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设立依据及重要性

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设立依据及重要性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经济制裁委员会设立的间接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的第7条第2款之规定。经济制裁委员会在本质上属于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一类辅助机关。实际上,安理会在其设立各个经济制裁委员会的决议中,都有几乎完全一致的规定。[13]可见安理会设立经济制裁委员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29条和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

经济制裁委员会的设立依据及重要性

联合国宪章》本身没有就设立经济制裁委员会的问题做出直接规定。但安理会在每一次实施一项新的经济制裁时,也在有关的制裁决议中建立了相应的经济制裁委员会。[9]那么,经济制裁委员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一)间接法律依据

正如国际组织法专家梁西教授在其《国际组织法》一书中所说的那样:“除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之外,联合国还可以依据宪章设立其认为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各种辅助机关。各主要机关对其所设立的辅助机关的组织与职能,可以随时加以变更或终止。”这一点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宪章》第7条第2款规定:“联合国可以依本宪章设立其认为必要之辅助机关”。《宪章》第22条还具体规定:“大会得设立其认为行使其职务必需之辅助机关”。联合国大会也正是据此设立了一系列的辅助机关。[10]《宪章》第68条则规定:“经社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经社理事会也据此建立了5个区域委员会和8个职司委员会,还建立了许多其他的辅助机关。另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6条、第27条、第29条之规定,国际法院也可以设立各种辅助机关。

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安理会当然也可以设立各种辅助机关。由此可见,经济制裁委员会设立的间接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的第7条第2款之规定。经济制裁委员会在本质上属于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一类辅助机关。(www.daowen.com)

(二)直接法律依据

如果《联合国宪章》第7条第2款之规定是一种间接授权条款,即:间接授权安理会可以设立辅助机关,那么,《宪章》第29条和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28条就无疑是一种直接授权条款,即:直接授权安理会设立辅助机构。《宪章》第29条规定:“安理会得设立其认为行使其职务所必须之辅助机关”。《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安理会可以为某一特定问题指派一个委员会或一名特别报告员。”[11]在实践中,安理会常常在其设立经济制裁委员会的决议中援引《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的第28条作为其设立经济制裁委员会的依据。如安理会在设立南斯拉夫经济制裁委员会的724号决议的第5段第b款规定:“按照《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又如2000年5月17日安理会通过1298号决议,对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实施武器禁运,同时在该决议的第8段规定:“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安全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12]再如在对阿富汗实施经济制裁的1267号决议的第6段中也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实际上,安理会在其设立各个经济制裁委员会的决议中,都有几乎完全一致的规定。[13]可见安理会设立经济制裁委员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29条和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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