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的经济制裁决议通常由成员国通过其国内执行机制来加以执行,但由于执行经济制裁必须依赖一定的经济权力,而某些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通过缔结经济一体化条约,将这种经济权力让渡给了经济一体化组织,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经济制裁在成员国国内层面上的执行,就因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欧盟成员国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下面对欧盟执行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的机制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旦安理会根据《宪章》第41条做出决议对一个国家实施全面或局部的经济制裁,那么欧盟所有的会员国都将根据欧盟一个特殊的法律文件来加以执行。基本的操作程序规定在《欧盟条约》的第15条之中,即:由欧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01条一个条例。该条例在成员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直接约束欧盟成员国管辖之下的自然人和法人。[42]如1990年安理会通过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施全面的经济制裁,欧盟理事会立即于同年8月8日通过2340号条例执行联合国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又如1993年安理会通过决议对利比亚实施经济制裁,欧盟理事会立即于同年11月9日制定3274号条例执行联合国的经济制裁决议。欧盟不但可以通过制定这样的条例实施贸易制裁,也可以通过制定这样的条例实施财政金融制裁、交通制裁和旅行制裁。[43]但值得注意的是,武器禁运属于一种例外情况。联合国先后对南罗得西亚、南非、伊拉克、南斯拉夫、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海地、安哥拉、卢旺达、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等国家实施过武器禁运,欧盟理事会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条例来执行安理会的武器禁运措施,而是以“共同外交防务立场”的方式来执行。[44]原因是大多数的欧盟成员国认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96条之规定,武器禁运措施属于成员国自主管辖范围内的事情。如1994年欧盟通过第54号“共同外交防务立场”执行联合国对利比亚的武器禁运;1996年欧盟通过第56号“共同外交防务立场”执行联合国对海地的武器禁运。[45]
(1)欧盟执行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之义务依据。欧盟不是联合国成员,也没有继承欧盟成员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宪章》义务,因而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欧盟不受安理会决议的约束。因为“条约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46]。但实际情况是欧盟不但能够,而且已经在执行以安理会通过的经济制裁决议。欧盟这种执行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的义务是以《联合国宪章》第48条第2段之规定为法律依据的。根据该条之规定:“此项决议(安理会决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行动履行之。”显然第48条之规定也是在为第三方创设一种义务,与《宪章》第2条第6项之规定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所不同的是《宪章》第2条第6项是在为作为条约非缔约方的国家创设义务,而《宪章》第48条第2项则是在为作为非缔约方的国际组织创设义务。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得到第三方的明示同意。而欧盟在安理会每通过一个经济制裁决议时就相应地做出一个履行该经济制裁决议的条例(regulation),这在某种程度上很可能已经构成一种明示同意。欧盟似乎因此为自己接受了一项执行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的义务。
(2)欧盟执行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之权力依据。欧盟执行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的权力依据是《罗马条约》第113条关于“共同商业政策”之规定。该条规定了在商业领域,欧盟拥有制定政策和法规的排他权力。
虽然这种权力在开始时只限于贸易制裁领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入了《罗马条约》的第228a和73g,从此,欧盟开始被赋予实施财政金融制裁的权力。[47]只要欧盟成员国采取了共同外交防务立场,那么欧盟就可以对涉及有关国家的资金和支付的流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欧盟成员国只有在欧盟理事会没有采取这种财政金融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单边措施。但在欧委会大多数同意的建议下,欧盟理事会可以修正或废除成员国的这种单边措施。[48]
1990年,安理会通过对伊制裁的第661号决议,欧盟部长理事会立刻于1990年8月8日做出反应,制定了第2340号条例禁止欧盟成员国与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的贸易往来。后来又将各种服务列入禁止的范围,但财政金融服务除外,原因是当时欧盟在财政金融领域尚不具有这种能力。[49]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批准生效,欧盟部长理事的权力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财政金融领域,在这种背景之下,欧盟理事会又制定了一个新的条例,除了重申贸易制裁和有关的服务制裁外,还增加了财政金融制裁。1994年9月23日,安理会通过第942号决议,对波斯尼亚塞族实施经济制裁,其中包括冻结波斯尼亚塞族在国外的资产。对此,欧盟理事会于同年的10月10日制定了第2471号条例。该条例虽然晦涩难懂,但与制裁伊拉克的条例比较而言,其制裁的范围更加广泛了。条例对这样的资金、财政金融资产、资源加以冻结,只要它们符合下述情况:a.为处在或居住在波斯尼亚塞族控制区的任何人所有;b.为处在波斯尼亚塞族控制区或根据该地区法律组建的机构所有;c.被发现属于代表或服务于波斯尼亚塞族控制区的机构的人或机构所有。这些制裁虽然已经终止,但它表明欧盟制裁权力的范围扩大了,不但拥有采取贸易制裁措施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权力,而且拥有采取财政金融制裁措施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权力。[50]
