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强对融通创新的顶层设计和长远谋划。德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间功能异质互补是推动两大机构合作融通的保障和动力。我国科研体系中相互封闭、各自为战、重复建设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需要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科研体系进行系统评估,加强中长期的通盘规划,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促进不同创新主体找准定位、形成自身特色和优势。要改变大而全的思路和模式,打破隶属关系等体制壁垒和单位利益藩篱,以功能的差异化、互补性推动融通发展,形成基于创新价值链的多主体网络化协同模式,实现信息、人员、知识、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融合汇聚。
第二,多措并举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化。德国多种形式的科研项目和平台是开展融通创新的重要载体。对我国而言,应进一步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开放共享政策,发挥好科技重大项目和工程、大科学设施、大科学计划以及国家实验室等高端平台的示范作用,不断深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地方合作以及国际合作,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应把融通创新作为重要内容和指标,加大学科交叉融合支持力度,细化研究生包括高年级本科生及早进入科研项目等政策安排,使协同育人与协同创新互为支撑、彼此促进。
第三,切实改进单一僵化的科研评价导向。我国科研体系中同质化竞争、创新“孤岛”现象比较突出,这与长期以来科研评价程序单一、重数量轻质量、重学科建设轻生产力转化的导向有直接关系。建议针对不同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评价,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程序,通过各类经费导向、利益共享机制,激发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融通创新的积极性。根据项目性质,可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各类项目申报指南中鼓励“校研企合作”作为申报前提,大型项目可作为申报必要条件。科研成果评价应坚持数量与质量指标并重,逐步形成以同行评议为主的质量评价导向。(www.daowen.com)
第四,形成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优化整合的制度环境。我国出台了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兼职兼薪的新规定,但在政策落地上还面临一些障碍。建议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德国等经验,尽快制定薪酬、职称、考核、知识产权等方面实施细则,将兼职获得的科研成果、成果转化贡献、知识产权纳入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加快高校和科研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提高有固定期限规定的科研岗位比例,促进科研人员合理流动。同时,鼓励校、研、企创建多层次的融通创新组织形式,为各类人才提供有吸引力的科研条件和待遇,抑制人才恶性竞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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