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本运作模式和创新模式选择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本运作模式和创新模式选择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4.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类核心成员属性。以企业作为发起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最重要的联盟组织模式。根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合作目标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技术攻关型、产业链整合型以及技术标准合作型等三种不同模式。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本运作模式和创新模式选择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明确了合作伙伴选择之后,接下来着手契约签订、联盟沟通交流机制等内容的确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合作创新模式是否适应于合作伙伴特性、是否适应于所处产业特色及联盟发展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4.2.1.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基本运作模式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分类指标划分为不同类型。根据研发阶段合作伙伴选择性质不同,美国学者将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划分为与产品用户、与零部件供应商、与竞争对手、与关系密切企业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校等非企业组成的技术战略联盟。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结合创新阶段将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为研发阶段、生产阶段、销售阶段、全面性的技术联盟阶段[134]。笔者结合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将联盟按照核心成员属性以及联盟目标等不同,划分以下不同模式(见表4.1)。

表4.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类

(1)核心成员属性。

根据核心成员(一般为联盟发起单位,即盟主)属性以及联盟成员在产业技术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可以将产业技术创新划分为企业主导型、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型以及政府推动型等三种不同的模式。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企业主导型有20家,占总数54%;以高校主导型5家,占总数13%;以科研院所主导型有11家,占总数30%;以政府推动型有1家,占总数3%。

①企业主导型。

企业既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主体,也是拥有各种创新资源的所有者和创新利益的享有者。以企业作为发起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最重要的联盟组织模式。在核心企业主导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最了解产业需求的企业处于该类联盟的中心地位,扮演着联盟盟主的角色,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号召联盟成员针对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进行创新资源的整合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企业有能力自主地决定要开发哪类新产品、新产品具有何种功能,然后主动找研究机构、高校合作(如图4.9)。

图4.9 企业主导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模式示意图

此种模式以企业为创新活动的起点,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实现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特点是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市场,通过企业主导的研发活动向创新链的上游传导,企业的创新活动有低端向高端递进,表现为一种自下而上方向性特征。

企业主导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以减少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降低新技术的研发成本,而且也能使科研院所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同时可获得丰厚的回报。联盟成员在盟主的领导下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创新,对引导联盟成员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

②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型。

当今大学的主要功能可以归纳为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位一体[135]。大学的研究传统上致力于产生和传播基础知识。但是,科研院所致力于发现新的科学知识,开展用于培养未来科学家、工程师和研究人员的应用基础研究。另一方面,企业通常利用研究成果解决现实商业问题或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股东权益[136]。新技术的日趋复杂性使得仅靠单一企业难以获得成功开展技术研发和商业化必需的资源和能力[137,138]。因此,企业开始寻找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合作伙伴。例如,Mansfield等人(1991年)发现高校基础研究与企业新产品开发进程具有很强的关联性[139]。Pisano等人(1990年)也验证了生物领域中高校专业知识与工业应用具有正相关性[140]。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产业技术创新中扮演的角色是一样的,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所以两者的特征具有共同性。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型的联盟组织模式是指高校/科研院所以完成基础研究,形成了技术储备和科技成果,与产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利用企业市场开拓、应用开发等方面的能力,将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如图4.10)。

图4.10 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模式示意图

这种模式实现创新动力的路径来源于创新链的上游,以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动为起点,通过实验室成果向应用环节的逐步演进来拉动经济系统的创新活动,最终实现产业系统竞争力的提升,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向性特征。

③政府推动型。

某些产业领域可能会同时存在实力和技术水平相当的骨干企业,面对共同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单凭某一家的力量都无法解决,但同时这些企业又难以自发协同合作。在此情况下,政府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联盟成员按照政府决策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发新产品,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此类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盟成员缺乏决策自主权,一般是扮演项目执行的角色,不利于激发起产业研发的自由,联盟成员之间的互相作用程度不高,从而联盟整体稳定性程度也较低(如图4.11)。

