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实体成为联合国对一个国家实施经济制裁的具体对象,主要是从两个方面的含义来说的:一方面的含义是说联合国经济制裁措施是针对这一类实体实施的;另一方面的含义是说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后果与影响是针对这一类实体的,应该由这一类实体来承受。前者可以表述为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实施对象,后者可以表述为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影响对象。以下主要根据联合国的经济制裁之实践和法理基础,探讨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实然”对象问题。为了便于清楚了解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对象,我们将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对象区分为“实然”的实施对象和“实然”的影响对象。
(一)“实然”实施对象
当联合国对一个国家实施经济制裁时,不但被制裁国政府或有关当局而且被制裁国居民都实际上成为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实施对象,也即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实然”实施对象。这里的居民不但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
先以财政金融制裁为例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首先,不但被制裁国政府或当局被禁止从其他国家获得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而且被制裁国境内之居民,包括个人、机构或实体也被禁止从其他国家获得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如1968年联合国通过第253号决议对南罗得西亚实施经济制裁。该制裁决议的第2段规定:“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不应将任何投资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或经济资源供给南罗得西亚非法政权、南罗得西亚境内之任何工商业或公用事业,包括旅游业;并防止其国民及其领土内其他任何人将任何是项资金或资源供给该政权或任何是项企业,及将任何其他资金汇给南罗得西亚境内之个人或机构。”[10]显然,该决议的第2段规定的是一种财政金融制裁。按照该决议第2段之规定,不但南罗得西亚非法政权无法从外界获得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而且南罗得西亚境内之任何个人或机构也无法从外界获得资金或资源。又如安理会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该决议的第4段明确规定:“所有国家不得向伊拉克政府或向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内的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机构提供任何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或经济资源,并应阻止其国民及境内任何人员从其境内转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这种资金或资源给该政府或任何上述机构,阻止将任何其他资金汇交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内的人员或团体。”[11]第661号决议第4段显然规定了对伊拉克的财政金融制裁,从财政金融制裁的实施对象来看,不但包括伊拉克政府,而且包括伊拉克和科威特境内的一切机构、团体、人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661号决议还进一步说明了居民的内涵。即认为居民包括一切机构、团体、人员。其中一切机构可以分为三种,即商业机构、工业机构和公用事业机构。其次,不但被制裁国政府或当局的海外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被冻结,而且被制裁国境内的个人、机构或实体的海外资金也被冻结。如1994年安理会通过第942号决议对波黑塞族控制区实施的财政金融制裁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第942号决议要求:各国境内如有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属于波黑塞族控制区的任何工商业或公用事业机构或属于波黑塞族控制区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应规定在其领土内持有此类资金、或其他财政资产或资源的所有个人或实体予以冻结,确保不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上述个人或实体或为其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资产或资源。[12]
(二)“实然”影响对象
如果联合国对一个国家实施经济制裁,那么经济制裁的影响在客观上不但及于被制裁国政府或当局,而且及于被制裁国居民。换言之,被制裁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和居民都是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实然”影响对象。当然这里的居民实际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为法人,一种为自然人。前者可以称为自然人居民,后者可以称为法人居民。(www.daowen.com)
联合国经济制裁必然给被制裁国政府或当局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崩溃了,那么政府的统治就受到威胁甚至可能被推翻。联合国经济制裁在对政府的整体影响方面,正是具有这样的效果。[13]这些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如被制裁国政府或当局可能无法直接从外界获得资金和所需的物资,甚至在交通制裁的情况下无法同外界交往。这些都是对被制裁国政府或当局的直接影响。又如当被制裁国之进出口贸易被禁止,实际上等于使国内生产商失掉了国外市场,从而导致产品依赖出口的国内生产萎缩。同时,原料设备依赖进口的生产商会被迫压缩生产,甚至停产。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则会因贸易减少而丧失许多贸易金融的佣金收入。所有这些都会导致政府或当局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经济崩溃必然导致大量平民失业和平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这又常常导致社会的动荡,最终威胁到被制裁国政府或当局的统治。
联合国经济制裁必然会给被制裁国的一些法人居民带来不利的影响。比如联合国对一个国家实施进口贸易制裁,那么,贸易进口商作为贸易制裁的实施对象必然因进口贸易受阻而减少其通过贸易经营取得的利润。又如联合国对一个国家实施出口贸易制裁,则被制裁国的产品依赖出口的生产商必然会因此而失掉其产品或商品的国外市场。再如在交通制裁的情况下,经营跨国交通业务的交通商必须立刻停止其跨国交通的业务。由于交通的中断,交通业和旅游业的经营者必然会因此而减少营业收入。
自然人居民又可以区分为政治精英和平民。联合国经济制裁未必会对被制裁国政治精英带来惨痛的影响,但却一定会给被制裁国的平民带来惨痛的影响。正因如此,帕佩(Pape)说,联合国制裁无论成功与否,都会给被制裁国平民带来不利的影响[14]。宫川真喜雄(Makio Miyagawa)也说,由于一个国家的经济陷于瘫痪,那么整个国家的人们都无法幸免于难,因而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经济制裁之影响必然是针对被制裁国的所有人口的。[15]因为只有处在一国境内的人才会受到反对该国的行动的影响,同样道理,也只有处在该国境内的人才会受到制裁该国的惩罚性行动的影响。[16]平民常常因企业的生产萎缩或倒闭而失业,由于失业,平民则无力维持生计,生活水平将会大幅度降低,其生存受到威胁。因联合国经济制裁而导致死亡率的大幅度上升的情况在伊拉克制裁一案中表现得十分突出。据乔治·A.洛佩兹考证,伊拉克死于制裁的儿童就多达567000人,虽然后来伦敦卫生与热带医学院(London School of Hygieneand Tropical Medicine)的研究人员证实这一数据有点夸大,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联合国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的确导致了伊拉克大量儿童的死亡。[17]西方学者加尔通(Galtung)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崩溃了,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口中的任何一员都难以幸免于难。[18]
联合国经济制裁必然会给被制裁国平民带来不利的影响,这种实然的不利影响通常被国际社会称为人道主义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人道主义影响不是无限的,而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联合国伊拉克制裁委员会的一次讨论似乎对该问题做了一次间接的诠释。引发这场讨论的是安理会661号决议中规定的“人道主义例外条款”。根据安理会661号决议的规定,严格意义上的医疗用品属于人道主义例外物资,但食品却并不当然属于人道主义例外物资,只有伊拉克出现了“人道主义情势”(Humanitarian Circumstance)时,食品才被列为人道主义物资。而是否出现“人道主义情势”则由伊拉克经济制裁委员会最后断定。1990年8月,伊拉克经济制裁委员会在界定“人道主义情势”的内涵时,发生分歧。古巴和也门等国认为食品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是否存在人道主义情势不是由经济制裁委员会来决定的,但大多数的委员会代表却并不这样认为。最后委员会以一个这样的观点来支持自己的结论,即认为:被制裁国的居民并没有不受联合国经济制裁之任何影响的权利。[19]虽然古巴和也门代表的观点也没有肯定:被制裁国居民有权不受联合国经济制裁之任何影响,但却认为联合国经济制裁对平民的实然影响是有限的,至少食品权和药品权不受任何影响。由此可见,联合国经济制裁对平民的实然影响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是由国际人道主义法来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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