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每年需至少召开一次正式会议,对前一年《原产地规则协议》各部分的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就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与各成员代表展开磋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在2019年和2020年共举行4次会议,时间分别是:2019年5月15日至16日、10月17日至18日、2020年3月5日、11月13日。这些会议的记录分别载于文件G/RO/M/72、G/RO/M/73、G/RO/M/74和G/RO/M/75中。
(一)2019年5月会议议题
2019年5月15日至16日,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召开该年度第一次正式会议。会议首先由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发言。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报告了税收一揽子计划的部分情况,该计划由一系列举措组成,旨在确保海关当局有效和高效地收取税收。其次,会议讨论了欧盟针对注册出口商的认证制度和系统。欧盟曾于2018年10月向委员会介绍了该系统,挪威和瑞士正在实施注册。欧盟表示,自2017年1月起,注册出口商系统已逐步引向欧盟普遍优惠制的受益国。在该制度下,注册经济运营商只需填写并提交自己的优惠来源声明,并在当地主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注册,便可以参与该系统。受益国的详细清单和注册出口商系统的实施状态可在EU−TAXUD网站上找到。目前,已有27个受益国使用了注册出口商系统,15个受益国正在过渡到该系统。截至2020年1月,除普惠制受益国之外,欧盟的25个海外国家和地区也将被纳入注册出口商系统。未来,与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也有望使用该系统。
再次,会议还讨论了最不发达成员的优惠原产地规则问题。坦桑尼亚表示,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内罗毕决定首次建立了一套多边的准则,以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更容易有资格获得优惠的市场准入。然而尽管其享有享受优惠市场准入条件的资格,但是很大一部分出口却仍需接受最惠国关税。在这种背景下,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坚持认为,给予优惠的成员应采取进一步措施简化其优惠原产地规则,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以查明未充分利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原因。最不发达国家集团认为成员的共同目标应是更充分地利用优惠政策,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也将继续就某些原产地要求的严格性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分析和证据,并将其与部长级决定进行对比以便提出最佳做法。关于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提交的基于税则归类标准变更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意见,主席回顾说,委员会在上次会议上根据关税归类的变化,开始审查优惠原产地规则,将现有做法与内罗毕部长级会议决定第1.2、1.4和1.5的规定进行了对比。坦桑尼亚认为,内罗毕部长级会议决定要求各成员在适用变更或关税归类规则时考虑三个方面。第一,原产地规则应该简单,最好是以关税税目标准的变化为基础。第二,不应包含例外或限制条件,除非这种限制条件是合理的。第三,各成员应对使用同一品目或副品目的材料实行限额限制。秘书处分析了农产品优惠的利用情况以及一系列进口统计数据,认为最惠国税率不是优惠利用率的主要决定因素,而其他方面的特定偏好正在影响利用率。简化所有与原产地有关的要求对于充分利用优惠尤其重要,其中不仅包括原产地标准,还包括运输和证明要求。主席建议委员会继续进行分析,以查明原产地规则与最不发达国家对优惠的利用不足之间的具体联系。孟加拉国表示,在存在某些给予优惠的成员所有产品优惠利用率始终较低以及总体上具有较高利用率但在特定部门中存在利用率不足的问题的背景下,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建议首先关注瑞士的优惠方案。孟加拉国指出,尽管采用了相同的原产地标准,但瑞士的优惠利用率一直低于欧盟的优惠利用率。坦桑尼亚表示,提高出口商对相关要求的了解和认识将改善贸易优惠的整体利用率。
最后,会议还讨论了关于加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透明度的问题(文件已载于G/RO/W/182/REV.1)。在本次会议的前一天,委员会举行了非正式会议以审议该文件。该提案的目标得到广泛支持,同时也有某些成员仍对该提案的某些方面存在疑问。瑞士等成员表示其在原产地规则委员会非正式会议上介绍了修正后的提案,他们认为该修正后提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为所有出口商,特别是所有成员的中小企业,以及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中小企业的经营提供便利。多哥代表非洲集团表示,非洲集团的一些成员可能无法在文件中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达到其通报标准。因此,非洲集团希望在当前提案中引入一条规定,以声明成员未遵守拟议的通报标准不会有任何惩罚性措施。
(二)2019年10月会议议题
2019年10月17日至18日,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召开该年度第二次正式会议,本次会议共六项议题。
