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这两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均作了规范和推荐。这表明两种方法都有其各自的理论依据,都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主张使用购买法,反对使用权益结合法的理由主要有:
(1)在绝大多数企业合并业务中,都客观存在着一个购受企业,购受企业以资产、负债或交换股权为代价,取得被购受企业的净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合并行为的实质是发生了购买行为,既然如此,应当按照购买法加以处理。
(2)企业合并是经过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的结果,这一交易基于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因而应按公允价值和实际支付的代价记录。
(3)以现金、其他资产或递延付款(承诺负债)为代价的企业合并,总是被视为一种购买行为,要用购买法处理,这已无异议。通常认为,权益结合法适用于以股权交换股权的合并行为,然而以股票为代价取得被合并企业,只是改变了所支付代价的性质,不能成为改变会计方法的理由,因为发行股票也是合并的一种代价,而且是以公允价值衡量的。
(4)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的留存收益中包含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情况下,这些留存收益可以用来发放现金股利,会给投资者、债权人的投资决策造成误导。
(5)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要并入被合并企业合并当年的全部利润,如果企业合并并非发生在年初,而是年中或年末,就会增加合并当年的利润,掩盖合并方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粉饰其经营业绩。
(6)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各项资产均按合并前账面价值记账,而账面价值通常会低于市场价值,因此,权益结合法会使得管理部门通过实施年终的企业合并,并尽快出售并入的资产,即可迅速增加利润。这为管理部门掩饰其本身经营不善,标榜其业绩提供了欺骗手段。
(7)如果权益结合法的结果也同样对企业计算和缴纳所得税生效,那么由于并入的资产是以较低的账面价值计量的,合并后的企业必然成本偏低而利润偏高,从而导致企业的税负较高。同时,成本又是以较低的账面价值补偿的,而公允价值较高,难免成本补偿不足。另外,所有者权益也按较低的账面价值计价,资本可能难以保全。
但是,权益结合法也不乏支持者。支持者的理论依据可概述如下:(www.daowen.com)
(1)权益结合法仅仅适用于交换股份或股权的企业合并,这种合并实质上并未发生企业购买行为,只是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股东联合他们的资财、才能和风险,形成了一个新的会计个体,继续从事以前的业务,谋取利益。参与合并的各企业所有者共担风险在交换股权的企业合并中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通过股权的联合,每一家被合并方的所有者继续对其以前的投资承担风险,他们相互交换风险和利益。既然新企业是原有各企业的继续,保持原有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后企业净资产的计价属性顺理成章。
(3)权益结合法易于操作,而用购买法处理,则在客观确定所发行股份、取得的资产和所承担负债的现行公允价值上存在着一定困难。因为任何资产评估方法事实上都存在着局限性。
(4)在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而实施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保持账面价值不变,这就造成了会计计价方法的不一致。
(5)在购买法下,仅仅记录一方(被购买方)的商誉,而不记录另一方(购受方)的商誉,对商誉采用不同的政策,这是不合逻辑的。
另外,如前所述,在我国,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质上是按照权益结合法(账面价值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做的理由主要源于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来看,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能够控制的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在此类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如果企业合并是发生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且是以支付现金、其他资产或延期付款(承诺负债)来完成的,那么购买法是一种较为适宜的方法;如果企业合并是发生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或是以发行股份换取被合并方的股权来完成合并的,那么采用权益结合法更为合适。当然,并非所有交换股权的企业合并都可使用权益结合法,使用权益结合法还应当满足另外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旨在限制企业任意选择权益结合法以充分利用此法对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回报率的有利影响。但权益结合法仍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处理合并业务的方法。
权益结合法最早由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APB)在1950年发布的第40号会计研究公告(ARB,即Accounting Research Bulletin No.40)中提出,但是该公告几乎没有提供判断使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在随后的ARB No.48中,以更详细的讨论代替了ARB No.40,但ARB No.48仍然允许大多数的有关普通股的合并运用权益结合法。因此,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引起了对权益结合法的滥用。后来取代会计程序委员会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为了防止对权益结合法的滥用,于1970年发布了APB Opinion No.16《企业合并》,该意见书取代了以前发布的所有关于企业合并的原则公告,对使用权益结合法提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同时满足其规定的12个条件,才允许使用权益结合法。尽管美国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非常严格,但仍然存在钻准则“空子”,不恰当采用权益结合法的问题。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第五次兼并浪潮”中,企业合并发展迅猛,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仅在1990—1996年间,美国企业合并的总价值就增长了5倍,达6500亿美元。然而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同时并存成了监管部门最为棘手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的工作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判断企业的合并是否符合使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会计师和律师们也抱怨,他们要花费相当多时间来说服要求运用权益结合法的客户。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4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全体委员一致投票表决取消权益结合法。同年9月,该委员会颁布了《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经过将近两年的争论,终于在2001年6月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同意在7月份发布第141号准则《企业合并》和《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在这两份新准则中,权益结合法被取消,商誉也不再摊销,而是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对美国的这一做法,会计界也存在一些争论,因为正如以上所分析的,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都有其各自的理论依据,都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都存在一些不足或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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