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公司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财务报表有关列报: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报告期内,公司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二)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2.税收优惠:无。
(三)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中对使用有限制情况款项:
2.应收票据:期末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余额。
3.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5 829 606.14元;本期收回或转回坏账准备金额0元。
4.期末存货无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情形,故未计提跌价准备。
5.期末存货中无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www.daowen.com)
7.期未无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8.股本变动情况:
9.各期末股东及股本(实收资本)比例:
(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1.重要承诺事项:无。
2.重要或有事项。
(1)本公司诉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于2016年1月诉江苏鹏华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做出“〔2016〕苏111民终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鹏华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十日内付清本公司货款1 140 710.8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协商,于2017年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按照人民币1 157 858元给付本公司。给付方式为分期支付,2017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本公司607 858.00元,尚未给付金额为550 000元。
(2)本公司诉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诉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28786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与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由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货款2 608 315.41元,分别于2016年5月12日前支付1 500 000元,余额款1 108 315.41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振申铝业有限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支付本公司1 738 315.41元,尚未支付金额为870 000元。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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