第一,主席正式向成员介绍了由国际贸易中心、世界海关组织和WTO秘书处共同开发的“原产地规则加速器”。它是一个免费的、集中大量信息的在线原产地规则门户,其中包含有关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规则实施程序的详细的、标准化的信息。国际贸易中心执行主任表示,国际贸易中心的商业调查显示,原产地规则是小型企业面临的最常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之一。“原产地规则加速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原产地规则数据库,它将通过为贸易商提供更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的原产地相关信息来帮助企业(尤其是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充分利用贸易协议。国际贸易中心副执行主任Dorothy Tembo认为目前实行的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要求的多样性给公司带来了不确定性,并增加了经商成本,而“原产地规则加速器”门户对企业和贸易经营者和决策者都是降低成本和减少不确定性的有用工具。WTO秘书处表示,“原产地规则加速器”在国家关税细目层次上显示了原产地规则,它可以帮助用户通过键入关键字来找到正确的关税代码。斯里兰卡表示,希望“原产地规则加速器”提供有关贸易救济的信息。美国询问了参与该项目的机构如何使有关信息及时更新。瑞士询问如何将原产地规则加速器与全球贸易服务台联系起来。WTO秘书处表示有关贸易救济和非优惠原产地要求的信息必须纳入“原产地规则加速器”门户,以使经营者对市场准入条件有更全面、准确的了解。
第二,关于巴厘岛部长级决定的执行情况。乍得表示,委员会开展的工作表明,尽管最不发达成员有资格享受贸易优惠,但仍在缴纳最惠国关税。复杂的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要求构成了贸易壁垒。因此,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将继续主张进行实质性改革,以简化原产地要求。此外,乍得还呼吁所有给予优惠的成员根据部长级决定考虑其原产地规则,并确定进行改革和简化的领域。
第三,会议中主席邀请欧盟向成员介绍注册出口商自认证系统的实施情况。欧盟委员会表示欧盟认为复杂的认证要求是导致欧盟普惠制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因素之一。因此,2010年的改革简化了这些要求,并引入了自我认证。过渡期过后,所有普惠制受益者将从2017年、2018年或2019年开始使用该注册出口商自我认证系统。在过渡期间,受惠国主管当局仍将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而已登记的出口商可以自行证明其货物的原产地。目前已经有40 000家出口商注册,其中26 000家来自印度,7 000家来自巴基斯坦。然而,一些受益国尽管已度过过渡期却尚未实施注册出口商系统,这些国家的出口商不能再出示“普惠制原产地证”,同时也不能使用注册出口商系统,故目前无法在欧盟、挪威、瑞士和土耳其申请免税待遇。另外,根据注册出口商系统制度,出口商附在商业单据上的原产地声明就足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实际上,原产地声明是出口商在商业单据(例如发票、交货单或装箱单)上附加的一句简明的话,用以说明货物是完全取得的(“W”),或者是所用的任何外国材料都经过充分处理(“P”)。为了使用自我认证,企业必须首先在普惠制受惠国地方当局的数据库中进行注册,注册后会被分配一个单独的注册出口商编号,且该编号必须在原产地声明中引用。它允许用户在欧盟、挪威、瑞士和土耳其的市场上申请优惠。同时,价值在6 000欧元以下的出口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注册出口商编号。
第四,对于直接运输规则,柬埔寨代表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发言,认为过于严格的直接运输规则可能是最不发达国家未充分利用贸易优惠的原因之一。直接运输规则在各成员之间的适用性存在很大差异。多数给予优惠的成员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一些文件证据以表明这些货物尚未进入过境国市场,此类证据可以包括提单、未再加工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但是,取得这类文件对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商具有挑战性。在这种背景下,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一直主张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做法,即只有在海关当局担心在过境过程中可能发生操纵时,才要求提供未再加工证明或其他证据。柬埔寨认为,欧盟、挪威、瑞士和土耳其所采用的“不改变原则”可能是该领域的最佳做法,其呼吁其他给予优先权的成员将要求朝这个方向改进。所谓“不改变原则”,即欧盟要求在欧盟获得优惠的货物必须与在受惠国获得或制造的货物相同。在过境的情况下,欧盟要求货物继续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当局根据风险评估方法评估货物是否需要额外的信息和证据,只有在海关有疑问的情况下才会要求提供书面证据。
第五,委员会审议了一项关于“提高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透明度”的提案(文件载于G/RO/W/182/Rev.1和G/RO/W/182/Rev.1/Add.1)。根据该提案,成员将承诺更新其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要求的通报。此类通报将按照统一模板编写,使每个成员提供的信息标准化。秘书处将通过一个电子平台提供所接收的所有资料以方便查阅。秘书处将对所收到的资料进行重点审查。目前正在就该提案进行磋商。(www.daowen.com)
