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联合国制裁的领域残缺性对法律性的影响应该有限

联合国制裁的领域残缺性对法律性的影响应该有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领域的残缺性的确使许多人感到遗憾,有的学者甚至以此与国内制裁机关——法院进行比较,进而否认联合国制裁的法律性。其实,联合国制裁的这一特性不应该影响到其作为法律制裁的特性。虽然,文明发达的国内法院在制裁的领域方面,可谓包罗万象,既负责刑事制裁,又负责民事制裁。如果联合国制裁只针对危及或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不法行为,只能说明其领域的残缺性,而不能证明其非法律性。

联合国制裁的领域残缺性对法律性的影响应该有限

正如前面所说的,联合国并不是对所有的国际不法行为都会采取制裁措施做出反应。只有当不法行为达到危及或实际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程度时,安理会才会采取制裁措施。例如,甲、乙、丙三国都是WTO的成员国。比如,甲国对从乙国进口橡胶征收关税税率比对从丙国进口的橡胶征收关税税率高,那么,甲国就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但安理会几乎不可能采取制裁措施对此做出反应的,除非这种贸易争端最终演变到足以危及或实际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程度。这就是联合国制裁的领域残缺性。这种领域的残缺性的确使许多人感到遗憾,有的学者甚至以此与国内制裁机关——法院进行比较,进而否认联合国制裁的法律性。其实,联合国制裁的这一特性不应该影响到其作为法律制裁的特性。虽然,文明发达的国内法院在制裁的领域方面,可谓包罗万象,既负责刑事制裁,又负责民事制裁。既负责不法行为的识别,还负责制裁措施的决定,甚至还负责制裁的执行(如民事制裁)。但在国内的制裁系统中,也不乏有专门负责某一领域制裁的法院,如海事法院与军事法院。如果联合国制裁只针对危及或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不法行为,只能说明其领域的残缺性,而不能证明其非法律性。正如不能证明“断腿的马不是马”的逻辑一样。(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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