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三)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数。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一)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二)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三)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数。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www.daowen.com)
【例10.6】某公司2×1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 000万股。2×1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17年3月至12月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5元。2×1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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