第六,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继续审查2013年和2015年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部长级决定(文件载于WT/L/917和WT/L/917/Add.1)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给予优惠的成员为执行该决定所做努力的报告。成员们审查了与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关的实质性事项,包括:根据关税归类标准的变化制定的规则、瑞士和中国对最不发达成员优惠的直接托运要求和利用率,并为总理事会编写了一份详细的报告(文件载于G/RO/89)。此外还向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口头报告。
(三)2020年3月会议议题
2020年3月5日,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召开该年度第一次正式会议,本次会议共四项议题。
首先,由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的Mette Azzam就世界海关组织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在2019年开展的活动做了报告。她向成员报告,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于2020年2月3日在世界海关组织总部举行了其第38届会议,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技术方面及相关内容的第21次定期报告、第21次年度审查以及2019年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执行情况。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向原产地规则委员会通报了世界海关组织税收一揽子计划的进展情况。
其次,对于注册出口商系统的实施,欧盟委员会表示一些受益国已经完成向注册出口商系统的过渡并正在使用该系统,如阿富汗、安哥拉、贝宁、刚果、马里、尼泊尔、坦桑尼亚、冈比亚、多哥等。还有一些最不发达成员仍处于过渡时期,例如孟加拉国、柬埔寨、莱索托和塞内加尔。但也有某些最不发达成员尽管过渡期已经结束,但仍未应用注册出口商系统。马里指出,其在遵守领土要求方面面临挑战,因为某些货物在通过邻国科特迪瓦或塞内加尔过境时必须经过某些额外的程序。其还指出,最不发达成员代表团需要进行培训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加深对这一领域的原产地规则和不同成员要求的了解。对此,欧盟表示针对上述情况,受益人所需要做的只是向欧盟通报注册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当局的详细情况,以及将对任何行政合作请求做出答复的地方当局的名称即可。此外欧盟还建立了监督机制,以确保所有受益国得到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欧盟没有将最不发达成员排除在外,相反,所有最不发达成员仍然有资格享受优惠,但是由于技术原因,某些最不发达成员暂时被拒绝提供优惠待遇。对于内陆国家,欧盟规则不要求直接托运货物,相反,规则授权商品可以在第三国中转、存储、分割或贴标签,但不可在第三国进一步加工商品。
再次,秘书处强调了其最新的关于最不发达成员优惠原产地规则利用率和直接运输规则说明的主要修订内容(G/RO/W/187/Rev.1)。该说明探讨了优惠利用与直接托运要求的不同变化之间的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有直接关系,更严格的直接运输规则导致了低利用率。成员们还听取了秘书处介绍的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一些临时放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措施。秘书处介绍了阿根廷、欧盟、欧亚经济联盟和日本采取的措施,例如接受电子原产地证书而不是纸质文件,接受副本而不是原件,或者允许追溯签发证书等。加拿大和印度也指出,两国政府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来促进贸易。
最后,秘书处还向各成员代表团通报了关于检索与原产地规则有关信息的最新情况,包括WTO网站原产地规则网页所做的改进以及最近为使各代表团更容易查阅WTO文件而采用的工具(“电子订阅”和“电子登记”)。
(四)2020年11月会议议题
2020年11月13日,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召开该年度第二次正式会议。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对《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了第26次审查(G/RO/W/199/Rev.1),并对最不发达成员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年度审查。委员会还审查了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关于部长级决定的来文(G/RO/W/198;G/RO/W/202)的最新情况,以及与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关的实质性事项,包括:基于从价百分比(增值)标准的规则和最不发达成员在矿物和金属部门优惠的利用率。按照部长级决定的要求,原产地规划委员会已为总理事会编写了一份详细报告,说明这些讨论和最新发展,并将向最不发达成员小组委员会提交一份口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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