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高质量发展是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的内容十分宽泛。通常来说,司法高质量发展的衡量标准就是公正。公正司法集中体现了司法高质量发展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内涵。而要实现公正司法,还必须体现司法的责任性。没有责任司法,公正司法就难以实现。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突破口。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就要求司法高质量发展从公平、正义和责任三个维度展开。
一、公平
公平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该报告将公平分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三类,也体现了对公平司法的基本要求。
所谓权利公平,实际上就是法律权利的平等或者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博登海默在谈到平等时指出:“如果享有实施与执行法律职能的机关能够使赋予平等权利同尊重这些权利相一致,那么一个以权利平等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在通向消灭歧视的道路上就有了长足的发展。”司法机关首先要保证权利公平。具体来说,司法机关要通过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达到实现维护权利的目的。要实现权利公平,就必须落实权利公平实现机制。在刑事审判方面,江苏积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运行新机制。201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通知辩护的情形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行政审判方面,江苏积极推行行政审判集中管辖改革,先在南通、宿迁等地试点,后又将苏州、无锡、泰州等地纳入试点范围。此外,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实行跨区域专门管辖一审行政案件。在民事审判方面,江苏积极发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机制,积极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事项。
所谓机会公平,就是在权利实现过程中所有人都有相应的机会。从机会公平的本意来看,机会公平是以效率和激励为价值取向。司法机关作为公平价值的实现机关,就是要完善司法程序来保证机会公平,其实际上是以过程公平为主导价值。江苏积极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特别是通过科技手段完善司法辅助系统。江苏建成了全省统一的政法大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平台,协同处理案件办理网上流转、电子卷宗网上推送、涉案财物网上管理、执法行为网上监督、办案质态网上评估等事务。江苏法院通过运用移动办案、庭审职能语音转写、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等智慧审判系统,大大提高审判效率。江苏检察机关也积极运用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在全省推广使用“案管机器人”,能够在审阅卷宗、甄别疑点、推送类案、提出量刑意见、自动生成批准逮捕意见等方面辅助检察官办案。
所谓规则公平,就是权利依据应该是公平的。一方面,权利实现要以法律所确定的统一方式来确定,对相同的人员予以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由于出身、天赋和受教育等自然差别所产生的不公平,法律规则应该予以矫正以便实现权利。由于司法机关是依据法律开展活动的机关,因此其尤其要注重规则公平。如果规则本身不是公平的,那么其结果必然也不可能是公平的。江苏积极通过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司法政策等规则引导公平司法。例如,2018年12月4日,江苏省高院公布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八项举措,包括: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大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权益;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民营企业市场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水平。
二、正义
正义也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博登海默认为:“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标。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就是正义的目的。”正义和法律之间具有密切关系。有学者认为:“法律应该遵守正义原则的价值内容包括:法律在整体意义上的合道德性;法律承认利益差别,体现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重视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体利益。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法律应是平等适用和平等待遇等等。”在某种意义上说,正义更多地关注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对平等地位的人平等对待,对地位不平等的人根据他们的不平等给予不平等待遇,这是正义。使一些政治和经济物质的拥有者在不同的程度上占有的多些,另一些人占有的少些,这也合乎正义。”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不同利益关系的机关,其必须要以正义观念来指导司法实践。江苏重视正义司法制度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江苏通过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诉讼服务。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一体化、信息化、智能化综合服务机构发展,正式启动运行统一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诉讼服务网,市诉讼服务中心成为集立案登记、涉诉信访、诉讼服务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综合性服务平台。2017年,江苏还启动了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省法院还起草了《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
二是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江苏南京积极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成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办理。(www.daowen.com)
三是加强涉法涉诉工作。江苏加强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终结信访案件退出稳控机制,落实领导包案、积案化解责任。2015年,建立江苏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并进行实体化运作。该平台是诉访分离、案件督办、政策指导、信息共享的枢纽,重点负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督办、会办和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四是健全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江苏省法院下发指导意见,加强司法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式管理的衔接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所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所有基层法庭均设立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工作站。
五是解决执行难问题。江苏不断强化“执行难”解决机制。江苏建立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参与联合惩戒实施单位达到55家,重点实施68项联动惩戒措施,涵盖30多个重点领域。建立了覆盖国土、房管、公安等单位的信息查控系统,省高院与省不动产登记局签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协议,并开发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平台。
三、责任
责任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对于司法来说,这里所说的责任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司法机关的整体责任,就是要对人民负责。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司法为民。另一方面,司法者要承担起司法的责任,体现审判独立、中立精神。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是以司法责任制为突破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是推进员额制改革。江苏积极遴选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分类分级制定法官、检察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省法院制定《关于全省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及5个附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权力清单,积极构建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省检察院按照积极稳妥和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特点、符合办案需要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职能、不同类别检察业务特点,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和《江苏省设区市及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同时,省法院制定《江苏法院员额法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建立员额法官定期增补和退出机制。在此基础上,全面实行法院院庭长办案制和检察长、处(科)长办案制。
二是完善司法团队建设。江苏健全新型团队工作机制,按照需求组建不同形式的法官、检察官办案团队,规范团队工作流程指引、文书简化格式,形成审判团队和检察官办案组。
三是强化司法活动监督。江苏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和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案件分配管理办法、检察官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规定、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检察官考评办法、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与考核力度。
四是加强人民参与司法工作。江苏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区别“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规则适用,扩大合议庭审理模式,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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