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限额
1.单一客户风险限额管理
(1)以净资产为核心确定的单一客户风险限额。
单一客户风险限额=客户净资产×合理的杠杆系数×与信用等级相关的调节系数-客户的商业负债-客户的其他有息负债
客户有效净资产,是指将客户净资产扣除其部分无效或低效资产后的净值。一般来说,无效或低效资产包括:客户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资产损溢等科目。
(2)以客户的负债结构和对应的偿债能力为核心确定的单一客户风险限额。
该方法的核心是建立起客户授信业务需求和对应的偿债资金来源的关系,以客户分项偿债资金来源的分析来确定银行可承受的客户最大风险限额。
季节性资金需求对应风险限额=(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预付货款)-(应付款项+预收货款)
2.集团客户风险限额管理
(1)集团客户的定义。
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五是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2)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集团客户风险限额的确定与单一客户基本相同,既可以采取以净资产为核心来确定,也可以采取以客户负债结构和对应偿债能力为核心来确定。
两者的区别:一是必须选取集团客户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作为核定集团客户风险限额的主要依据;二是将集团客户整体偿债能力和各个主要成员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并在确定集团客户整体风险限额的同时,确定主要成员风险限额,也就是对集团客户风险限额进行分割。
(二)信用风险缓释
1.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www.daowen.com)
抵质押品对信用风险的缓释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在贷款发放前,可以作为识别企业诚信状况的信号;二是在贷款发放后,抵质押品的存在使借款人对违约后抵质押品被处理的惩戒机制有所顾忌,防止其利用事后信息不对称而进行损害银行的逆向选择行为,能够对其还款意愿有所约束;三是当借款人违约时,抵质押品的存在实质上降低了借款人违约时的风险敞口,能够有效节约经济资本,降低银行信用风险造成的最终损失。
2.净额结算
(1)认定要求。
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协议,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是破产,均可实施;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额结算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暴露。
(2)净额结算内容。
净额结算包括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表内净额结算,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净额结算,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场外衍生工具净额结算和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三)我国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1.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买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的银行的交易对手方需要买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职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买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银行的交易对手方需要买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四)宏观政策
1.处置不良贷款转让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目前,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是政策层面仍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管部门应结合市场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对统一的市场规则和交易标准。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对这一处置方式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建立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避免转让行为中的道德风险。
2.创新处置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回报
银行除运用催收、诉讼、核销等传统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外,还要积极探索处置新手段、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其一,加强对抵押品的管理,认真做到定期核查和市场估值,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注重抵押品的选择,对于存在法律瑕疵及变现困难的抵押品应谨慎对待,对银行内部难以管理的抵押品可以外包给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维护保养,使其保值或减缓贬值速度;其二,政府部门牵头或单独组建不良资产交易平台,汇集各方资源信息,通过挂牌交易、集中竞价、公开买卖等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市场化运作;三是积极探索资产推介、资产置换、转让出售、资产证券化等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与途径,加快不良资产的变现,使银行资产得以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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