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是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之一。《联合国宪章》第15章的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等5个条款就秘书处的组成、性质、职权、工作原则、委派制度等问题做出专门规定。秘书处的职权,主要集中于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组织的行政首长;“秘书长在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之一切会议,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务,并应执行各机关所托付之其他职务。”
虽然《宪章》没有就秘书处在经济制裁方面的职能做出具体规定,但从《宪章》对秘书处职能的概括性规定来看,秘书处在安理会的经济制裁运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如秘书长或其代表可以在安理会审议经济制裁决议时,随时提供意见和法律依据,这一点在《大会议事规则》中也有所规定。[25]至于在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的执行中,秘书处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宪章》中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不过,根据秘书处的习惯做法,秘书处在安理会的经济制裁执行中,其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信息服务和协调的问题上。具体说,秘书长应各经济制裁委员会之要求,向其提供经济制裁执行情况的报告,为经济制裁委员会最终向安理会提交经济制裁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信息基础。如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委员会向安理会提交的两份制裁执行情况的报告都是以秘书长提交的报告为基础的。由此可见联合国秘书处和秘书长在联合国经济制裁中主要扮演协调的角色,是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协调主体。
由于秘书长和秘书处在安理会经济制裁执行中发挥的职能还十分有限,发挥作用的领域也相对比较狭窄。2000年根据大会决议建立的“制裁一般问题工作组”于2001年2月14日向CASI网站提供了该工作组准备向大会和安理会提交的关于制裁执行问题的最新建议草案。根据草案的观点,秘书处在今后安理会的制裁执行中,包括经济制裁的执行,应该发挥更为广泛的职能,不过还是只能说这些建议只是要求对秘书处的信息服务职能和协调的职能进一步具体化,并没有要求从根本上拓宽秘书处职能的领域。这些职能主要包括:
(1)开发有关制裁的设计、执行、监管、人道主义影响的专业知识,其中包括经济制裁的各种专业知识。
(2)筹建专家数据库。入库的专家应包括随时可向制裁委员会提供建议的专家之外的专家,入库专家涉及制裁执行的各个领域,包括财政、海关、边防、移民、航运、经济、人道主义和非法贸易等领域的专家。
(3)在与各经济制裁委员会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协助各国执行精确制导的财政金融制裁。
(4)在非常任理事国就职时,为其准备涉及各项制裁包括经济制裁的简明资料。并确保非常任理事国在就职后立刻获得业已设立的各制裁委员会的文件,包括经济制裁委员会的文件。(www.daowen.com)
(5)为安理会成员和各制裁委员会建立制裁网站,使公众能够获得相关信息,从而增加制裁的透明度。
(6)在同各制裁委员会磋商的情况下,开发有关制裁执行的标准信息咨询模板,以便将各成员国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交给各制裁委员会,包括经济制裁委员会;
(7)在秘书长的建议下,秘书处在制裁的执行中,还应发挥如下职能。(a)为各制裁委员会提出年度报告和各种评估报告,提供行政性的和秘书性的支持;(b)发展和维护各制裁委员会与联合国其他系统、相关的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其附属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相关的专家之间的沟通渠道;(c)为各制裁机构整理和分发各种信息;(d)便利和协调各种制裁信息在联合国各成员国之间的分享;(e)为各成员国执行制裁提供建议。
(8)便利各种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附属性区域组织与秘书处的执行信息交流,以及便利各经济制裁委员会与上述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
既然,“制裁一般问题工作组”就秘书处职能具体化的建议是针对所有联合国制裁的,当然也就包括了秘书处在联合国经济制裁中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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