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世纪,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就开始兴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到20世纪,美国、日本、俄罗斯、西班牙等国也开始建设。经过100多年的实践和改良,发达经济体在管廊规划设计、施工技术、运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探索出多种成功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是多主体合作的日本模式。1926年日本在东京市中心开始建设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1962年日本政府宣布禁止开挖道路,随后在1963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1993—1995年进入管廊建设高峰期。日本是世界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最快、规划最完整、法规最完善、技术最先进的国家,其经验可归纳为三点。首先是立法优先。日本以法律形式明确必须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范围,以及管廊建设的管理主体、管理流程等;规定管廊的相关费用,重点明确建设费、维护管理费的分担原则与计算方法,以及中央、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补贴、收入归属等。其次是整体规划。日本确立了专门的管廊管理部门,由都市建设局统一制定规划和方案,并将管廊与地铁、综合体等地下工程统一纳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形成共同化、综合化发展,这也是日本地下空间利用的主要特征之一。再次是共筹资金。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由道路管理者和各管线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后者承担全部工程费用的2/3左右。管廊的后期运营管理,由道路管理者与各管线单位共同参与。在政府出资方面,国道地下的管廊建设费用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道路地下的管廊建设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可申请中央政府的无息贷款。
二是定位公共产品的欧洲模式。欧洲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先行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起步较早,至今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最为典型的城市是法国巴黎,1833年开始建设世界上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目前管廊长度超过2000公里,并形成与地铁、地下商场、地下博物馆并存的巴黎“地下城”,已与市民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在工程建设上,由于欧洲国家着手早,初期建设费用不高,而且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大多被视作公共产品,其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成以后产权归政府所有。比如英国伦敦,目前已建成管廊20多条,经费完全由政府筹措,产权也归伦敦市政府所有。在运营管理上,政府主要采用出租的形式回收部分投资,国家对租金数额没有明确规定,每年也不固定,而是由管廊所在地议会决定。类似于日本模式,欧洲模式也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通过法律程序以及行政约束来保证管线必须入廊。(www.daowen.com)
三是明确分工的新加坡模式。20世纪90年代末,新加坡在滨海湾开始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全长3.9公里,集纳了供水管道、电力和通信电缆,还有垃圾收集系统。新加坡管廊建设运营的分工很明确,国家发展局作为唯一业主,主要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市区重建局作为管廊的政府代表,负责管廊建设与质量管理;有政府背景的CPG公司是管廊运营管理唯一的主导公司,负责运营管廊内设备并收取费用。新加坡管廊的建设费用由政府全部承担,入廊单位分担运营与维修费用。管廊运营与维修费用又分为固定费用和特例费用两部分,固定费用根据管线单位所占管廊空间的大小,在每月平摊费用的基础上进行微调,特例费用根据管线单位的使用情况而定。
总体来看,各国在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发展上,建设前大都有科学的规划论证和完善的法规支持,建设中政府资金起到了重要作用,后续运营管理则由多方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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