图4.11 政府推动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模式示意图

(2)联盟目标属性。

根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合作目标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技术攻关型、产业链整合型以及技术标准合作型等三种不同模式。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技术攻关型战略联盟试点有25家,占联盟总数的67.5%;产业链整合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11家,占联盟总数的29.7%;技术标准合作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家。

①技术攻关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从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践来看,以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为目标的技术攻关型战略联盟为最常用的组织模式。此类联盟主要立足于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联盟成员之间降低研发成本和风险、共享创新资源优势、共同组织学习以及加快研发周期和产业化速度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合作。如云南贵金属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围绕铂基微电子浆料及专用材料高技术、车用新型贵金属催化前驱体化学合成的关键技术、微电子工业用贵金属封装系列材料关键技术开展技术攻关,3年内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申请/授权发明专利69项,全面提升了贵金属材料创新水平。

②产业链整合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该类联盟以打造有竞争力的产业链为总体目标,产品创新依赖于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需要获得产业上下游产品配套。如食用菌是云南省特色优势产业,面对食用菌产业前端采摘、中端物流以及后端深加工产业链条不完整的问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牵头组建食用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同步开发产业链上各项产品和技术。此联盟成员覆盖了采摘、物流、外贸、研发、包装等完整的食用菌产业链,可以大大提升食用菌市场规范性和国际知名度。

③技术标准合作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此类联盟的目标是制定产业技术标准,通过技术标准实现创新技术的商业化。虽然技术标准本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但部分技术包含了大量创新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这类技术标准关系到产业潜在的商业利益,已成为企业积极争夺的对象。通过技术标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竞争性技术标准,有利于产业新技术应用,有利于整个产业竞争力提升,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如为了解决三七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三七相关企业和高校及科研院所组成三七技术标准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成员单位的专利许可证进行限量互换,实现技术共享。

4.2.1.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模式

根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员所处的产业链和创新链的位置不同,以及面对的产业技术问题特点不同,联盟创新模式主要有技术协作和合作开发两种基本类型。由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的产方和学研方的自身特点,对联盟这两类基本创新模式选择的态度有所不同。创新合作模式决定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只有联盟合作伙伴的创新模式选择一致,盟员协同合作才能找到切入点。因此,创新模式选择也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稳定运行的关键要因(如图4.12)。

(1)技术协作创新模式。

技术协作创新模式属于产方和学研方接力式的技术开发方式,面对产业拟解决技术问题,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内部产方通过技术转移和有偿交易的形式购买学研方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后,进行中试及产业化开发。此种模式下,产方和学研方按照技术难题的不同开发阶段,以一定的时间序列先后开展创新活动。此类创新模式有利于企业短期内获得所需技术,并迅速形成市场化产品,提高生产能力,但是与学研方合作项目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未来的生产和经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另一方面,技术协作模式有利于保持学研方的研发独立性,加速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转移,但无法满足技术转移产业化后长期利益的保障。

图4.1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创新模式选择

此外,技术协作的创新模式也会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面对创新成果,学研方只要考虑如何快速实现产业化,从而会对隐含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产生一定的信息垄断,致使在缺乏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产方无法有效鉴别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和可靠性等问题。在缺乏综合评定等能力的条件下,难以制约道德风险行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二是技术成果经济价值难以鉴定。目前,尚无科学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定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从而导致产方和学研方难以达成共识。(www.daowen.com)

(2)合作开发创新模式。

相较于技术协作,合作开发更侧重联盟内部产方和学研方的共同参与和协同创新,属于并列式技术开发形式。面对特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产方和学研方共同投入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一般来说,此类模式面对的技术较为复杂,产方或者学研方单方均难独立完成。只有盟员发挥资源互补性等特性,整合创新过程中实现较高的结合度,才能取得预期目标。一方面,既需要产方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又要求其参与整个创新及产业化过程;另一方面,学研方不仅在技术研发阶段,而且要求对成果后期产业化过程具有一定的参与度。合作开发模式,可以使产方和学研方以契约等形式紧密结合在一起,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盟员之间合作开发的创新模式下,产方可能利用自身生产经营优势,较大幅度地占有成果产业化相关信息,使学研方处于被动地位,造成利益分配不均,影响联盟稳定运行。

