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具有互助共济、社会再分配功能的制度安排,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应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第一支柱“保基本”的定位,即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底线之上的基本保障,其特点是普惠制、保底线和促公平。第二、三支柱定位为满足改善型、多样化养老需求。
一要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从国际上看,第一支柱养老金作为法定强制性保障,体现政府责任,主要解决公平问题,替代率一般并不高。经合组织(OECD)国家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为22%,其中最低的韩国仅为6%,最高的土耳其、新西兰等国也仅40%左右。过去13年,我国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已达67%。现实中,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提高的空间有限,但是群众对此仍有较高期待,主要原因就是绝大多数退休人员除基本养老金外,别无其他制度性收入来源,由此对第一支柱形成很大依赖。对此,建议渐进调整降低第一支柱目标替代率,以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
二要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总和缴费率为28%,居世界第8位。欧盟国家养老金总和费率平均为22.6%,OECD国家平均为19.6%。适当降低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有助于减轻企业人力成本负担,也能为第二、三支柱发展留出必要空间。近两年,一些符合降费条件的地区按国务院要求阶段性降低了缴费率。下一步,可结合养老金制度体系的整体设计,参照欧盟和OECD国家缴费水平继续适当降低养老保险总和缴费率,主要降低企业缴费率,个人缴费率保持不变,降费空间可转为建立企业年金。对于降费后基金收支缺口扩大的地区,可通过中央调剂金机制帮助解决。在降费的同时,可对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实施合并管理。(www.daowen.com)
三要夯实缴费基数。多年来,缴费核定和征收管理存在较大弹性,政策规定缴费基数可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来确定,许多企业就以60%的最低比例缴费。此外,还有一些企业逃避参保、隐瞒缴费基数。据统计,近几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征缴率一直都低于28%,2008—2015年平均为22.3%。夯实缴费基数,既是维护制度公平性、权威性的要求,也能为降低缴费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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