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OECD针对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启动了《多边投资协定》(Multination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简称MAI)谈判,并拟定了MAI框架草案。拟议中的MAI是一项投资制度自由化程度高、投资保护标准高和具有有效争端解决机制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法律框架。但是,由OCED发起的MAI谈判于1998年被迫中止,OCED内制定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的努力宣告失败。尽管OCED发起的MAI谈判暂时失败了,但是,MAI谈判本身及其方案为未来MFI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启示。自此以后,国内外经济学家开始逐步深入研究国际投资协调机制,并试图在WTO框架下制定全球范围内的多边投资框架制度。总体来看,作为全球性的国际贸易组织WTO,具备建立全球性的多边投资框架的基本条件,适合在其框架内建立协调全球投资行为的MFI。
第一,作为被全球认可的国际贸易组织的最高全球性机构,WTO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与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历史经验来看,成员国利益的全面平衡是WTO所有谈判的核心所在,其达成的协议能够被广大成员国认可和履行。因此,利用WTO的权威性建立多边投资框架能够消除现存国际投资规则的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给国际投资者提供可预见的投资环境,并且能够通过例外、过渡期等兼顾各国发展目标。
第二,在WTO框架内制定MFI能够确保贸易和投资法律规范之间的连贯性与协调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灵活地选择贸易与投资。这使得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系由传统的替代性关系转变为互补性关系。为了顺应跨国公司跨国经营行为的变化,各国开始逐渐意识到协调其贸易、投资政策的必要性。因此,在WTO框架内制定MFI将使得WTO成为兼顾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并取得兼顾贸易与投资而带来的额外收益(或者降低了额外成本)。(www.daowen.com)
第三,在WTO框架内已经达成的国际投资协议,将为全球范围内MFI的制定提供有益启示。GATT(WTO)框架下制定的TRIPs、GATS和TRIPs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协调的发展,将成为MFI制定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自1996年以来,WTO体制制定MFI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在1996年WTO第一次部长会议上,与会方尽管由于意见分歧而没有提及在WTO制定投资规则,但是却成立了“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研究建立全面的全球性国际直接投资框架。[1]同时,UNCTAD还在发展问题方面给予了支持,力争在谈判前使各谈判方就有关重大争议问题达成共识,寻求帮助发展中国家加深对所涉及问题的理解,研究需要考虑的问题,识别利益所在,并确保发展问题得到充分理解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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