求对方赞同照办。(25) 但日方态度坚决,日本领事托词日方所提条件三为日方军事当局所拟,拒绝转请军方修改条约。此后,梅维亮多次与日方交涉均未有进展。10月8日,日本领事再次表示津、秦海关一事已无商讨余地,并发出最后通牒,要求梅乐和在10月9日晚答复日方所有条件。

10月13日,梅乐和致电梅维亮,令其按照关务署提出的“六项条件”对日磋商, 内容如下:(www.daowen.com)

一、 海关全部收入向系存放于中央银行,现由政府自动令中央银行委托第三国银行暂时存放,其手续由中央银行与受托之第三国银行订定;

二、 委托存放之款,为海关全部税款,包括津、秦两关在内;

三、 委托存放之时间,以自卫抗战结束时为止;

四、 受委托之第三国银行,对于委托之中央银行,负保管其存放之海关全部税款之责,但津、秦两关税款,可允许其转存于其他银行;

五、 受委托银行在受托有效时期内,海关按月拨付各款,仍照现行办法办理。但津、秦两关税款暂存其他银行者,得按期提拨外债摊额及经费部分;

六、 受委托银行限于保管海关税款,不得干预其他事项。

收到“六项条件”的日本军方对将海关全部收入存入受委托第三国银行强烈反对,认为“这样就无法控制津、秦两关的税款,因为上海受委托银行仍按以前办法按月拨付款项,这样就不能防止该行凭天津正金银行所存税款办理垫款”,日本总领事要求“将税款存入正金银行”(26) ,得到日方回复的梅维亮近乎哀求地希望能赋予他全权,解决津、秦海关问题。10月16日、18日,梅维亮两发代电,以“日方完全拒绝任何辩论或解释,日方原提条件,即将税款直接存于正金银行必须接受”,“日军当局愤懑异常,碍难再行忍耐,并要求立刻予以回答”为由要求财政部迅速决断。10月19日,在经过孔祥熙、徐堪、梅乐和、杨格(Arthur N.Yong)、霍伯器(Edmund L.Hall⁃Patch)等人的讨论后,决议非正式授予梅维亮谈判权,“准其自由斟酌,将津、秦两关存款存于当地有地位、殷实可靠之银行,以作最后之让步”(27) 。3天后,梅维亮在天津正金银行开立账户,“从今天起,津、秦两关征收的全部关税,即进口税和进口附加税出口税和出口附加税、复进口半税和复进口半税附加税(28) 将存于该行”(29) 。自此,津、秦两关税款保管权被日本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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