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面提到的:“各主要机关对其所设立的辅助机关的组织与职能,可以随时加以变更或终止。”因而安理会在确定各种经济制裁委员会职能的问题上,也表现出了一种“不断完善”的特征。
随着应付国际危机的实践的推进,联合国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改进。[16]早期的联合国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职能范围十分狭窄,主要负责向安理会提交报告,提供经济制裁执行的有关信息,并就进一步调整经济制裁执行的问题提出建议。1968年建立的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委员会是安理会建立的第一个经济制裁委员会,根据安理会的第253号决议的第20段之规定: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将有关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执行的情况报告给安理会。具体说是通过审查秘书长提交的有关制裁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收集来自任何成员国、或特别机构的有关属于制裁范围的日用品或产品的信息,以及任何国家国民或处在其境内的人规避制裁措施的活动的信息。并通过整理之后,向安理会提交有关制裁执行情况的报告。事实上,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委员会在其成立后的整个活动期间,发挥职能的范围始终也没有超出向安理会提供经济制裁执行信息并提出建议的范围。1968年11月11日,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委员会根据秘书长提交的报告指出:许多国家和特别机构没有执行安理会决议,报告要求秘书处准备有关数据,以协助其辨别可能发生的违反制裁的行为,同时还要求统计办公室提供贸易数据,以协助其评估南罗得西亚贸易的变化情况。[17]在委员会的要求下,英国还提供有关南罗得西亚烟草假冒马拉维共和国原产地进口的信息。[18]最后委员会向安理会提交了两份报告,在第一份报告中,委员会指出:实施制裁以来,南罗得西亚的贸易几乎没有受到什么影响,继续与南罗得西亚维持贸易关系的国家主要为南非[19]和葡萄牙[20]。1969年7月12日,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委员会向安理会提交了第二报告。在该报告中,委员会指出:仍然有9个国家在南非派有领事官员和贸易代表,不过,安理会决议并没通过有拘束力的命令对此加以禁止。[21]另外报告还指出:根据英国提供的信息,荷兰、德国、科威特、比利时、南非等国家的商业船舶仍然从南罗得西亚运输铬矿石。据此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制裁的执行。[22]
根据安理会661号决议建立的伊拉克经济制裁委员会,由15名安理会理事国的代表组成,在制裁的初期阶段,其主要职能与南罗得西亚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职能比较而言,没有多大的差别,主要是向安理会提交报告,提供有关经济制裁执行的情况,以及进一步加强制裁的建议。但随着事态的发展,1996年联合国开始在伊拉克实施“石油换食品计划”,在这种背景之下,伊拉克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职能也开始有了新的拓展。伊拉克经济制裁委员会被赋予批准伊拉克在“石油换食品计划”之下的石油出口项目,以及批准根据人道主义例外原则进口到伊拉克的人道主义物资的项目的职能。同时伊拉克经济制裁委员会公布了其自身的操作程序,为“石油换食品计划”和人道主义物资进口计划制定规则,以指导各国的运作。伊拉克经济制裁委员会职能的变化是联合国经济制裁委员会职能的转折点,从此以后,联合国在对其他国家实施的经济制裁中,都赋予了经济制裁委员会审批人道主义物资进出口计划的职能。
20世纪90年代被称为“联合国制裁的十年”,安理会先后实施了十多次经济制裁,为了确保制裁的有效执行,安理会先后建立了伊拉克、南斯拉夫、利比亚、索马里、安哥拉、卢旺达、利比里亚、塞拉利昂、阿富汗、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海地等经济制裁委员会。虽然各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职能略有不同,但其主要职能基本上是一致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职能。
(1)资料收集职能。即向所有国家索取关于本国所采取行动的进一步资料,以期有效执行联合国经济制裁措施。
(2)建议职能。审议各国提请其注意的关于违反经济制裁措施的资料,并就违反经济制裁措施的情况,向安理会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www.daowen.com)
(3)报告职能。即通过审核秘书长报告和收集来自成员国和特别机构的信息,向安理会提交年度报告,载明制裁被违反的有关情况。[23]报告职能是经济制裁委员会的传统职能,也是最基本的职能,安理会所设立的所有制裁委员会都有此职能。虽然,安理会决议对最初建立的经济制裁委员会的报告职能的表述与安理会对20世纪90年代后建立的经济制裁委员会的报告职能的表述相比较,存在措词上的差别,但其基本内涵并无差别。
(4)制定指导规则职能。即为各国执行联合国特殊的制裁机制制定指导性规则,以促进经济制裁的有效执行。[24]如南斯拉夫制裁委员会制定指导规则要求:各国向其提供采取措施执行制裁的基本情况;在向塞尔维亚-黑山输送人道主义物资之前,先通知委员会,并获得其批准;通知委员会任何违反制裁的行为。
(5)审批职能。即审批各种人道主义例外物资的进出口计划或合同项目,如为执行“石油换食品的计划”的人道主义物资的进口,必须经过伊拉克制裁委员会的批准,每进口一批物资,先将申请递交到伊拉克制裁委员会15国代表的办公室,如果申请进口的是食品和药品,15国代表应在2天之内提出反对意见,如果申请进口的是其他商品,15国代表应在7天之内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此限期届满,仍无代表反对,则视为获得批准。如果申请搁浅,则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常驻代表团,这就是所谓的“无反对程序”。
(6)评估职能。即评估经济制裁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影响,如经济制裁的人道主义影响和对第三国经济造成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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