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机遇与挑战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机遇与挑战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此,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战略由此展开。2005年7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双边贸易。这意味着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将显著地扩大区域内的贸易比重,加强区域内部的引力作用。东盟主要国家消减关税所取得的成果必然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机遇与挑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与东盟经贸往来密切,中国-东盟高级官员多次会晤,磋商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2002年11月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十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该协议中,中国和东盟同意于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是与东盟结成全面经济合作伙伴,核心内容是确定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范围、措施和时间,为自由贸易区奠定法律基础。至此,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战略由此展开。随后,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多次会晤,并于2004年11月在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举行了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推动双方自由贸易区建设。2005年7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双边贸易。双边的贸易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自《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之后,双边经贸发展速度超出了有关经济模型的预测结果。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2002~2004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以年均38.9%的速度增长。2004年,双边贸易的增长率为35.3%,贸易额达到1059亿美元。2005年第一季度,双边贸易增长率为25.4%,表现出了强劲的增长势头。这意味着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将显著地扩大区域内的贸易比重,加强区域内部的引力作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所以能够促进东盟与中国的双边贸易,其原因有二:其一,中国与东盟关税水平的降低为双方企业扩大出口提供了机会。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盟各国加快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将AFTA实现期限提前至2002年(其中越南推迟至2003年,老挝和缅甸推迟至2005年)。2002年1月,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正式启动,6个老成员国已将规定44 062项产品中的423项产品关税降至5%以下,并计划到201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至零。目前,东盟主要国家已将90%以上的产品的关税降至0~5%(李皖南,2004年)。东盟主要国家消减关税所取得的成果必然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2005年7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双方就7000种商品开始消减关税。5年内,它们中的大部分产品关税都将降至零。至此,东盟主要国家和中国的关税水平均大幅度下降,从而为双边企业扩大出口提供了机会。其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框架还包括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具体包括提高透明度、消除非关税壁垒、扩大国有贸易企业的权利、简化海关程序、相互承认标准即肯定性评估程序、提供签证便利,以促进双边商务人员往来,促进和便利信息、通信技术产品的贸易及电子商务等。随着自由贸易区的逐步建立,这些措施将使双边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交易成本下降,从而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尽管东盟与中国的出口贸易在出口市场、劳动力成本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从长远来看,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前景广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极大地促进双边贸易。因为,建成后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覆盖全球近30%的人口,国内生产总值和对外商品贸易额分别占世界总额的10%左右,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用GTAP模型进行初步测算得出,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总额将从目前的1.3万亿美元大幅度提高,接近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水平。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长55.1%。从而使得双方经济发展得到双赢。(www.daowen.com)

【注释】

[1]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在1967年成立时只有5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1984年1月,文莱独立后加入东盟;1995年7月,越南被吸收为东盟第7个成员,1997年7月,东盟又吸收老挝和缅甸为成员国;柬埔寨到1999年4月才正式被吸收为东盟成员国。

[2]ASEAN Free Trade Area的缩写,意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其中,ASEAN为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的缩写,意为东盟。对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文莱原始6成员国而言,AFTA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而越南、老挝与缅甸、柬埔寨则分别于2004年、2006年、2008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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