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及其历史背景

海关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及其历史背景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进出关境(国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货币、金银、证券及旅客行李进行监督检查、征收关税并执行查缉走私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同年7月,美国、德国、挪威、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等国先后与国民政府签订关税条约,承认中国关税自主。

海关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及其历史背景

海关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进出关境(国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货币、金银、证券及旅客行李进行监督检查、征收关税并执行查缉走私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1)

近代中国海关行政事务最初规定见于咸丰八年(1858年)《天津条约》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条,内载“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并严查漏税、判立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樁、号船、塔表、望楼等事。毋庸英官指荐干预,其浮樁、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船钞项下拨用”(2) ,划定了海关行政范围,即管理海关收入(3) 、防止货物私运入境、港务行政、安置浮标及灯塔、收支吨税。后来随着海关业务的发展及其运作需求的变化,海关的行政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领航业之取缔,裁判关税争议,对无条约国人民及无领事国人民船舶出入之时兼做准领事之事务,对香港、澳门与沿岸各地间之帆船贸易征课进出口税及厘金,管理各商埠及其周围50华里以内之常关,验疫工作,装载移居船舶之检查,气象之观测等,将触角伸向了中国内外贸易的多个方面。

同时,《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由总理大臣请英(法、美)人帮办税务,这使1854年确立的海关外籍税务司监督制度转而成为外籍税务司制度。1859年两江总督兼通商各口钦差大臣何桂清札谕英人李泰国(Horatia Nelson Lay)担任总税务司。自此,不但各口海关都要任用洋员,而且各口洋员均归总税务司选募。(4) 据1923年统计,中国海关关员分别来自英、法、美、日、意、荷、葡、俄、比、丹麦、西班牙、朝鲜、挪威、瑞典、芬兰、波斯、希腊、瑞士、捷克、罗马尼亚、拉脱维亚等20多个国家,其中尤以英国人居多,全国副税务司额员仅百人左右,英人复占60余人,几超半数以上。其他各国人员,名为机会均等,实则显分轩轾。若论其差别,则英人为最优,法次之,美日又次之,意又次之,葡、比、西班牙、丹麦、瑞典、挪威等国次之,俄又次之,以中国人为最下。(5) 近代中国海关在关员构成上成为真正的“国际官厅”。

民国肇造,民族主义勃兴,社会各界都要求废除有清一代与西方列强签订的各类不平等条约。从1918年至1924年,广东革命政府通过通令、宣言、发表谈话等形式要求管理、支配、截留粤海关税款,并主张收回海关行政权。1925年10月,北京政府召开关税及法权会议,中国代表提出“关税自主”要求,列强原则同意自1929年1月1日起中国关税自主,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取消协定关税、实现关税自主提供了国际协约的依据。(6)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定都南京。1928年6月,国民政府宣布“统一告成”。同年7月,美国、德国、挪威、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等国先后与国民政府签订关税条约,承认中国关税自主。1929年1月,《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税则》施行,平均税率达到8.5%,与协定关税相比有所提高。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对海关关务进行改革。1927年10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将关务处改组为关务署,并制定《财政部关务署临时办事细则》,规定各关局的设立、废止、划分与华洋人员任免、升迁、奖惩等均归关务署管理。1928年4月,公布《关务署主管各关局组织章程》,将海关监督等同于关务署特派员,置各地海关税务司于海关监督监控之下。1929年,关务署成立“改善关制审查委员会”,决议停止招录洋员、确立华洋关员平等、调整华洋关员薪酬等,改善海关华员群体的职权待遇。(www.daowen.com)

在国民政府努力实现关税自主、改革关务的过程中,日本表现出很强的“存在感”,成为反对中国关税自主的“急先锋”。(7) 1928年国民政府与美、德等国签订关税条约时,曾分别于7月、8月两次照会日本驻华公使希望重订新约,但日方没有正向回应。此后,国民政府以从关税中拨出500万元作为偿还“西原借款”的担保才换取了日本承认中国享有关税自主权的允诺。《中日关税协定》终于在1930年6月签订,彼时各国新约皆已签毕。该“协定”与其他国家协定不同之处在于特种税品协定,即日本从中国进口的夏布仍需按现行税率征收、绸缎绣货按国定税率减少百分之三十,中国从日本进口的棉货、鱼介及海产品、麦粉及杂品,规定3年内或1年内照现行税率纳税,即使须增关税,亦只可加二五之率。据此协定,国民政府无利可图,但“为求关税的完成,为谋关税逐步之改进……亦不得不有迁就也”(8) 。然而,国民政府的关税协定并没有换来关税自主的根本性改进,在该协定签订一年零三个月后,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拉开了侵略中国的帷幕。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日本侵略者以“满洲国”独立为由,通过武力侵占、扣留税款控制东北各海关;卢沟桥事变后,日本攫夺华北海关,税款保管权被日本正金银行夺走;上海沦陷后,日本凭借武力以江海关税收为要挟,与英国私自签订《关于中国海关问题的协定》,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Frederick Willism Maze)为保持海关的“完整性”对日妥协;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强行接管上海总税务司署、扶植设立汪伪海关,国民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在重庆建立总税务司署捍卫主权……可以说,在中国的十四年抗战史中,海关深陷日军侵略的“风暴眼”,其组织结构被割裂、扭曲,运作机制被调整、重设,关卡设立因战事而随之增减、进退,雇员构成不断发生改变,关税制度为适应战时需要而被迫调整,其贸易记录出现间断、停摆。总税务司署治下的海关虽然在中日战争中存活下来,但“奄奄一息”(9) ,其自晚清继承的行政权力发生嬗变。

本书拟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海关档案(10) 为中心,以日本侵占东北海关为叙事起点,按时间顺序分章详述津海关、江海关等海关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的结构调整、人员变动及关税存储状况,重庆总税务司署的建立与运作,以及平行时段内汪伪政权对沦陷区海关的管控,海关的抗日救亡活动及抗战胜利后的海关接收,希冀以海关原始档案再现海关历史,尽可能还原抗战时期中国海关的整体具象并论述分析战争对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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