综上所述,欧盟不是《联合国宪章》的缔约当事方,在本质上没有执行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的义务,但由于欧盟成员国大部分都是联合国会员国,都有义务执行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的义务。既然执行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所依赖的经济权力已经通过有关条约让渡给了欧盟,那么依附于欧盟成员国经济权力之上的义务也应该一并让渡给了欧盟。据此可以认为:虽然在联合国与欧盟的关系上,欧盟没有义务执行安理会决议,但在欧盟成员国与欧盟的关系上,欧盟有义务代替欧盟成员国执行联合国的经济制裁决议,间接成为联合国经济制裁的执行主体。
【注释】
[1]《联合国宪章》第39条之规定。
[2]安理会有可能根据第40条采取临时措施,也可能根据第42条采取武力制裁行动,还可能因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做出制裁决议。
[3]John C.Roney,“Grain Embargo as Diplomatic Lever:Fulcrum or Folly”,SAIS Review,No.4(Summer1982),p.197.美国小麦在苏联的市场因此被阿根廷、澳大利亚等国占领。
[4]Robert L.Paarlberg,“The 1980-81 US Grain Embargo:Consequence for the Participants”,in:The Utili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by David Leyton-brown(ed.),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87,pp.185-188.
[5]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p12.
[6]《联合国宪章》第39条之规定。
[7]《联合国宪章》第41条之规定。
[8]到目前为止,安理会共实施了14次经济制裁,其中只有对苏丹的制裁,相对比较简单,因而没有设立相应的制裁委员会。其他13起制裁,均设立了相应的制裁委员会,或称经济制裁委员会。
[9]其中对利比里亚实施的经济制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2年至2001年,安理会通过985号决议建立了第一个制裁委员会;第二阶段从2001年至今,安理会通过1343号决议终止了985号决议建立的制裁委员会,并建立了一个新的制裁委员会,即第二个制裁委员会。S/Res/985(1995),Section 4;S/Res/1343(2001),Section14.
[10]大会设立了7个委员会,即:政治与安全委员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非殖民委员会、行政与预算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每届常会还设有两个程序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大会还设立了两个常设性委员会,即:行政预算咨询委员会和会费委员会。除此之外大会还设立了其他的辅助性机关,如1968年设立的国际海底委员会、1959年设立的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等等。
[11]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于安理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以后分别于1946年、1947年1950年、1969年、1974年、1982年被多次修改。
[12]S/Res/1298(2000),Section 8.
[13]在设立“阿富汗经济制裁委员会”的1267号决议的第6段中;在设立“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经济制裁委员会”的1298号决议的第8段中;在设立利比里亚经济制裁委员会的985号决议的第4段中;在设立南斯拉夫经济制裁委员会的第724号决议的第5段b款中;在设立伊拉克经济制裁委员会的661号决议的第6段中;在设立卢旺达经济制裁委员会的918号决议的14段中;在设立海地经济制裁委员会的841号决议的10段中;在设立安哥拉经济制裁委员会的864号决议的22段中;在设立利比亚经制裁委员会的748号决议中的第9段中;在设立索马里经济制裁委员会751号决议的11段中;在设立赛拉利昂经济制裁委员会的1132号决议10段中,在设立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委员会的253号决议20段中;在设立南非经济制裁委员会的421号决议第一段中,都毫不例外地规定:设立经制裁委员会的依据是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的第28条。
[14]K Gyeke-Dako,Economic Sanction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Ghana:Ghana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73,P.89,Note 44.
[15]不过,在特殊情况下,经济制裁委员会的成员也未必包括全体安理会成员国的代表,如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外,只有七国代表组成,中国因没有恢复安理会席位,也没有派代表参加。
[16]See M Doxy,United Nations Sanctions:Current Policy Issues,Dalhouse University:Centre for Foreign Policy Studies(1997),p.20.
[17]UN Doc.S/8954.
[18]UN Doc.S/8786
[19]1966年至1967年,南非向南罗得西亚出口的贸易额高达25亿美元,从南罗得西亚进口的贸易高达16亿美元,而且南非还拒绝向秘书处提供其执行安理会决议的措施。UN Doc.S/8954 of 30th December,1968.
[20]葡萄牙则通过其殖民地莫桑比克与南罗得西亚继续进行贸易往来,1966年至1967年,光是从南罗得西亚进口的猪肉、食糖、烟草的价值额就高达300多万美元。UN Doc.S/8954 of December,1968.
