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联合国国家成为联合国经济制裁对象的情况

非联合国国家成为联合国经济制裁对象的情况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经济制裁机制是在国联经济制裁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对国联经济制裁的国家对象范围之追溯有助于探讨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国家对象范围。因而一旦《宪章》为非联合国会员国创设了第2条第4款规定的义务,也就等于《宪章》将违背该条规定义务的非联合国会员国列为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对象范围。虽然非联合国会员国也被列入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对象范围,但联合国从来没有对非联合国会员国启动过经济制裁。

非联合国国家成为联合国经济制裁对象的情况

联合国经济制裁机制是在国联经济制裁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对国联经济制裁的国家对象范围之追溯有助于探讨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国家对象范围。

野心勃勃的国联设计者希望即将建立的国联覆盖世界上所有的国家。[2]这一点充分体现在被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国联设计师——美国总统威尔逊于1914年秋所说的一段话中。他说,他已经预见到有一天全世界所有国家通过协议组成一个宏大国家共同体,通过对违反这些国家之间协议的国家实施制裁的方式,来确保每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3]遗憾的是国联设计师威尔逊总统的理想最终没有能够实现。美国作为世界上头号强国始终都没有成为国联的成员,甚至不很强大的埃及也没有成为国联的成员。在国联运行的最后阶段,日本主动退出了国联,而苏联也因为1939年侵略芬兰而被国联驱逐,最终退出了国联。[4]虽然国联的成员国未能包括全世界所有的国家,特别是没有将世界上的强国和大国纳入其中,但国联《盟约》却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列入其经济制裁的可能对象范围。[5]这一点充分体现在国《联盟》约第17条的规定之中。根据该条之规定:

(1)若一联盟会员国与一非联盟会员国或两国均非联盟会员遇有争议,应邀请非联盟会员之一国或数国承受联盟会员国之义务,俾按照行政院所认为正当之条件,以解决争议。此项邀请如经承受,则第12条至第16条之规定,除行政院认为有必要变更外,应适用之。

(2)前项邀请发出后,行政院应即调查争议之情形,并建议其所认为最适当与最有效之办法。

(3)如被邀请之一国拒绝承受国联会员之义务以解决争议而向联盟一会员国从事战争,则对于有采取此行动之国即可以适用第16条之规定(第16条规定的是经济制裁)。

(4)如争执之双方被邀请后均拒绝承受联盟会员国之义务以解决争议,则行政院可筹一切办法并提出各种建议以防止战争,解决纷争。[6](www.daowen.com)

很显然,第17条之规定将非联盟会员国也列为国联经济制裁的可能对象范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第17条之规定从来都没有被援引过。否则作为非联盟会员的头号强国——美国一定会对要求其履行联盟会员之义务的合法性表示置疑,特别是对要求其按照联盟要求断绝与另一国的贸易、金融等经济关系或者接受联盟制裁被断绝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金融等经济关系的义务表示置疑。[7]

联合国宪章》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是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可能对象范围,但从有关条文中可以间接地推导出这样的结论。

《宪章》第2条第6款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8]这里的“上述原则”主要包括第2条第1、2、3、4、5款规定的原则。其中包括“不得动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原则”。许多学者认为该条实际上为作为条约第三方的非联合国会员国创设了“不得动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义务。[9]如果《宪章》第7章的制裁行动旨在消除和平之威胁或和平之破坏,制止侵略行为,那么《宪章》第7章的制裁行动实际上也是确保第2条第4款规定的义务得以执行的手段。因而一旦《宪章》为非联合国会员国创设了第2条第4款规定的义务,也就等于《宪章》将违背该条规定义务的非联合国会员国列为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对象范围。

虽然非联合国会员国也被列入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对象范围,但联合国从来没有对非联合国会员国启动过经济制裁。随着联合国的扩大,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已成为它的会员,因而这个问题似乎不再具有太大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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