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联合国经济制裁对第三国经济的影响:定性分析

联合国经济制裁对第三国经济的影响:定性分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第三国因制裁所受经济损失的处理是以此种损失的定性为基础的。联合国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经济制裁行动,难免对有关国家造成负面的经济影响。联合国有义务通过《宪章》第49条或第50条的规定,就解决第三国面临的经济困难提出建议,但否认联合国对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负有赔偿或补偿义务。“联合国和平程序委员会”与西方国家的观点基本相同,要求安理会和大会加紧处理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提出的经济问题。

联合国经济制裁对第三国经济的影响:定性分析

对第三国因制裁所受经济损失的处理是以此种损失的定性为基础的。由于宪章没有对此种损失的性质加以界定,国际社会对此难免出现分歧。目前,从各国的态度来看,大致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制裁成本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制裁对第三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影响,是经济制裁的必然结果,是联合国经济制裁必须付出的代价,因而,经济制裁对第三国造成的损失与影响应该被看作是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必要成本。既然是联合国经济制裁的成本,就应该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来全额承担,而不能由某一个国家单独承受。如波兰代表在谈到如何理解制裁对第三国的经济影响时,认为:之所以应该给予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以援助,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得出的解释,“这种解释特别应该建立在制裁费用公平分摊这样的概念之上,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既然安理会是代表全体会员国来实施制裁的,那么制裁产生的费用就当然应该由全体会员国来承担,这样的解释有助于切实执行联合国的制裁决议”。对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的补偿应该是全额补偿还是部分补偿的问题,波兰政府认为:国际社会应该全额承担对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的经济损失,“国际社会为经济制裁而承担的用于物资和人权范围的费用是很低的,而用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军事行动或维和行动的潜在费用已经通过自愿或分摊的方式由国际社会全额承担,国际经济制裁同样是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而其费用也应该全额补偿”。又如乌克兰代表提出了“武力维和的机会成本”的概念。认为: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前提,执行经济制裁的成本实际上应该被看作是武力行动或维和行动的替代手段所需的机会成本,既然武力行动和维和成本由国际社会来承担的,那么国际经济制裁所需的费用当然也应该由国际社会来公平承担。1999年9月23日,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其提交的报告中还提到赞成这种观点的其他国家,秘书长援引俄罗斯、乌克兰、斯洛伐克等国家对该问题发表的意见,指出:“制裁费用应该由全体联合国会员国来承担”。他认为:“制裁实质上是联合国集体采取的措施,因而其费用应该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来公平分摊。而不能只是由少数不幸成为被制裁国的邻国或重要经济伙伴国的国家来承担。”他还建议安理会设计一套得力措施来处理这一类问题。[5]俄罗斯联邦在“关于实施和执行制裁的条件和标准”的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创设一种允许制裁对第三国造成物资的或财政的损害的合法情景。[6]这种观点得到后来由秘书长建议大会批准成立的专家小组会议的支持。

(二)“制裁影响”说(www.daowen.com)

该学说认为第三国所面临的经济困难是联合国经济制裁的一种负面影响。联合国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经济制裁行动,难免对有关国家造成负面的经济影响。联合国有义务通过《宪章》第49条或第50条的规定,就解决第三国面临的经济困难提出建议,但否认联合国对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负有赔偿或补偿义务。美国和欧盟成员国就持这种观点。如法国代表在1994年宪章特别委员会的会议上,苛刻地指出:“对通过《宪章》第50条获得赔偿或补偿抱有幻想的国家,唯有放弃这种幻想。”又如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发表意见认为:应该将制裁对第三国造成的影响界定为一种“外部冲击”。对这种影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应该考虑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因为如果处在经济紧缩阶段,很可能会高估制裁的影响,而在经济开张时期又可能会低估制裁产生的影响,因此评估时一定要定位好评估的经济参照点。并认为对第三国的援助是一个涉及制裁决议执行的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受制裁影响的国家往往是被制裁的国家的邻国,因而这些国家严格执行制裁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缺乏负担分摊、费用公平分配的机制,那么会动摇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充分合作以执行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决心。这个问题在过去表现得十分明显,因而应该对现存的机制进行改革,以确保对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的经济困难做出迅速的、充分的反应。最后主张建立一种基金,以便在安理会实施经济制裁时专用。这种基金可以在第三国受到制裁影响时,通过特殊条款流入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这种以赠款的方式给予的援助不会增加第三国的债务。这种基金的来源是各种赠款,并由国际金融机构来经营,由联合国来监管。政治愿望是这种援助政策成功的重要保障。“联合国和平程序委员会”与西方国家的观点基本相同,要求安理会和大会加紧处理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提出的经济问题。[7]宪章特别委员会也对同一个问题发表看法,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委员会并不同意引入对受制裁影响的第三国以补偿权的观点。[8]

虽然“制裁成本”说不无道理,但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全额承担这种成本是不现实的。因为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承担这种损失的最终表现形式,无非是将这种成本费用纳入联合国经费使用的范围,这无疑使本来紧张的联合国财政雪上加霜。“制裁影响”说,虽有利于减轻联合国财政负担,但使联合国完全从补偿或赔偿的责任中剥离出来,将不利于消除成员国的顾虑,切实执行联合国经济制裁措施。由此可见,虽然不能认为联合国有义务全额赔偿或补偿第三国所受的经济影响,但联合国应该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促使第三国的经济问题得到解决,再也不能说联合国仅仅只有义务就第三国面临的经济影响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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