4.2.1.3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创新模式博弈选择

调研数据表明,93.33%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关注如何选择合作创新模式,以有利于保持联盟稳定运行。研究表明,企业倾向于选择合作开发模式,而高校及科研院所更倾向于选择技术协作的创新模式[141,14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模式的选择,不是产方、学研方等盟员的决策过程,而是相互博弈的对策过程。

(1)基本假设。

假设1:学研方的创新成果分为高水平研发成果和低水平研发成果。其中,高水平创新成果所付出的科研成本为Ch,低水平创新成果付出的科研成本为Cl

假设2:学研方了解创新成果水平高低,而产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只有通过可得信息判断成果水平,创新成果高的概率为μ,创新成果水平低的概率为1-μ。

假设3:联盟内部学研方比产方具有更强的研发优势,学研方创新能力I2,产方的创新能力为I1,且I2>I1

假设4:产方购买到高水平创新成果后自身的创新能力达到学研方创新水平变为I2;反之,则自身创新能力不变。

假设5:创新成果未来产业化收益V是创新能力的二次函数[143],即V=V(I)=I2/2,则有V(I2)>V(I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方和学研方开展技术协作时,产方可以根据学研方要价高低判断创新成果水平高低。令购买价格为P,若购买到高水平创新成果,产方的收益为V(I2)-P,学研方的收益为P-Ch;若购买到低水平创新成果,产方收益为V(I1)-P,学研方的收益为P-Cl

当产方与学研方开展合作开发时,若产方在创新成果未来产业化收益中所占比例为r,则学研方所占比例为1-r。高水平创新成果可以提升的总体创新能力为I2∪I2,而低水平创新成果所产生的创新能力为I1∪I2,有(I2∪I2)>(I1∪I2)。若创新成果为高时,产方收益为rV(2I2),学研方收益为(1-r)V(2I2)-Ch;反之,则产方收益为rV(I1∪I2),学研方收益为(1-r)V(I1∪I2)-Cl。如果双方合作失败,则产方为独立创新,其收益为V(I1),而学研方高水平创新成果和低水平创新成果的收益分别为S-Ch和-Cl。S为保留效用,表示当创新成果水平高时,对学研方仍具有一定价值。合作过程中,未考虑产方和学研方的风险成本。合作初始阶段,由产方提出合作模式,学研方进行选择。

(2)博弈模型设定。

根据上述假设,可以用如图4.13的博弈树表示产方和学研方关于创新模式选择的博弈过程。

此过程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过程,产方仅知道学研方创新成果水平高的概率为μ,创新成果水平低的概率为1-μ,故产方提出选择技术协作模式的期望收益为E1=μ[V(I2)-P]+(1-μ)[V(I1)-P],提出合作开发创新模式的期望收益为E2=μ[rV(2I2)]+(1-μ)[rV(I1∪I2)],不合作情形下,产方的期望收益为E3=V(I1)。令技术协作模式和合作开发模式下,产方取得期望收益相等,即E1=E2,可以求得:

图4.13 创新模式选择博弈树

(3)技术协作创新模式博弈分析:

时,可知E1>E2,即产方选择技术协作创新模式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合作开发的创新模式,从而会对创新成果提出采用技术协作的创新模式。对学研方而言,若自身的创新成果水平为高,且产方提出的购买价格P大于成果保留效用S时,学研方同意产方选择,合作达成。若产方提出的创新成果购买价格不及成果保留效用S或者学研方提出的出售价格超过产方的出价上限时,双方无法达成合作。

