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制裁委员会改革:查漏补缺

经济制裁委员会改革:查漏补缺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制裁委员会在联合国经济制裁的执行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在大量的经济制裁实践中,经济制裁委员会机制中存在的许多缺陷也陆续暴露出来。针对经济制裁委员会的种种缺陷,联合国“制裁一般问题工作组”通过研究,提出了联合国制裁委员会改革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包括:改进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表决程序。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表决程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人道主义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有必要对之进行改革。

经济制裁委员会改革:查漏补缺

经济制裁委员会在联合国经济制裁的执行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在大量的经济制裁实践中,经济制裁委员会机制中存在的许多缺陷也陆续暴露出来。针对经济制裁委员会的种种缺陷,联合国“制裁一般问题工作组”通过研究,提出了联合国制裁委员会改革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包括:

(1)改进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表决程序。经济制裁委员会在审批人道主义例外物资的进出口计划或合同项目,以及制定各种指导性程序规则时,采取的是一种“全体不反对则通过”的表决程序,简称为“无异议”程序,即只有15个成员都不反对,才视为批准。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全体一致同意”通过制度,这种表决机制的最大毛病在于赋予了每一个成员以否决权。否决权制度的弊端,早已为各国所认同。早在国际联盟建立之初,《国际联盟盟约》规定的是一种“全体同意”的表决机制,后来使国联经常陷于瘫痪,最终走向失败。美国总统威尔逊是国联的设计者,但美国最终没有批准加入国联的条约,原因之一就是美国早就估计到国联采取的“全体一致同意”表决程序,将使国联一事无成。联合国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建立,没有根本抛弃否决权制度,使得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过程中,常常因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陷于瘫痪状态,这一点国际社会有目共睹,在此不必多说。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表决程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人道主义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有必要对之进行改革。根据“制裁一般问题工作组”的建议,应该废除“全体不反对则通过”程序中的否决因素,改为“大多数不反对则通过”程序,或“大多数同意则通过”程序。(www.daowen.com)

(2)增强经济制裁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经济制裁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是不够的。具体地说: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必须使所有会员国都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知晓,除非这种“知晓”将不利于制裁的执行;使直接或间接受到影响的国家与委员会沟通的机会最大化;委员会在安理会做出制裁决定之后,组织公开会议,与所有有兴趣的国家就制裁机制的相关问题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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