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营商环境改进很大,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很多国际机构给予高度评价。但行百里者半九十,“放管服”改革仍处于攻坚期、巩固期。要借鉴德国政府治理经验,进一步把“放管服”改革推向纵深,政府既要减少不合理干预又要积极主动有为,引导更多主体投身创业、投入创新,为新动能加快成长提供更肥沃的土壤。
第一,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最关心的还是依法办事。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治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将依法管理与清单管理制度更紧密地衔接起来。无论是权力清单,还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都源于法律,都应与法律相一致。对目前公布的清单事项要进行审查清理,坚决剔除混入清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并督促相关部门将清单管理融入企业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系统中,切实依据清单进行市场准入管理、行政审批等管理活动。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按权责清单规范透明执法,不给所谓“操作”留下空间,让创业创新者对自己的权益和“红线”清清楚楚。二是建立行政管控性措施增减挂钩机制。借鉴德国政府对增加企业负担措施实行“一进一出”的经验,施行各级政府凡是新出台一项增加企业负担的措施,必须同时废除一项别的措施,实现企业负担总体平衡,以此防止通过红头文件等形式滥设烦苛、对企业抽脂掠膏的现象,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创新创业仍面临很多羁绊,民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受到的限制仍然较多,制假售假等不正当竞争现象仍大量存在。为此建议如下。一要破除对民间资本的准入和经营的不公平待遇。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对民间资本应同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样对待,禁止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歧视性条款。加快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在社会领域要加快破除各种不合理高门槛,消除对民间资本的隐性排斥。对社会资本举办养老、医疗、非营利性教育要给予与公办机构同等支持,在竞争性领域施行民间资金优先进入原则,避免挤压民营企业空间。二要扩大对外资开放。减少对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特殊限制事项,在互联网增值服务等领域放开外商投资,在新能源汽车制造、铁路客运等领域放开外资股比限制。三要加大对失信企业惩罚力度。改变“以罚代管”的传统监管模式,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对严重失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追责。
第三,完善对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与德国相比,目前我国对创新产品的管控仍然较多,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仍然沿用过去的监管思路和措施,设置过于苛刻的条件,限制了新经济发展活力。此外,对工业新产品的审批较多、标准模糊,一些在国外能够上市的新产品,在国内反而得不到批准、上不了市。为此,应当进一步改进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方式。政府部门不了解把不准的,不打棍子、不预设前提、不一上来就管死,要客观慎重分析其发展趋势、利弊得失,可采取试点先行、协会约束、信用评级、判例示范等方法进行管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先观察、细致辨别风险隐患并尽可能对拟采取的措施开展模拟实验,在此基础上确立合理措施,确保既有效管控风险、又便利企业创业。对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问题,可以借鉴德国分类管理经验,对不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非终端”工业产品,豁免取得生产许可证。(www.daowen.com)
第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推动更多具有含金量的监管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依法交由行业协会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完善行业经营规范、协调利益关系、实施违规企业惩戒,增强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的能力。依法依规推进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数据共享,为行业协会参与监管创造良好条件。当然,要尽快实现行业协会“去行政化”,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坚决整治行业协会乱收费和高收费现象。
第五,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平台。针对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不同问题,全方位、一站式提供企业注册、融资、研发资助等服务。特别是应当借鉴德国建立统一的政府资助信息平台经验,加快建设我国统一的政府资助服务平台、公共资源平台等,将分散在发改、财政、工信、科技、教育等部门的服务整合到一个平台之上,为企业查询和申请资助提供更大便利,这既能全程留痕又可防止寻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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