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焦点议题:知识产权部分的最新进展

焦点议题:知识产权部分的最新进展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10月21日,WTO举办了第一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卫生、贸易和知识产权综合方法”技术研讨班。该说明概述了自疫情危机以来WTO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措施。

焦点议题:知识产权部分的最新进展

(一)TRIPs与公共健康

TRIPs与公共健康是WTO持续讨论的问题。2019年末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深刻影响了世界经济和贸易格局,并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卫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也使得TRIPs与公共健康成为2019—2020年间WTO各类会议所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1.专题研讨会

2019年7月2日至4日,WTO秘书处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西非教育组织委员会合作,在达喀尔为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举办了“公共卫生、知识产权和政府采购”区域研讨会,讨论加强发展中国家获得医疗技术的知识和能力。与会者就如何简化知识产权和政府采购规则的执行工作提出了建议,以促进创新,并为药品和医疗技术的获得提供便利。

2019年10月31日,在由WTO主办,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合办的专题研讨会上,与会者讨论了先进医疗技术对促进全民医疗覆盖以及实现有关健康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标的重要性。这次活动标志着WTO、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已开展了长达十年的合作。研讨会以“先进医疗技术:机遇与挑战”为题,讨论了医疗领域的科技进步如何为人类健康状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善,同时指出国家间和国家内面临着预期寿命与生活质量持续不平等的重大挑战。与会专家强调,为了弥合这些差距,并解决不断演变的全球疾病问题,专注需求驱动的研究、针对特定疾病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疗法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是至关重要的。

2020年10月21日,WTO举办了第一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卫生、贸易和知识产权综合方法”技术研讨班。研讨班旨在提升WTO成员评估国内医疗系统、知识产权制度和贸易政策背景的能力,协调一致地运用这些工具应对疫情。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

在2020年7月30日举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WTO成员强调了多边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医疗技术和研究创新以及增强全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能力方面的价值。在2020年10月15日至16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WTO成员讨论了如何最好地利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在2020年12月10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WTO成员同意继续讨论印度和南非提出的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暂时豁免某些TRIPs义务的提案(IP/C/W/669)。提案最初由南非和印度于10月2日提交,此后得到肯尼亚、埃斯瓦蒂尼、巴基斯坦、莫桑比克和玻利维亚代表团的支持。对提案的全面讨论首先于10月15日至16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上进行,随后在11月20日和12月3日的非正式会议上也进行了讨论。WTO成员交换了意见,但尚未就提案达成一致意见。支持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疫苗紧急扩大生产,并重申许多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在利用TRIPs灵活性时可能面临体制和法律困难,这对于药品进出口构成较大阻碍。一些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反对这项豁免建议,指出没有具体迹象表明知识产权是获取新冠肺炎相关药物和技术的真正障碍,知识产权只是影响新冠肺炎疫苗生产和销售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

3.相关报告发布

2020年10月15日,WTO秘书处发表了一份新的情况说明,题为《TRIPs与新冠肺炎》,阐述全球知识产权制度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关系,及其可能对抗击疫情做出的贡献。该说明概述了自疫情危机以来WTO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措施。

2020年11月20日,WTO秘书处发布了两份图解,生动地指出在研制和交付新冠肺炎疫苗的各阶段所涉及的关键贸易问题,以促进对贸易政策如何助力安全、高效和高质量的疫苗及时向全球分配的探讨。

2020年12月22日,WTO秘书处发布了一份说明,对两份图解中的关键议题进行进一步阐述,分析了有关新冠肺炎疫苗生产、制造和有效使用等若干问题,探讨了贸易政策如何在新冠肺炎疫苗的研发过程中发挥作用。报告阐明了新冠肺炎疫苗对全人类健康的重要作用,并列出疫苗从研发到交付的七大流程及其间可能涉及的全球价值链贸易问题。WTO秘书处也对4月3日首次发布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医药产品贸易情况》报告进行了更新。更新版报告展示了2020年上半年来自97个经济体的贸易数据,并与2019年同期进行对比。报告还加入了关于口罩的一个特别案例分析。作为交易量巨大的产品,口罩已成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最显著的标志。

