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合并的分类和账务处理

企业合并的分类和账务处理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合并可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通常是按照法律形式、行业跨度以及是否受同一方控制来进行分类。合并后的企业除对所有被合并企业的原资产实行直接控制和管理外,还往往承担被合并企业的负债。新设合并结束后,原来的各企业均失去法人资格,而由新成立的企业统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暂且不考虑合并费用等企业合并的具体确认与计量问题,不同法律形式下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概要见表41。

企业合并的分类和账务处理

企业合并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受法律税收、行业跨度以及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约。企业合并可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通常是按照法律形式、行业跨度以及是否受同一方控制来进行分类。

(一)按合并的法律形式分类

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可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

1.吸收合并(Merger)

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其他一个或若干个企业的净资产而后者宣告解散。吸收合并完成后,只有合并方仍保持原来的法律地位,被合并企业失去其原来的法人资格而作为合并企业的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并后的企业除对所有被合并企业的原资产实行直接控制和管理外,还往往承担被合并企业的负债。

形象地说,如果A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并购B公司,则A公司仍然以原来的法律地位继续经营,B公司则被注销。这种合并可表示为:

A公司+B公司=A公司

2.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

新设合并也称“创立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建成一个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新设合并结束后,原来的各企业均失去法人资格,而由新成立的企业统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企业在接受已解散的各企业资产的同时,往往也承担其债务。新企业向原企业的股东发行股票或签发出资证明书,从而使原企业的股东成为新企业的股东。如果原企业的股东不愿成为新企业的股东,新企业应以发行债券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原企业股东支付产权转让价款。

如果A、B两个公司采用创立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新设的公司为C公司,则这种合并可表示为:

A公司+B公司=C公司

3.控股合并(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简称Acquisition)

控股合并也称取得控制股权(Control Interest),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并能够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从而建立母子公司关系。取得控制权后,原来的企业仍然保持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并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里所说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控股公司(Holding Corporation)被称为母公司(Parent Corporation),被控股企业称为该母公司的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以母公司为中心,连同它所控股的子公司,被称为企业集团(Group of Enterprise)。

假设A公司采用控股合并方式取得B公司的控制权,控股合并可表示为:

A公司+B公司=以A公司为母公司、B公司为子公司的企业集团

现实生活中,控股合并是最常见的合并方式,这是因为,与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相比,控股合并具有以下优势:(1)合并成本低。控股合并只需购买控制股权,无须购买全部股份,从而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控制的目的。(2)合并容易进行。控股合并无需同被合并方管理当局签订任何正式的协议,因此,相对来说,合并较容易进行。(3)风险较低。控股合并下,各合并方仍保持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由于企业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合并一方在破产或发生财务危机时,其他方受到的牵连较少,因此,控股合并的风险较低。

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的分类与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密切相关。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中,由于只剩下一个新的法律主体,新的主体获得被注销企业的资产并承担其原有的债务,因此,合并后存续的主体需要将被注销企业的净资产确认入账,同时反映支付的合并对价和合并费用;在控股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仍然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亦即报告主体对外报告,母公司需要反映的是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暂且不考虑合并费用等企业合并的具体确认与计量问题,不同法律形式下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概要见表4−1。

表4−1 不同法律形式下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概要

(二)按照企业合并所涉及的行业分类

按照企业合并所涉及的行业,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www.daowen.com)

1.横向合并(Horizontal Integration)

横向合并,亦称水平合并,是指同属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横向合并通常是出于以下目的:通过企业规模的扩张来达到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获取规模效益;通过同行业的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等。横向合并可以扩大现有经营规模,使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可使企业获得规模效益,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横向合并减少了同行业内企业的数量,从而会削弱企业间的竞争,增加垄断力量,因此,横向合并在一些国家会受到政府的管制。

2.纵向合并(Vertical Integration)

纵向合并亦称垂直式合并,是指生产经营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例如,炼油厂与石油勘探公司的合并,汽车制造厂与汽车零配件企业、橡胶轮胎企业合并等,均属于这种合并。纵向合并的初衷在于将市场行为内部化,即通过纵向合并将不同企业的交易转化为同一企业内部或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从而减少价格资料的收集、签约、收取货款、广告等方面的支出,降低交易成本。

3.混合合并(Conglomeration)

混合合并是指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合并。如房地产公司合并了制药厂,建筑公司合并了洗衣机厂,等等。混合合并一般会形成跨行业的企业集团。这种合并之所以会发生,是想通过混合合并来从事多元化经营以达到优化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另外,因法律禁止寡头垄断,企业在本产业部门扩大市场份额,在反垄断法的制衡下无法实现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时,也会被迫转为混合合并。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混合合并能起到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多行业、产品利润的作用,但如果对所进入的新行业不熟悉,也有可能会招致经营失败。另外,涉足行业过多,也可能会丧失专业化优势,产品更新换代跟不上,从而削弱产品的竞争力,反而得不偿失。因此,是否要进行混合合并,是选择多元化还是专业化,应当是每一个企业投资者认真考虑的问题。

(三)按照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类

按照是否受同一方控制进行分类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方法。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上述概念中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等。“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上述概念中的“最终控制”“控制并非暂时性”是与企业合并的实质——取得“控制权”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控制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在直接控制的情况下,控制方对被控制方的控制就是“最终控制”;在存在间接控制的情况下,间接控制方拥有对被控制方的“最终控制”权。“控制并非暂时性”则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这里的“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简言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与合并后均属于相同的最终控制方;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与合并后分属于不同的最终控制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企业合并与长期股权投资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参见图4−1。

图4−1 企业合并与长期股权投资关系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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