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及方式选择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及方式选择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由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利益主体通过协同创新而产生的利益客体,即联盟总体利益。图4.2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构成示意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的显著特征。一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相对复杂,既有有形利益也包括无形利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与开展技术创新的模式密切相关。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及方式选择

4.4.1.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的构成及分配原则

(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的构成。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由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利益主体通过协同创新而产生的利益客体,即联盟总体利益。利益主体即利益拥有者,不仅包含处于一定的组织的个人,也包含某个群体或者组织的整体[174]。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

利益客体由人的需要所指的对象构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利益主体所需求的对象构成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客体。联盟的利益客体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在对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调研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底,联盟共建各类创新平台23个;组织实施项目207项,累计投入资金69.76亿元,其中申请政府资助4.46亿元;突破核心关键技术24项,获得专利授权142项,发表学术论文58篇,制定国标8项、行标15项、地标12项、企标6项;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完成成果转化项目14项;培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103人,省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33人,建成云南省省级创新团队3个,院士工作站2个。相较于其他的战略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整体绩效更多的体现在技术、知识合作的有效性方面,其创新成果更多应表现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创新成果,包括专利、知识产权、重点新产品、技术标准、联合论文发表等,而间接利益则表现为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直接利益中的专利等创新成果将在产业化后通过产业的经济利润得到反映,也就是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分配在产业链的最后阶段将以企业利润的形式得到体现。

图4.2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构成示意图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的显著特征。一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相对复杂,既有有形利益也包括无形利益。对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后期评估,不管是形式上还是方法上都超出一般的实物和资金的衡量范围。二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处于动态变化的环境中,联盟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致使事先规定的利益分配内容不再适用。另一方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客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对于盟员协同创新成果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以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要经过产业化和商业化之后,才有可能转化为经济利润。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主体的协同创新活动产生了利益客体,盟员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运行管理将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协调联盟内部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实现联盟利益在成员之间的共赢和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等间接利益得以实现。

(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的原则。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属于典型的非零和博弈,盟员都试图通过结盟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因此,要实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公平合理的分配联盟利益,使盟员所得收益与预期水平基本一致。

①协商性原则。

由于事先订立契约的不完备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利益分配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原有契约未涉及的新利益以及未能实现的设定利益内容。此类情况处理不当会影响联盟成员的积极性。因此,面对此类问题,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应在理事会和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通过高层协商民主决策解决,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导致联盟整体运行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②补偿性原则。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运行过程中,面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盟主一般会根据盟员实力等因素,结合创新链和产业链环节开展任务分工,不同的任务分工承担着不同的风险内容。因此,在利益分工机制中引入风险调节系数有利于对盟员承担不同风险进行有效补偿[175]。盟员承担的风险越大,则对其进行的补偿越高,以实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盟员的风险与收益的比值基本相同。

③一致性原则。

所谓的一致性是指实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盟员的付出成本与所得收益成正比,付出的越多,在进行利益分配时所获得收益也应该越多。盟员付出的成本既包括设备、厂房有形资产,也应该包括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只有当盟员的付出与收获成正比时,才能有效调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盟员对联盟投入的积极性。因此,联盟组建期事先利益分配以及绩效评估阶段的实际利益分配过程中,都应该坚持付出与收益一致性的原则,增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运行稳定性。

(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方式。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与开展技术创新的模式密切相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运行过程中,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基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原则开展深层次的技术协同创新活动。

①利益分配计算方法。

目前,学术界对战略联盟盟员利益分配计算主要有Shapley值法和基于Nash谈判模型的利益分配方法。

A.Shapley值法。

设联盟参与人的集合为N,局中人集S为N中的一个联合(S⊂N),v(S)是此联合集上的一个函数。若集合(N,v)上存在v(N)=∑v(i)且i∈N,则表示该合作博弈为非实质博弈。若存在v(N)>∑v(i)且i∈N或v(S)>∑i∈Sv(i)且S⊂N,则该合作博弈为实质博弈。

局中人集合N的任何非空子集S都表示为一个联盟。总体的联盟用N表示,空集记作φ,用v(S)描述每一种可能的联盟S收入的特征函数,表示不管其余局中人采取何种行动,联盟S中各个盟员相互合作所能达到的最大收入水平。通常有:

v(φ)=0,即没有局中人参与的联盟的收入为0。

对于合作对策则有:v(S)>∑i∈Sv(i)。

这也是联盟S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存在能在成员之间合理分配的剩余效用,成员才会结成联盟。成员i得到的分配结果为x(i)。