(二)电子商务

在1998年5月的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认识到不断增长的全球电子商务为贸易创造了新的机会,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指示WTO总理事会制定一项全面的工作方案,审查与全球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贸易问题。部长们还宣布,成员将继续实行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做法。在1998年9月,WTO总理事会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方案》。总理事会定期根据该方案执行机构的报告,对工作方案进行审议。同时WTO成员在每届部长级会议上定期延长电子传输关税的暂停征收措施,并继续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TRIPs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处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问题,作为电子商务工作方案的一部分。

2019年12月10日,在总理事会会议上,成员同意在第12届部长级会议之前,维持目前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做法,并继续依据1998年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2020年7月,南非提交了一份文件(IP/C/W/665),呼吁根据2019年12月总理事会的决定,重振1998年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并将这一问题列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常设项目。南非表示,这将有助于更深入地讨论成员先前已达成一致的问题。同时南非强调,知识产权会对国家发展产生影响,因此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各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都需要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讨论。例如,快速发展的智能设备和数字化接口在3D打印、可穿戴设备、自动化、机器人和云计算中的运用,都有助于世界经济数字化发展,而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这一趋势。南非也提出,数字鸿沟阻碍了发展中成员融入数字价值链,同时数字转型会对传统部门造成冲击而导致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成员们认识到这一建议的价值,对此表示支持,但一些成员反对将其作为常设项目列入总理事会议程,认为总理事会从未停止在这些问题上的工作,成员在必要时提出这一问题也不受到任何阻碍。

(三)国家间技术转让(www.daowen.com)

实现技术转让和传播是TRIPs的目标之一。TRIPs的第66.2条要求发达国家成员为其企业提供奖励,以促进向最不发达成员转让技术。自2001年的多哈部长决议以来,WTO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让问题工作组,就贸易与发达成员向发展中成员技术转让之间的关系、增进技术向发展中成员流动的途径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下建立审查机制,监督该条款的实施,要求发达成员每 3年提交一次新的报告,提供关于激励措施在实践中如何运作的信息,并在期间年份对报告进行更新。

在2019年2月13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WTO秘书处宣布推出新的e−TRIPs通报提交系统,为成员提供了一个提交通报、审查材料和报告的线上工具。此次会议也讨论了为回应最不发达成员的需求而促进技术转让的激励措施。

在2020年2月6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WTO成员继续详细讨论如何最好地履行TRIPs中有关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的义务。成员们还注意到新的e−TRIPs平台在加强通报工作和促进透明度义务履行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2020年7月30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乍得代表最不发达成员集团提交了一份文件(IP/C/W/664),提议采用一个新的模板对TRIPs第66.2条下向最不发达成员的技术转让进行年度报告。拟议的模板旨在简化报告过程,同步目前的报告变化,并提供发达成员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确切证据。最不发达成员集团认为,虽然一些成员做出了努力,但第66.2条的执行仍然没有从形式和实质上达到TRIPs的要求。他们注意到,发达成员提交的一些报告没有清晰阐明激励措施的性质,也没有阐明这种激励措施是否会带来向最不发达成员充分的技术转让。

(四)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需求

鉴于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需要和要求,其经济、财政和管理的局限性,以及其为创立可行的技术基础所需的灵活性,TRIPs在第66.1条免除WTO最不发达成员在过渡期内履行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的实质性义务(第3、第4和第5条除外)。过渡期起初为TRIPs生效后10年,但根据第66.1条的规定,最不发达成员有权出于正当动机请求延长过渡期限,并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审理和批准延期。

应最不发达成员集团的请求,WTO两次对所有最不发达成员依TRIPs第66.1条享有的过渡期进行了延长。在2005年11月29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经审议决定将这一期限延长至2013年7月1日;在2013年6月11日,决定将最不发达成员的过渡期进一步延长8年(至2021年7月1日,或直到某一国家在2021年之前不再属于最不发达成员),同时未来有进一步延长缓冲期的可能。在于2020年10月16日举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乍得代表最不发达成员集团呈交了一份提案,指出最不发达成员面临着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生存危机,呼吁WTO将实施TRIPs的过渡期再延长12年,从2021年7月1日起算。

