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购买法处理企业合并时,母公司所付出的代价通常与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于是产生了合并价差。在企业合并后,子公司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与外界签订合同,政府对企业的法律管制以及其投资承诺,需要提供其个别财务报表。这样,在财务报表中,被并购的子公司究竟应当以什么样的计价基础呈报其资产和负债,成为一个颇为棘手且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被并企业既然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就不应该调整其资产的价值,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被并购子公司应当按企业合并前的账面价值报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另有一些人认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分摊到被并购子公司净资产的价值,应当“下推”到子公司所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他们认为,企业合并业务足以证明子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现行公允价值对该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计价。这就是所谓的“下推会计”(Push-down Accounting)。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1979年10月30日发布的“下推会计”文献中,将下推会计定义为:“一个会计主体在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中,根据购买该主体有投票表决权股份的交易,重新确立合并和报表的基础。这一交易导致该主体发行在外有投票表决权股份的所有权发生重大变更。”也就是将原来由收购公司在合并时所获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下推到被收购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很显然,采用下推会计后,原来由母公司在购买日进行的公允价值分配和确定的合并商誉金额,将直接在购买日记入子公司账户,使得合并后子公司账上所记录的资产和负债,已不是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而是合并后的公允价值;相应地,有关资产、负债的增减值也只影响子公司所记录的折旧和摊销费用等,合并报表的工作底稿上就不再出现有关资产、负债的增减值及其摊销,进而大大简化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加拿大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CASSC)在1987年也发表了一份关于“下推会计”的指南,提议并允许在购买法下运用下推会计编制合并报表。(www.daowen.com)
通常情况下,被并购子公司的净资产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计价不受母公司在合并时所花费代价的影响。在有些情况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允许被并购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按代表母公司投资成本的公允价值反映。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当子公司几乎全部为母公司所拥有(通常为97%或以上),且没有大量发行在外的债券或优先股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送的财务报表应采用下推会计,但并不要求必须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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