[21]主要指德国、法国、比利时、希腊、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瑞士、美国。
[22]UN Doc.S/8954.Doc.S/AC15/SR 8,p.15.(www.daowen.com)
[23]在可能的情况下,这种违反制裁的事件的报告甚至要求具体到人或实体,包括船只在内。UN Doc.S/864/1993.
[24]伊拉克制裁委员会为了执行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制定了专门的审批程序,该程序被称为“无反对程序”。DTI Guidance note-UN Sanctions against Iraq,5th edition,1 October 1997.
[25]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在联合国各机关开会时,秘书长或代表坐在会议主席的旁边,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随时向主席提供意见及有关的法律依据。”
[26]安理会的决议甚至对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有拘束力。因为根据《宪章》的第2条第6款之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范围内,确保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而上述原则至少应该包括:第2条第5款规定的原则,即:“对联合国采取的执行行动给予协助,对被执行行动的国家不得给予协助的原则。”
[27]Jeong Hwa Pire,“North Korean Time Bomb:Can Sanctions Defuse It?A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 as an Option”,24 Ga.J.Int’l & Comp.L.307,1994,p.21,Note 62.
[28]See Principle 8,“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Future-Postulates,Principles and Proposals”,AJIL(1944)Vol.38pp.41et seq.
[29]UNCIO.Doc.730,I/I/A/19(a)p.6.(Vol.6,P.722).
[30]Kelsen,The Law of the United Nations,London:Stevens and Sons Limited,1950,pp.109-110.
[31]参见联合国南罗得西亚制裁委员会第二报告。S/8786/Add.I,p.13.
[32]UN Doc.A/1841,July 12,1951;A/1841 Add.1.July 25 1951;A/1841 Add.2 August 9,1951;A/1841 Add.3 September 28,1951;A/1841 Add.4 October 23,1951;A/1841 Add.5.December 12,1951.
[33]S/Res/232(1966),Section 6; S/Res/253(1968),Section 14.如232号决议第二段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应该防止……”又如第6段规定:“鉴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载各项原则,特别促请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照本决议案第2段之规定办事。”第253号决议规定了完全相同的条款。
[34]S/Res/661(1990),Sections 3.
[35]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8~337页。
[36]K Gyeke-Dake,Economic Sanction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Ghana Publishing Corporation Private Post Bag,Tema,Ghana,1973,p.65.
[37]See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Specialized Agencies(1952)New York p.32.
[38]See UNSCOR Doc.5C/M66-374 of 1st December 1966.See also Statement of IBRD General Counsel to UN Fourth Committee on 28th November 1966,Int.Legal Material,vol.6,p.151.
[39]Int.Legal Material Vol.6,pp.151-152.
[40]ECOSOC Res.363(XII)of 14 March 1951.
[41]UN Doc.A/Res/2426(XIII)of 8th January,1968.
[42]Jean-Pierre Puissochet,“The Court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Action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y:the Example of the Embargo against the Former Yugoslavia”,20 Fordham Int’l L.J.1557,1997,P.3.
[43]Council Reg.(EEC)2340/90 of 8 Aug.1990,O.J.L 213/1 and Council Reg.(EEC)3155/90 of29 Oct.1990,O.J.L 304/1(Iraq/Kuwait);Council Reg.(EC)3274/93 of 29 Nov.1993,O.J.L 295/1 and Council Reg.(EC)3275/93 of 29 Nov.1993,O.J.L 295/4(Libya).
[44]Jason Casey,“Book Review,Trade,Foreign Policy and Defence in EU Constitutional Law by Panos Koutrakos”,8 Colum.J.Eur.L.367,2002,p.2.
[45]Vera Gowlland-Debbas,United Nations Sanc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The Hague/London/Bost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p.261-262.
[46]Yrbk.ILC(1960),ii 69-107;Lauterpacht,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International Court,Londres:Steven,1958,pp.306-313.
[47]第228a 和第73g被引入欧盟条约之中,该条约又称之为“马约”,缔结于1992年2月7日。
[48]该条款见于《罗马条约》的第73g,后经欧盟条约修订。
[49]欧盟于1990年10月29日通过了3155号条例,又于1991年通过了1194号条例,对1990年8月8日通过的2340号条例加以修订,使禁止的范围扩大到各种服务领域。
[50]1992年欧盟理事会根据安理会的决议制定了945号条例对塞尔维亚-黑山实施了经济制裁,1997年,欧盟理事会根据安理会决议制定了2465号条例对塞拉利昂实施了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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