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的四重体制困境

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的四重体制困境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企业反映,由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有关规定与创业创新领域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国有资本开展创业投资全过程中都面临不同程度的政策障碍,制度性交易成本远高于其他市场主体。目前国有资本退出,除个别符合特定条件可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大部分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或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的四重体制困境

据企业反映,由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有关规定与创业创新领域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国有资本开展创业投资全过程中都面临不同程度的政策障碍,制度性交易成本远高于其他市场主体。

一是审批冗长、决策落伍。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国有资本投资创业企业前要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到国资监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实际操作过程需要较长时间,而多数高科技创投项目市场敏感度高、投资窗口期转瞬即逝。同时,监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对象的估值方法比较僵化,对轻资产、高成长的创新企业也按照重资产的传统工商企业同等对待,往往因为忽视无形资产和增值潜力造成估值过低,导致投资失败。

二是考核严苛、监管过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无可厚非,但也要看到,创业投资作为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回报、周期长的特点,投资项目的平均周期在3—5年,成功率在20%左右,早期项目周期更长,风险更大,对其收益的考核应尊重规律、实事求是。而目前国有资本经营考核强调对单个项目收益和年度收益目标的实现。即使整体盈利,若单个项目造成损失,也容易成为审计问题而被追责,因此导致国有创投倾向比较保守,一般更多投资于成熟期项目,不愿支持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发展。(www.daowen.com)

三是政策脱节、激励不足。创业投资能否成功,关键不在资金而在于人才。目前由于国企薪酬制度限制,国有创投机构从业者薪酬普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导致大量人才流失。除此之外,业内人士还在意另外两方面因素:一方面,现行政策规定,国有资本在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中只能做有限合伙人(LP),而不能做普通合伙人(GP),也就是说只能投入资金,而没有所投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国有创投人员个人价值无法体现,团队缺乏激励;另一方面,非国有创投机构为了保证个人和团队利益一致,通常都会推行“跟投机制”,允许甚至强制投资经理在所负责项目上投入个人资金。而国有资本开展创业投资中则明文禁止职工跟投,依据是2008年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相关规定,因而缺乏共享价值、共担风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影响项目投资效益。

四是退出不畅、收益不稳。成功退出是创业投资实现价值增值和资本回报的关键一环。目前国有资本退出,除个别符合特定条件可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大部分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或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但据了解,依照证券行业规定,上市企业中含有国有股的,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权达不到10%的,则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由于创业投资中一般国有资本所占股份比例较小,多数情况下达不到10%,若按规定转让,则会严重影响国有资本投资回报。2010年,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政策豁免了中小企业(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国有股转持义务,但始终未对较大规模的创业投资提供豁免的政策支持。因此现实中,国有资本通过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实现退出难度较大,一般只有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这一条通道。据企业反映,目前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程序复杂,动辄两三个月,导致成本极大增加,同时估值又往往偏低,不能体现项目市场价值,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国资背景导致的退出环节不畅和耗时过长,将会对所投创业企业后续融资和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也是众多创业企业从一开始就不愿与国资合作的主要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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