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外资政策的利用与调整(2019-2020)

中国外资政策的利用与调整(2019-2020)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多举措稳外资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当前国际投资格局深刻调整,中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和新挑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9年6月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对原有2018年版负面清单在清单内容上进行简化,同时提出更为开放的试点措施。

中国外资政策的利用与调整(2019-2020)

(一)多举措稳外资

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当前国际投资格局深刻调整,中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和新挑战。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为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

第一,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包括精简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加快推进金融业开放进程;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提高来华人才工作便利度,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

第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包括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积极运用标准化方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中国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包括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做好培训和解读工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水平;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在多举措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一方面创造便利公平的营商环境,促进外商加大投资规模,另一方面引导外商投资导向,最大化外资边际收益。在外商投资内容方面,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外商投资产业导向方面,发布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投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在外商投资区域方面,支持外商全面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批复山东等6个省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17]

(二)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对外开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18],自2019年7月30日起实行。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较大幅度地增加了鼓励外商投资领域,支持外资更多地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第32号令《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19],自2020年7月23日起实行,2019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第38号令《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重点增加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中西部地区条目,引导外资投向,提振外资信心,促进外资基本盘稳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2019年版的负面清单由原来的48条精简至40条,在7大领域继续扩大开放,涉及农业、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文化建设和增值电信领域。其中农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规定;采矿业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规定;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

2020年版的负面清单由原来的40条精简至33条,在4大领域继续扩大开放,涉及制造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金融领域。其中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并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的限制;金融业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的限制。

(三)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扩大开放继续先行先试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举措。作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自由贸易实验区是链接“双循环”的重要平台和关键节点,也是促进“双循环”新格局形成的重要抓手和有力支撑。(www.daowen.com)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9年6月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对原有2018年版负面清单在清单内容上进行简化,同时提出更为开放的试点措施。其中,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缩减至37条。在市场准入方面,除与全国外资准入清单一致的内容外,还添加了许多对标国际高标准的条目,提出了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主要试点措施有:取消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取消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规定;取消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限制;取消电影院建设和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020年版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2019年版负面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条目由37条缩减至30条。删减内容与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删减内容保持一致,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金融领域。其中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的限制;金融业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的限制。[20][21]

(四)增强外资法制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国在201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并同步配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同时,为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外资立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外商投资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成效显著,有力保障中国利用外资在新冠肺炎疫情挑战下逆势增长4.5%,2020年全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5.1万户,引资规模和全球占比创历史新高,成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成效显著,呈现“五更”特点。

第一,外资准入更自由。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同时,投资主体选择更加自主,2020年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合资新设外资企业近9 000家,实现“从无到有”。

第二,投资活动更便利。全面取消商务领域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备案,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外商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外资企业设立注册登记。约99%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通过在线平台办理。

第三,服务体系更健全。组建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中央层面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突出的防疫物资短缺、跨境物流不畅、上下游协同复工等困难问题252项。

第四,权益保护更有效。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编制公布各地投诉工作机构名录,外资企业投诉渠道更加通畅便捷、流程更加清晰可操作。

第五,市场竞争更公平。外商投资法为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20年近百家外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2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