若R,S⊂N,且R∩S=φ,则:

v(R∪S)≥v(R)+v(S) (1)

上式表示为超可加性,为有联盟R,S整合成为新的联盟的必要条件。在合作对策中,满足个体理性:

x(i)≥v(i)  i∈N (2)

总体合理性:

式(3)的结果x=(x1,x2,…xn)为分配。非劣的分配集合称之为核,记作为C(v)。对策问题的核由满足式(1)、(2)、(3)的结果为x=(x1,x2,…xn)构成:

上式称为团体合理性。

Shapley值给出的局中人i的收入xi称作Shapley值,其算法如下:

B.Nash谈判模型下的利益分配方法。

战略联盟利益分配中,往往需要盟员通过协商或谈判来决定,如果盟员能遵守一定的合理性假设,那么Nash谈判模型的解就是能满足这些合理性假设的解。

Nash谈判模型的唯一理性解U={u1,u2}满足{u1,u2}∈F(在可行集内),u1≥c1,u2≥c2(不劣于冲突点),且能使(u1-c1)(u2-c2)最大。

在相应的战略联盟利益分配过程中,用vi表示第i个盟员单独采取行动时能获得的最大收益,ui表示第i个盟员通过谈判之后获得利益分配值。那么记战略联盟盟员之间利益分配的向量U=(u1,u2,…,un),解为此规划问题的最优解:(www.daowen.com)

②利益分配方式。

实践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根据实际面对技术难题的性质不同,高校及科研院所将专利等创新成果转移到企业开展产业化,同时还会与企业继续协同合作,推动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因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的高校及科研院所会涉及一次性固定支付、产出提成支付以及混合支付等三种形式。

表4.2 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

A.一次性固定支付。

此种利益分配方式适合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员在创新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按照技术链所处的不同时序开发阶段先后进入开发过程。也就是说,高校及科研院所事先取得了某种产业技术创新成果,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的形式通过市场价格一次性购买此阶段性创新成果的使用权及收益。一次性支付的价格可以通过第三方无形资产评估确认或者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此种利益分配形式下,高校及科研院所属于技术链的前端,企业购买之后自行开展中试及产业化开发,此后取得的经济效益,高校及科研院所不再参与分配。

此种分配方式对于技术创新成果能充分评估市场价值,且企业产业化转化能力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最佳选择方式。实践中,企业主导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更多选择的一次性固定支付。

B.产出提成支付方式。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盟员开展合作开发,按照事先协商的分配比例从联盟收益中提取分成。理论上,产出提取分成的方式包括按产品产量、销售额及利润三种方式进行。由于产品产量无法准确反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整体经济效益,因此,实践中很难采用。利润支付是盟员比较趋同的产出提成方式,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使利润的具体核算产生争议,进而会引发盟员之间的冲突,不利于联盟的稳定运行。相比于前两种提成方式,销售额提取有其显著优势。一是便于衡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企业的产品销售额能直观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且核算方便。二是计算简单。按照创新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后,市场销售的产品额按照事先协商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能很好地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有利于提升盟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产出提成支付可以有效地规避一次性固定支付使高校及科研院所无法持续得到成果收益的弊端,对于增加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紧密度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此种利益分配方式适用于产方与学研方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且资源互补性强的高校及科研院所主导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类型。

C.混合支付。

产出提成支付也有其不足之处,无法保障高校及科研院所前期成果积累的成本支出,若成果产业化阶段未能取得预期效益,势必降低学研方协同创新的积极。因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践中,接受技术转移的企业,第一阶段按照成果评估结果支付高校及科研院所一笔固定资金,用于补偿前期投入,第二阶段,双方协同合作,按照事先协商的提取比例根据成果产业化效益进行支付。混合支付方式能很好地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的产方与学研方联系到一起,既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又能及时回收学研方资金投入,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对于合作开发创新模式中,高校及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强,企业创新能力较弱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具有适用性。

4.4.1.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的博弈分析

为客观掌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情况,笔者以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调研对象,共发放问卷62份,回收有效问卷48份,回收率77.42%。数据表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较多采用一次性固定支付和提成支付两种分配方式。

