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算所得税,主要是为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或−)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针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做以下说明:
(1)公式中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会导致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调增。如,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
(2)公式中“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有可能会使计入利润表中的费用大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此时应调增(即使用公式中的“+”号),如果使计入利润表中的费用小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此时应调减(即使用公式中的“−”号)。如,不合理的职工薪酬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超出限额的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广告费,以及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应在税前予以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如果会计和税法所采用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不同,就会使从应税所得中冲减的折旧金额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金额不同,从而形成一项差异;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的利润总额中扣除,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产品保修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于产品销售的当期计提产品保修费,但按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从应税所得额中扣减,此项差额也应进行调整。
(3)公式中“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此项有可能会使计入利润表中的收入大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此时的差额应调减(即使用公式中的“−”号),如果使计入利润表中的收入小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此时的差额应调增(即使用公式中的“+”号)。
(4)公式中“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此项收入会计在计入利润表时已包括,但税法则不允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调减。如,企业购买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及金融债券除外)的利息收入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现行税收政策,此部分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可按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计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例1.19】企业持有的某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为800万元,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86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该事项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
会计期末在确认6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60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600 000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1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 000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例1.20】某企业在2×11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为50万元。12月31日根据暂时性差异和适用税率计算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为80万元,则本期的递延所得税为多少?(假设本年没有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没有发生企业合并事项)。
(1)“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发生额=50−100=−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5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000
(2)“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发生额=80−50=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000
(3)递延所得税=50+30=80(万元)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例1.21】A公司2×10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2 4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2×10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10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 2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4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www.daowen.com)
(3)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20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违反税法规定应支付罚款和滞纳金20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6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分析:
1.2×10年度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4 000 000+1 200 000+4 000 000−6 000 000+2 000 000+600 000=25 800 000(元)
应交所得税=25 800 000×25%=6 450 000(元)
2.2×10年度递延所得税
该公司2×10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5所示。
表1−5 A公司2×10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其计税基础 单位: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 800 000×25%=45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6 000 000×25%=1 500 000(元)
递延所得税=1 500 000−450 000=1 050 000(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6 450 000+1 050 000=7 500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7 5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 45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 500 000
【例1.22】沿用例题1.21中的有关资料,假定A公司2×11年当期应交所得税为924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如表1−6所示,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表1−6 A公司2×11年年末暂时性差异汇总表 单位:元
分析:
1.2×11年度应交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9 240 000(元)
2.2×11年度递延所得税
(1)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2 700 000×25%) 675 000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1 50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 825 000
(2)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 920 000×25%) 1 480 000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1 030 000
递延所得税=−825 000−1 030 000=−1 855 000(收益)
3.所得税费用=9 240 000−1 855 000=7 385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7 38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 03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8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 24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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