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在联合国经济制裁中,无论做出何种决策都采取决议的方式。是否存在威胁或破坏和平的行为或侵略行为,是否采取经济制裁措施,是否扩大经济制裁,部分解除或全面解除经济制裁,等等,安理会对于上述问题的决策都采取决议的方式。其中安理会做出“识别”的决策总是与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的决策同处在一个决议之中。并不是先通过决议断定存在“和平之威胁或破坏、或侵略行为”,然后再通过决议决定采取何种经济制裁措施。往往是将两类决策置于同一决议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常常阻碍安理会做出决议,使得安理会在经济制裁的决策中显得十分呆板,特别是使得经济制裁的解除和经济制裁的启动一样艰难。典型的实例是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不但收效甚微,而且引发了极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国际社会强烈要求解除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但由于美、英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动用否决权阻止安理会通过决议解除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使得联合国经济制裁机制成为一部笨拙的机器,而伊拉克给平民带来痛苦的时间,长达13年之久。在吸取伊拉克经济制裁教训的前提下,联合国开始考虑经济制裁的解除方式的改革问题。通常安理会是通过不同的决议来分别做出启动经济制裁的决策和解除经济制裁的决策的,改进后的做法是将启动经济制裁的决策与解除经济制裁的决策放在同一决议之中。即采取自动解除和决议延长相结合的经济制裁解除机制。具体做法是在安理会启动经济制裁的决议中规定经济制裁的开始时间和经济制裁的有效期间,超过有效期间,经济制裁自动解除,无须安理会再通过决议来解除经济制裁。但如果需要继续延长经济制裁措施,却必须再通过决议来实现。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经济制裁的解除变得更加容易,相反加大了继续实施经济制裁的难度。以对塞拉利昂的经济制裁为例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由于非法的钻石贸易为“联阵”提供了购买军火的经费,致使塞拉利昂的国内冲突无法彻底平息。安理会于2000年通过1306号决议,对塞拉利昂实施未加工钻石制裁,要求各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拉利昂进口任何未加工钻石。该决议第6段明确规定未加工钻石的禁运措施的有效期间为18个月,有效期终了时,由安理会决定是否延长制裁措施的有效期间,如果安理会没有做出决议延长,则视为自动解除。再以对利比里亚的经济制裁为例,由于利比亚政府继续支持“联阵”,致使塞拉利昂的国内冲突不断升级,安理会于2001年通过1343号决议,再一次启动对利比里亚的经济制裁。安理会在该决议的第6段、第7段分别规定了钻石贸易禁运措施和个人旅行制裁措施,并在第8段规定了钻石贸易禁运和个人旅行措施的开始时间,即“1343号决议通过之后,两个月东部夏令时间0时01分生效”。同时在该决议的第10段规定了上述经济制裁措施的有效期间为12个月。有效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再通过决议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有关的经济制裁措施,如果安理会无法就延长有关经济制裁措施的问题达成协议,则经济制裁措施将自动解除。(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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