图4.22 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支付方式调研分析

如图4.22所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产方选择一次性固定支付的比例为36.36%,比学研方11.54%高出24.82%;对提成支付方式则正好相反,学研方选此类分配方式的比例为31.82%比产方9.09%高出22个百分点;混合支付方式的选择中,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方和学研方的选择比例相差不大,分别为18.18%和13.64%。调研数据表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不同性质的盟员在面对联盟利益分配时,企业更倾向于直接购买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既有成果产出,避免高校及科研院所分享其未来产业化的收益。对高校及科研院所来讲,更倾向于选择提成支付的方式,更多地获得未来预期收益。相对于前两种利益分配方式,混合支付方式在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践中选取的比例居中。上述分析,也从另一方面体现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盟员之间利益诉求和解决方式的矛盾。盟员之间如何博弈采取何种利益分配方式直接影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稳定运行。因此,下节着重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采取较多的固定支付和提成支付模式进行利益分配博弈分析。

(1)固定支付模式下的利益分配博弈。

在一次性固定支付模式下,尽管学研方获得收益与其承担的任务和风险相关,但是收益的额度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最终收益完全脱节。也就是说,不管技术和产品的未来市场收益如何,都与学研方无关。一次性固定支付的学研方通常以高于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出价。故假设该技术或产品的第三方估价为p,学研方根据市场前景出价p+x,产方出价为p+y,且x>y>0。学研方和产方的贴现因子分别为δ1和δ2,一次性固定支付方案共同协商。此问题可以转化为产方和学研方共同分一份价值为(x-y)的物品,由学研方出价,产方还价。根据讨价还价模型可以得出,经过产方和学研方的多轮协商之后,最终的一次性固定支付的纳什均衡解为v=(1-δ2)/(1-δ1δ2)。

可知v1=(1-δ2)(1-δ1δ2)(x-y),表示产方提议分给学研方的份额。

将上述纳什均衡解代入原方案中,可以得到产方和学研方协商的最终结果:(1-δ2)(1-δ1δ2)(x-y)+p+y。

一次性固定支付的协商过程较为简单,利益分配的影响要素对支付结果的影响较小。由上式可以看出,贴现因子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员对投入和风险等要素综合考虑的结果,但需要注意该利益分配的具体结果过于依赖于对技术和产品的评估结果。由于对技术和产品的未来效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预期的结果未能实现,产方的实际收益可能低于初始成本,这就损害了产方的利益,打击了继续合作的积极性,不利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共赢,甚至导致联盟解散。

(2)提成支付模式下的利益分配博弈。

提成支付模式的关键在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成员在衡量贡献大小的基础上确定提成比例。如前文所述,此模式侧重于学研方从产品和技术的未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鉴于生产和产业化阶段,产方以其生产上的优势成为主导者,相比于研发阶段,学研方的作用已弱化。因此,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产业化阶段信息劣势方为委托方,信息优势方为代理方,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产业化阶段学研方为委托方,且由委托方决定利益提成比例,用于激励代理方产方的最优行动达成;产方和学研方对生产和产业化阶段的贡献分别为λ和θ,令λ>θ。产方的资金、市场等投入为a,学研方的知识、人才等投入为b,投入成本为投入的二次函数[176],E(a)=a2/2,E(b)=b2/2,表示随着投入的增加,产方和学研方的成本是逐渐递增的;产业化阶段对创新成果的增加值为V=aλbθ,表示创新成果转化的增加值取决于产方和学研方投入以及贡献程度;产方和学研方事前协商的提成比例为s和1-s。

本文仅分析产方和学研方进行非合作博弈的情况,考虑两阶段博弈,第一步由学研方决定利益提成的比例s,第二步学研方和产方根据这个利益提成比例决定自己的投入水平a和b。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均衡解。

考虑博弈的第二阶段,由于利益提成比例s已经确定,因此,产方和学研方选择投入a和b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产方的净收益可表示为:

Δq1=sV-E(a)=saλbθ-a2/2

学研方的净收益表示为:

Δq2=(1-s)V-E(b)=(1-s)aλbθ-b2/2

在产方和学研方利益极大时必有:

∂Δq1/∂a=sλaλ-1bθ-a=o

∂Δq2/∂b=(1-s)θaλbθ-1-b=o

解得产方和学研方的最优投入为:

考虑博弈第一阶段,在该阶段双方的投入水平已经确定,学研方选择s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Δq2=(1-s)V-E(b*)=(1-s)ab-b*2/2,即有:

∂Δq2/∂s=o,可解得产方利益最大化的利益提成比例为s*=λ/2,相应的学研方得到的利益提成比例为1-λ/2。

可以看出,在产品和技术的产业化阶段,实现成果的市场转化是产方和学研方的根本任务,但最终成功否与取决于产方的贡献程度,学研方为次要因素。在具体的利益分配中,产方得到的利益提成比例与其投入的贡献程度成正比,而学研方得到的利益提成比例与产方的贡献程度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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