若产方和学研方之间的创新成果购买成功,对产方而言,创新成果购买的期望收益应该大于等于开展独立创新的期望收益,即:

μ[V(I2)-P]+(1-μ)[V(I1)-P]≥V(I1),

可求得:P≤μ[V(I2)-V(I1)]。

也就是说当创新成果水平为高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方和学研方开展技术协作的创新成果购买的价格区间为:S≤P≤μ[V(I2)-V(I1)]。

对学研方而言,为隐藏信息,产方无法了解其隐藏信息保留效用S。当双方在上述价格范围内讨价还价时,学研方会为达到提高保留效用的目的而尽力表达此项创新成果的重要程度和水平高低。产方通过判断创新成果水平高低概率以确定对创新成果的购买价格。因此,学研方若要提高创新成果成交价格,就必要提升创新成果水平,不断增大μ水平,从而实现合作伙伴之间的长效合作。而产方若要不断降低交易价格,须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水平,提升V(I1)水平和谈判砝码,而不是减少μ。

上述分析可知,在采用技术协作创新模式情况下,对创新成果的判断极为重要。若学研方创新成果水平为低,根据收益函数,只要产方提出的交易价格P>0,学研方就会为设法卖掉创新成果,不计较产方提出的价格水平,而尽快回收取得创新成果所付出成本。此时,对产方而言,购买低水平创新成果为得不偿失行为,因为购买后的收益由V(I1)减少为V(I1)-P。因此,当创新成果水平低时,对产方而言,选择技术协作创新模式为不理智行为。

(4)合作开发创新模式博弈分析:

时,可知E1≤E2,即产方选择合作开发创新模式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技术协作的创新模式,从而会对创新成果提出采用合作开发的创新模式。对学研方而言,若创新成果水平为高时,只要与产方开展合作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合作,即(1-r)V(2I2)-Ch≥S-Ch,得r≤1-S/V(2I2)时,学研方同意合作。同样,学研方在创新成果未来收益中所占比例小于等于产方所能承担的上限,即:

μ[V(I2)]+(1-μ)[rV(I1∪I2)]≥V(I1),

可求得:

也就是说当创新成果水平为高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方和学研方开展合作开发创新模式时,创新成果未来收益分配系数的范围为: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方和学研方应在上述分配系数范围内容开展讨价还价。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取决于各自的创新能力,只有当利益分配系数r浮动范围变小,双方实现合作的概率就会变大。上述公式左边可知,产方创新能力变化对r的影响大于合作创新能力的影响。只有当产方不断提升自身创新能力时,学研方才更有意愿与之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开发创新模式才能顺畅进行。公式右边可得,双方合作开发后的创新能力越强,学研方的谈判能力会越弱,而学研方创新成果的保留效用S越大,则越能有效提升学研方的谈判能力。因此,学研方创新成果价值的提高,有助于提升其谈判能力。

若学研方的创新成果水平为低时,对产方而言,只要rV(I1∪I2)≥V(I1),即r≥V(I1)/V(I1∪I2),也就是说只要合作开发能提升产方的创新能力,增大未来收益,产方就有意愿开展合作。此时,只要学研方的利益分配系数1-r>0,由于学研方需要产方提供资金作为研发补贴,因此也有与产方开展合作的意愿。然而,实践中产方很难有效确定创新成果水平的高与低,相应的创新成果利益分配只能按照未来的期望收益水平明确。

通过前文,对技术协作和合作开发两种创新模式的博弈分析,可以得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的产方和学研方在创新模式选择的过程中,学研方创新成果水平为高的概率越大时,当产方自身创新能力越强,越偏好与学研方开展技术协作,交易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双方的技术协作会达成;当学研方创新成果水平为低的概率较大,产方独立创新能力越弱,越倾向于选择合作开发创新模式,当双方的利益分配系数在一定范围内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会采用合作开发的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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