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应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应用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经过几十年发展,美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召回法律体系,建立了广泛信息采集、部门分工负责、风险分级管理的召回工作模式,成为政府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途径。2016年,美国召回各类汽车达到创纪录的5320万辆,较上年增长7%、连续三年超过5000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332次,涉及各类产品上亿件。产品召回则要求企业对出现质量缺陷的同一批次、甚至相近产品,无论是销售到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全部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应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1966年,美国通过《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率先在汽车消费领域建立召回制度;1972年,又颁布《消费品安全法》,将召回范围扩大至一般消费品。经过几十年发展,美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召回法律体系,建立了广泛信息采集、部门分工负责、风险分级管理的召回工作模式,成为政府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途径。2016年,美国召回各类汽车达到创纪录的5320万辆,较上年增长7%、连续三年超过5000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332次,涉及各类产品上亿件。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纷纷仿照美国,相继建立了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起步较晚。2004年,质检总局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启动这项工作。此后,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召回范围由汽车延伸至消费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多类产品,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以汽车和消费品为例,截至2017年6月,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1440次、涉及车辆4145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851次、涉及产品1684万件,妥善处理了大众汽车DSG变速器、高田气囊、宜家“夺命”抽屉、三星Note 7手机等重大召回事件,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www.daowen.com)

从实践情况看,缺陷产品召回与传统监管手段相比具有明显优势。一是力度更大。行政处罚力度有限、违法成本过低,是我国质量监管领域长期存在的短板。而企业实施产品召回的成本巨大,远远超出行政处罚甚至惩罚性赔偿,足以令任何企业不敢轻视。例如,2016年全国汽车生产企业为实施召回投入的直接费用超过210亿元,迫使企业纷纷成立专门机构,主动提高质量水平,严格预防缺陷隐患。二是效率更高。有别于监督抽查的“大海捞针”,产品召回根据质量线索和技术分析,对缺陷产品实现“精准打击”,投入少、效果好。据初步测算,10多年来中央财政对汽车召回每投入1元,相当于为社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70多元。三是范围更广。受条块及地域限制,以往问题产品在某地被处罚,在其他地区还可以接着卖。产品召回则要求企业对出现质量缺陷的同一批次、甚至相近产品,无论是销售到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全部召回。特别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监管部门加快转变职能,亟待解决事中事后监管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缺陷产品召回在我国已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抓手,可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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