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10.8】甲公司2×1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8 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4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1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1 6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9 0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6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其中12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1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 基本每股收益=21 600/9 000=2.4(元)
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600×4÷8=3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1 600/(9 000+300)=2.32(元)
(2)合并每股收益
①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48 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9 000×80%
=17 280(万元)(www.daowen.com)
基本每股收益=(48 000+17 280)/40 000=1.63(元)
②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9 000×80%=16 70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300×12/600
=13.92(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48 000+16 704+13.92)/40 000=1.62(元)
【拓展与提示】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而摊薄每股收益是指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非经常损益指那些一次性的资产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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