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各种转变方式的利弊分析

各种转变方式的利弊分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采取不同的转变方式,虽然不会对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的效力构成实质性的影响,但对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在国内执行的可能性和效率却影响颇深。虽然有一部分国家采取“转换”方式,制定了授权性的立法,可以赋予安理会制裁决议以法律效力,提高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效率。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各种各样的国内法规变成一个互不协调的迷宫。这一点在对伊拉克的制裁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各种转变方式的利弊分析

经济制裁决议得到执行的法律基础,是经济制裁执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它解决的是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得到执行的效力依据问题,同时它也是解决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在国内执行的具体制度问题。各国采取不同的转变方式,虽然不会对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的效力构成实质性的影响,但对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在国内执行的可能性和效率却影响颇深。采取“并入”的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简单,省去了立法上的许多麻烦,但最大的缺点是缺乏关于制裁在国内执行的精细规定,往往降低了经济制裁的执行效率。采取“转换”方式,虽然产生了许多立法上的烦琐工作,但其优点也很多。因为,在大多数国家,一个国际法层面上的义务或承诺,如《联合国宪章》第25条规定的承诺,如果没有经过国内立法措施,是不能直接在国内得到执行的。[54]而联合国的集体制裁措施恰恰需要在国内层面上得到执行,从这个角度来说,采取立法转换为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在国内执行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国家的执行机制必须依据某些国家权力来运作,安理会决议又常常是原则性的规定,有必要由各国通过国内立法来精确界定具体的措施,以及执行这些措施的权力机关。如安理会通过决议对卢旺达实施钻石出口制裁,而在有些国家具体执行这一制裁措施的机关可能是贸易部,而在有些国家则有可能是由矿产部来负责执行。如果不对这些制裁执行的机制进行详细的规定,就难以保障执行的效率。

虽然有一部分国家采取“转换”方式,制定了授权性的立法,可以赋予安理会制裁决议以法律效力,提高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效率。但这些授权性立法条款在法律效力上并不相同。另外,大多数的成员国则根本就没有这种类型的授权性立法,只好借助于修改现行贸易和金融立法的麻烦方法,或通过颁布新的立法,来执行安理会的制裁决议。所以当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危机,需要执行安理会的制裁决议时,大部分的国家不得不考虑依赖基础性的立法程序来执行国际义务。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各种各样的国内法规变成一个互不协调的迷宫。这一点在对伊拉克的制裁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90年,伊拉克侵略科威特,安理会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施制裁,各国关于执行安理会决议的立法各不相同,而且在不同行业领域的立法也五花八门。致使整个市场法律秩序好像一条满是补丁的棉被,一片混乱。特别是金融市场,银行必须花费很大的气力才能够弄清楚: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加之,根据第661号决议的措词:一国关于执行安理会决议的法律要调整的活动包括在该国领土内的一切人(法人和自然人)的活动,或者该国所有的国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而不论其身在何处(their nationals or in their territory)。这一措词必然导致重叠立法、执行现象和一国制裁法的域外效力的产生。任何考虑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事先对交易的另一方进行周密的考察,了解他的“国籍国”和“住所地国”,甚至还要了解其他交易环节的“当事商”,如银行、运输、保险、中介商的国籍情况和住所地情况。假如确定所有这些交易方都属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还要考虑欧共体规则。这一切都使国际经济交往,特别是金融交易变得十分艰难。(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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