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联合国制裁与公正性

联合国制裁与公正性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博茨瓦纳大使乔舍夫·勒戈威拉(Joseph Legwaila)在1995年1月由安理会主持的讨论会上指出:“联合国制裁旨在改变行为,而非出于惩罚或报应的目的。当伊拉克侵略科威特时,安理会通过决议采取经济制裁行动,以促使伊拉克从科威特撤军,但当以色列、摩洛哥、土耳其、印尼侵略其邻国或占领其邻国的领土时,安理会却没有对它们实施制裁。虽然它们也受到安理会的谴责并被呼吁撤军。可见联合国能否公正采取经济制裁

联合国制裁与公正性

博茨瓦纳大使乔舍夫·勒戈威拉(Joseph Legwaila)在1995年1月由安理会主持的讨论会上指出:“联合国制裁旨在改变行为,而非出于惩罚或报应的目的。当伊拉克侵略科威特时,安理会通过决议采取经济制裁行动,以促使伊拉克从科威特撤军,但当以色列、摩洛哥、土耳其、印尼侵略其邻国或占领其邻国的领土时,安理会却没有对它们实施制裁。虽然它们也受到安理会的谴责并被呼吁撤军。可见联合国能否公正采取经济制裁措施是当前联合国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对联合国公正适用经济制裁机制的阻碍因素很多。

首先,《联合国宪章》对经济制裁启动的实质要件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这一点不利于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公正适用。联合国经济制裁应该在安理会根据《宪章》第39条之规定做出存在“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侵略行为”的断定之后才被启动实施的。然而何谓“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侵略行为”呢?《宪章》对此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谈到。由于缺乏一个断定是否存在“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侵略行为”的标准,因而联合国经济制裁的权力就难免出现被滥用的情况。正因如此,1997年在联合国大会的讨论中,马来西亚代表表述了一个得到广泛支持的观点,在他看来,联合国制裁不过是一种满足安理会部分成员的特殊利益和实现特殊政治标的工具而已。如果安理会希望制裁看起来更加具有合法性,就应该保持其前后适用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双重标准

否决权(Veto)是影响联合国经济制裁公正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决议拥有否决权。这就决定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即便实施了引发制裁的行为也不可能受到联合国的经济制裁。而且常任理事国的利害关系国在实施了引发制裁的行为之后,也不大可能受到联合国的经济制裁。原因是常任理事国常常会通过行使否决权的方式来阻止安理会通过制裁决议。这就是前面所说的“联合国制裁的对象局限性”。这种“制裁的对象局限性”其实也是导致联合国经济制裁不公正的原因。(www.daowen.com)

其次,联合国经济制裁监管不透明构成对联合国经济制裁公正性的威胁。联合国一旦对一个国家实施经济制裁,就建立一个经济制裁委员会来加以监管。然而这种经济制裁委员会的操作却非常不透明。经济制裁委员会不受公众监督,也不对公众负责。这种秘密操作的方式,必然会使经济制裁因受到来自常任理事国的压力而高度的政治化。其结果是:一个制裁机制因正当的理由开始,而因其他的原因继续。虽然,大会多次呼吁提高经济制裁委员会的透明度,安理会本身也表达了这样的改革愿望,但暗箱操作的特征没有多大的变化。1997年在讨论安理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时,许多国家的代表团表示不满。代表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经济制裁委员会的透明度有所增强。如西班牙代表就十分尖锐地指出:“我看不出制裁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什么进步。”

最后,制裁目的含糊也最终影响到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公正性。联合国秘书长曾在其1995年的报告中指出:“联合国经济制裁的目的并不十分明确,事实上有时还随着时间有所改变,制裁目的的这种捉摸不定、变化无常的特点使得安理会难以就何时解除经济制裁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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