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国际不法行为达到危及或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程度,安理会也不是一定有能力对所有导致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或破坏的行为国采取制裁措施。正如我国著名的国际组织法专家梁西教授所说的那样:“联合国强制制裁是不可能适用于任何常任理事国的。”甚至,也不大可能针对与常任理事国有着利益关系的国家。[37]这就是联合国制裁对象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首先是由《宪章》规定的否决权导致的。
虽然在理论上联合国制裁的对象包括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甚至非联合国会员国,也包括常任理事国。但由于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通过决议拥有否决权,因而实际上安理会主导的制裁从来都不可能针对常任理事国及其利害关系国。这一点在历史上早已得到很好的证明。1956年7月26日,苏伊士运河战争爆发,英法出兵攻击埃及的军事目标,并占领了苏伊士运河,由于英法两个常任理事国成为当事国,安理会无法做出制裁决议而被迫瘫痪。1965年,美国出动35000人的部队侵入多米尼加,并干涉多米尼加的内政,苏联只是向安理会提出谴责和要求美国撤军的建议,结果都被美国否决,乌拉圭也只是向安理会提出要求立刻停火的建议,同样遭到美国的否决,更不要说安理会通过制裁美国的决议了。[38]1968年,苏联及其东欧盟国,入侵捷克斯洛伐克,英、法、美、加等国并没有提出制裁苏联的决议草案,而只是向安理会提出谴责苏联等国干涉内政的违法行径,要求苏联立刻撤军的决议案,结果,苏联的否决权同样使安理会无可奈何。[39]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中美等国提出决议草案,只是要求苏联无条件撤军,结果还是因苏联反对而未能通过,想通过安理会制裁苏联就更加不可能了。[40]特别是美国和北约一起在没有经过安理会的授权的情况下对南联盟实施军事打击,俄罗斯和中国向安理会提出建议,要求美国停火,其结果可想而知:一张否决票就足以使安理会无法通过决议,何况有美、英、法三张否决票。这一次海湾战争的情况更能说明问题,如果有联合国授权,美英当然可以对伊动武,没有联合国的授权,美英等国依旧我行我素。这一切都足以说明安理会不可能通过决议制裁常任理事国,即使其发动了侵略战争也不例外。当然,安理会也不大可能对那些与常任理事国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实施制裁。如以色列在数次中东战争中,都严重侵犯了阿拉伯国家领土主权,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只因以色列是英、法、美等常任理事国一手扶植起来用以控制中东局势的一张王牌,因而以色列在美、英、法等国的保护伞下,从未受到过安理会的制裁。其中最为典型的一次发生在1956年,以色列在英法的唆使下,出兵占领了埃及的西奈半岛,美苏两国向安理会提出要求以色列停火撤军的决议草案,由于英法两国的反对,决议草案未获通过,谁都不敢奢望安理会将对以色列采取制裁行动。[41]1978年以色列大举入侵黎巴嫩,安理会虽然通过了一些决议,但美国对于要求以色列撤军的决议,先后行使了四次否决权。1977年越南大举入侵柬埔寨,1979年1月3日,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孟加拉等7国提出的要求越南停火撤军的决议案,由于越南的后台国家苏联的反对而未获通过,安理会只好休会。[42](www.daowen.com)
从法理上看,联合国制裁的对象包括全世界所有国家,但从实践来看,联合国制裁的对象局限于常任理事国及其利害关系国之外的国家。这一点使得安理会制裁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影响。不过,这只能证明安理会制裁机制是一种有待改进的国际法律制裁机制,而不能否认安理会制裁的法律制裁性。正如不能证明“劣马非马”的逻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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