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实体规范约束

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实体规范约束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宪章》第25条之规定,安理会所做的经济制裁决议,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否则构成对《宪章》义务的违反,而且即便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与其他的条约相矛盾也不例外。那么,安理会在实施经济制裁时真的不受其他国际法规范的制约吗?仔细解读《宪章》条文和联合国经济制裁实践,你就会发现结论其实并非如此。

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实体规范约束

根据《宪章》第25条之规定,安理会所做的经济制裁决议,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否则构成对《宪章》义务的违反,而且即便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与其他的条约相矛盾也不例外。又根据《宪章》第103条之规定:“各会员国在宪章下的义务与它们依照任何国际协定的义务有冲突时,其宪章下的义务应居优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第30条同样规定了《宪章》义务优先的原则。[16]这一原则后来在国际法院就“洛克比”一案所作的判决中也得到进一步体现。上述规定和实践的结果是使“安理会经济制裁不受其他国际法规范制约”的观念进一步膨胀,以至于在国际社会常常出现这样的论调,认为:安理会是《宪章》的产物,因而是一个特殊的机构,它可以通过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方式来运作,或者它代表的就是法律本身。那么,安理会在实施经济制裁时真的不受其他国际法规范的制约吗?仔细解读《宪章》条文和联合国经济制裁实践,你就会发现结论其实并非如此。国际法院法官威尔阿曼特俞利(Weeramantry)在“洛克比空难”一案中表达了对判决的反对意见,他认为,联合国宪章历史证实了这样一种观点,大量的安理会的权力的界限是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致。[17]

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果联合国实施经济制裁同样需要遵守一些公认的国际法规范,那么这些公认的国际法规范究竟是哪些呢?(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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