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制裁精准界定优先的范围

经济制裁精准界定优先的范围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国家特别是联合国会员国依安理会决议包括经济制裁决议所负之义务优先于国家特别是联合国会员国依据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但“国际协定”是一个范围十分含糊的概念。但遗憾的是安理会在其实施的十多起经济制裁的决议中同样没有对“国际协定”的范围进行精确的界定。当然也难以精确界定安理会决议包括经济制裁决议不能优先的习惯法规则的范围。

经济制裁精准界定优先的范围

虽然,国家特别是联合国会员国依安理会决议包括经济制裁决议所负之义务优先于国家特别是联合国会员国依据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但“国际协定”是一个范围十分含糊的概念。我国著名的条约法专家李浩培教授认为:协定作为条约中的一种,多用于双边的场合,特别使用于政府间或行政部门间缔结的范围狭小或性质不很重要、时间不很长久的事项的条约。如关于国界水流中的捕鱼协定、关于司法协助的协定、关于动物保护的协定、关于文件认证的协定。采用协定名称的多边条约为数也很多,其所以采用这种名称,或者由于条约的效果的有效期较短,或者由于条约的内容不重要。[17]李浩培教授对国际协定显然是作了狭义的理解。其实,国际协定还可以进行广义的理解,即一切国际条约都可以称为“国际协定”。回到当前的问题,那么,安理会决议包括经济制裁决议的效力所优先的是狭义的“国际协定”的效力还是广义的“国际协定”的效力呢?

虽然,《宪章》在第103条中使用了“国际协定”的措词,却没有对“国际协定”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安理会几乎在所有的经济制裁实践中都使用了“国际协定”的措词,如1993年,安理会通过第841号决议对海地实施经济制裁,并在该决议的第9段中规定:“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本决议的各项规定,严格采取行动,无须顾及1993年6月23日以前缔结的任何国际协定或任何合同或发给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遗憾的是安理会在其实施的十多起经济制裁的决议中同样没有对“国际协定”的范围进行精确的界定。

不过,从“诺克比”一案的审理结果来看,这里的“国际协定”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但包括一切双边的国际条约,而且包括一切多边的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法院在确定利比亚根据安理会731号决议和748号决议所负的义务应优先于利比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所负的义务时,其所持的法律依据是《宪章》103条。言下之意,国际法院认为《宪章》103条所说的“国际协定”包括《蒙特利尔公约》。而事实上《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使用“(国际)协定”这一措词,也看不出一个有100多个条约当事国的《蒙特利尔公约》是一个内容不重要、效力期限不久长的条约。唯一的解释就是国际法院根本认为103条所指的“国际协定”包括一切国际条约。(www.daowen.com)

另外,国际协定中的具体内容是可以进行进一步分类的。许多国际法权威都认为:在大部分的国际协定中存在一些国际习惯法内容的条款。《奥本海国际法》间接阐述了条约法规则与国际习惯法规则之间存在的相互转换关系:一方面一项条约所包含的规则为国际社会一般赞成,从而原来在条约中规定的规则可能成为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因而对非条约当事方的国家具有拘束力;另一方面,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存在,但却被编纂或用其他方式反映在条约之中。[18]以《海洋法公约》为例,在缔结该条约时,领海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这一规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但领海宽度是不确定的,在编纂中确立了12海里的条约法规则,到了当今国际社会,几乎没有国家不同意以12海里为领海宽度,于是12海里的领海宽度原则成为一项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回到当前的问题,安理会决议包括经济制裁决议的效力是否也优先于国际协定中被编纂进来或反映在其中的国际习惯规则和那些现已演变为国际习惯规则呢?

有人在分析“诺克比空难”一案时提出了质疑,认为,如果能证明《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的引渡规则不但是条约规则,而且是一项国际习惯规则,那么,安理会的决定应该不可以改变一项国际习惯规则。[19]其实,这种质疑尚存在一些误解,说安理会决议包括经济制裁决议的地位优先于国际协定,并不等于说国际协定被修订、废除,而是指在两者相矛盾时,优先适用安理会决议包括经济制裁决议的规定而已。不过还是不能说安理会决议可以优先于一切规定在国际协定中的习惯规则。当然也难以精确界定安理会决议包括经济制裁决议不能优先的习惯法规则的范围。不过至少可以肯定的是:人道主义例外原则就是一项规定在四个《日内瓦公约》中的习惯法规则,而安理会决议包括经济制裁决议就不能超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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