在TRIPs与公共卫生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根据2001年《TRIPs和公共卫生多哈部长宣言》将最不发达成员履行TRIPs中与药品有关的某些义务的过渡期延长至2016年,于2002年正式通过这一决议。2015年11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做出决议,将这一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33年1月1日,或直到某个成员在2033年之前不再属于最不发达成员。作为补充,总理事会还决定豁免最不发达成员在TRIPs第70.8和70.9条下有关“邮箱”(mailbox,即使没有专利保护,也允许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和“独家销售权利”的某些特定义务。

(五)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

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有特色的规则,如果一个WTO成员实施了某项措施,致使另一成员依照WTO协定合理预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使该项措施并没有违反WTO协定,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成员仍然有权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提起申诉。非违反之诉适用于货物和服务,但在现行规定下尚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根据TRIPs第64.2条的规定,自《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内,非违反之诉不适用于TRIPs下的争端解决,同时WTO成员可向部长级会议提出延长该条款的建议。自此,由于成员未就TRIPs下的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的范围和方式达成协议,这一规定已经历了多次的延长。

在2019年2月13日和6月6日召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就这一问题,成员代表仍坚持各自的原有立场,但令人鼓舞是,成员愿意建设性地讨论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如果适用于TRIPs,其范围和方式会是什么样。在2019年10月17日至18日举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WTO成员继续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无法就非违反之诉条款的下一步发展方向达成一致。智利、哥伦比亚、新西兰和巴拿马提交了一项提案,要求将这一规定的期限延长至第12届部长级会议,一些成员在此次会议中表示支持,但其他成员则表示倾向于按照先前的预期,在2019年年底之前终止这一规定。在2019年12月10日的TRIPs理事会会议上,WTO成员同意将TRIPs规定的暂停使用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的期限延长至第12届部长级会议。

(六)知识产权与创新

自2012年以来,应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台湾、欧盟、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韩国、瑞士和美国的请求,TRIPs理事会定期将知识产权和创新问题列入会议议程。2019年召开的几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都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

WTO成员继续讨论知识产权在推动更具包容性的创新方面的作用,包括品牌建立、创意产业和公私合作模式的知识产权政策。一些成员指出,创新不只局限于发明。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定义的,创新包括在商业实践中实施一种新的或显著改进的产品(商品或服务)或工艺、一种新的营销方法或在商业实践、工作场所组织或对外关系中实施的一种新的组织方法。在这一背景下,探索创意产业和品牌的作用就很重要。这些成员提出,随着发展中经济体更多地参与创意产品的贸易,且预计到2050年,世界人口的68%将生活在城市地区,有弹性的创新政策应包括具体的区域和农村品牌创建和推广战略,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和地理环境。成员们还举例说明了公共部门如何通过国家和区域一级的品牌建立与推广战略支持私营部门,知识产权在地方创新和公私合作方面应发挥的作用,以及利用当地知识产权创造创新商业模式的经验。

一些成员强调,创意产业,包括表演和文学艺术,以及设计、媒体和娱乐业,在贡献经济价值和丰富文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许多艺术家和中小企业不熟悉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发展业务,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公共部门可以支持他们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包括为他们的推广战略和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支持。

一些成员认识到知识产权为创新提供了激励,但强调知识产权只在某些情况下有效,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即提供创新激励和确保由此产生的利益以公平的方式促进社会利益。

在2020年2月6日和10月20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上,成员提议在知识产权与创新议题中,重点讨论通过商标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这一主题。提议成员强调,中小微企业作为创新、产业竞争力和国际贸易的主要来源,在大多数经济体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新兴市场,初创企业等小公司能够创造出创新性的产品和服务,并对技术和产业结构的剧烈变化做出迅速反应。它们还通过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为开放式创新做出贡献。然而,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缺乏人力、财力资源和经验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也没有全面地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注册。这些企业也缺乏资源和经验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中的辩论旨在促进对这些问题的知识和经验交流。成员们分享了中小微企业通过建立和实现对最高质量知识产权的最佳利用来开展业务的例子,以及政府如何通过鼓励此类实践来支持中小微企业扩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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